項目名稱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辦理地點
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機構、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海口市濱海大道紅棉西路28號)
辦理條件
無法定不準出境情形的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
2、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
3、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淡、採訪;
4、執行海峽兩岸直航運任務;
5、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
辦理材料
1、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並貼一張正面免冠彩照;
2、交驗戶口本、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3、交驗有效的入台許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4、已持有《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6、提交單位意見:根據公通字13號的有關規定,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提交所在單位意見{持國台辦“赴台批件”人員,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辦理依據
國務院《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辦理流程
省廳、各市縣受理----省廳審批制證審批
海口、三亞、洋浦受理、審批,省廳制證。
收費標準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30元,簽注、加注、延期每項次20元,多次有效100元。{國家特價局、財政部 價費字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