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區審計局

2、區審計局對本級各部門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區審計局對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機構簡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三山區審計局具有以下工作職責:
1、區審計局在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對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2、區審計局對本級各部門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區審計局對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5、對以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區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9、根據區委、區政府安排,依法組織進行對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0、根據區委、區政府安排,參與對有關經濟案件查處。
11、對本級各部門、國有的企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第1號令》的規定,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13、承辦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和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局 長:戴 文
副局長:汪祖發、陶 林
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俞定懷

機構設定

三山區審計局因蕪湖市行政區劃調整組建於2006年2月,現位於區政務中心機關辦公大樓內,為區政府的組成部門。人事及行政工作受區政府領導,在審計業務上同時接受市審計局的領導。三山區審計局內設經濟責任審計局。 三山區審計局行政編制5人。目前在崗4人,1人在外地掛職,聘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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