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市外遷資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工作,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移民開發局關於做好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9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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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補償和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移民外遷資金),系指用於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到重慶市以外地區安置的費用,包括政府組織的外遷和移民個人自找門路到重慶市以外地區安置的費用。
第三條 移民外遷資金是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資金的組成部分。其構成:
(一)納入重慶市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包乾資金農村移民安置大類中補償給農村移民的生產安置費、基礎設施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搬遷運輸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零星果木補償費。
(二)從基本預備費中安排的農村移民外遷補助費,包括基礎設施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生產資料購置補助費、困難戶補助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助費以及遷入地管理補助費。
(三)從基本預備費另外安排的出重慶市外遷長途運輸補助費。
(四)與移民外遷相關的規劃費、科研費、培訓費。
第四條 移民外遷資金按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三峽建委移民局)發布的規劃測算標準執行(見附表)。
第五條 移民外遷堅持外遷任務與資金雙包乾的原則,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移民外遷資金的分配
第六條 遷入地政府(指接收重慶市外遷移民的有關省、市)管理的移民外遷資金包括:生產安置費、基礎設施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生產資料購置補助費、困難戶補助費及遷入地管理補助費。其中生產安置費、基礎設施費由遷入地統籌用於外遷移民的生產安置、宅基地、基礎設施以及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移民聯建和自建住房可將部分基礎設施費返還給外遷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生產資料購置補助費,由遷入地按標準分批發給外遷移民;困難戶補助費根據實際情況,由遷入地統一調劑安排給困難移民戶;管理補助費用於接收外遷移民的組織、考察、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 遷出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遷資金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搬遷運輸費及出重慶市外遷長途運輸補助費。其中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農村移民安置大類中補償給移民的搬遷運輸費,由遷出地移民管理部門按戶一次結清發給外遷移民;出重慶市外遷長途運輸補助費,由遷出地移民管理部門統籌使用,同規劃內搬遷運輸費一起用於移民外遷運輸開支。
第八條 遷入地政府使用外遷移民規劃費、科研費、培訓費的辦法,由三峽建委移民局另行規定。
第九條 農村移民自找門路外遷的,根據遷出地和遷入地政府有關規定,在辦理好遷入、遷出手續後,由遷出地移民管理部門將移民外遷資金按標準一次性結清並全額發放給移民個人,並辦理移民安置和移民補償資金銷戶手續。
第三章 移民外遷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移民外遷資金納入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年度計畫,嚴格按計畫執行。在年度計畫中,農村移民安置大類內安排的移民外遷資金實行單列。
第十一條 移民外遷補助費的審批:政府組織外遷的,由重慶市按照移民外遷安置實施規劃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自找門路外遷的,由重慶市按照《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基本預備費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三峽建委移民局按批准檔案列入重慶市年度移民計畫。
第十二條 遷入地管理的移民外遷資金,由遷出地與遷入地政府按《通知》規定簽定移民外遷安置協定,三峽建委移民局按年度計畫代重慶市向有關省(市)撥付,年終統一與重慶市移民局結算,納入重慶市包乾基數。庫區農村移民遷出縣,每年應與重慶市移民局辦理移民外遷資金結算。
第十三條 遷入地政府應加強對移民外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管理機構,在銀行專戶存儲,並設專人負責。遷入地省(市)以下各級移民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經省(市)政府負責外遷移民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三峽建委移民局,並抄送重慶市移民局。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由三峽建委移民局按統一標準制發。
第十四條 按規定應當發給移民個人的移民外遷資金,必須足額發給。屬於各級政府統籌使用的資金,必須用於移民外遷生產、生活安置相關的項目建設,專款專用,嚴禁截留、剋扣移民外遷資金或用於其他與移民無關的支出。
第十五條 遷出地與遷入地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移民資金個人使用部分的指導,宣傳、教育民眾艱苦創業,發展生產。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 移民外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接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挪用移民外遷資金,或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追究直接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重慶市以及接收重慶市外遷移民的有關省(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三峽建委移民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三峽工程正式開工以來三峽工程工程重慶庫區已經出市外遷的移民。
第二十條 重慶市不出市安置的農村移民外遷資金管理辦法和湖北省農村移民外遷資金管理辦法,由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參照此辦法制定,報三峽建委移民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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