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支柱委員會
這是一個由國際奧委會、各國(地區)奧委會和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代表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邀請有關各方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是分別介紹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簡稱 IOC)是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由顧拜旦男爵所創立的,是現存
歷史最悠久也最有影響力的著名國際組織之一。國際奧委會總部設在瑞士洛桑。 國際奧委會是一個非政府性、非盈利性和永久性的國 際體育組織。它是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和決定有關奧林匹克 運動問題的最高權力機關。 國際奧委會與其成員國或地區,以及國際單項體育組 織相互承認。國際奧委會宗旨是:鼓勵組織和發展體育運動和體育 競賽;在奧林匹克思想指導下,鼓舞和領導體育運動,從 而促進和加強各國運動員之間的友誼;保證按期舉辦奧運 會。
國際奧委會對每4年舉辦一次的奧運會擁有一切權力。國際奧委會是依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的。 憲章包括73項規則及其實施細目。國際奧委會是奧運會 及其五環會徽的專管機構。 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的任務之一,是選定每屆奧運會 的主辦城市。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主席不參加申辦奧 運會的投票。
由奧委會全體會議選出國際奧委會主席,任期8年。 主席任期的延長期限只有4年。全體會議還要選出任期4 年的4名副主席和6名委員,由他們與主席一起組成執行 委員會。
法語和英語是國際奧委會的兩種官方工作語言,它還 有另外四種工作語言:德語、西班牙語、俄語和阿拉伯語。
國際奧委會委員是由奧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委 員數目並不是固定的。
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的職能就像議會一樣,它每年舉 行一次會議。國際奧委會委員是國際奧委會駐在委員所在 國的使節,而不是委員所在國駐國際奧委會的代表。一個 國家只能出一名奧委會委員,對於那些已組織過一次以上 奧運會(冬季奧運會或夏委奧運會)的國家則不在此列, 這樣的國家可以出兩名委員。
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4次執委會議。
1993年奧委會共有委員91人,按洲際分布是: 歐洲38人,非洲16人、拉丁美洲16人、亞洲14人、 大洋洲4人、北美洲3人。
國際奧委會目前由一百多位委員組成,其中除國際奧委會主席按章程任命之十位國際單項總會會長擔任委員外,其餘委員是由國際奧委會嚴格篩選並經委員大會全數通過後,派駐各國,擔任體育大使工作,負責執行國際奧委會在各國家及地區的權利及義務,並擔任國家奧委會與國際奧委會間之橋樑與監督之任務,任期至八十歲。
國際奧委會前任主席薩馬蘭奇自一九八○年起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迄今,被公認是國際最有影響力及權力的世界級體育領袖之一。國際奧委會現任主席為比利時人雅克·羅格。
國家奧委會
是按照《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建立起來,並得到國際奧委會承認的負責在一個國家或地區開展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
國家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功能單位。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組織的各種奧林匹克活動,最終都要由國家奧委會來承擔、執行和完成。國家奧委會擔負著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各自國家或地區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的重大任務, 其具體職能是: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地得到遵守;促進運動技術水平以及民眾體育的發展;培訓體育管理人員,保證這些培訓有助於傳播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維護體育道德;選定適於舉辦奧運會的城市,組織和領導各自代表團參加奧運會和國際奧委會贊助的地區、洲或世界性的綜合運動會。
到2006年初,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已達202個,遍及全世界,它們在奧林匹克運動中起著重要作用。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IFs)與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OCs)是奧林匹克組織體系的三大支柱,也是奧林匹克組織的基本成員。它們以《奧林匹克憲章》為指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了既獨立又統一的組織結構關係。在這種關係結構中,國際奧委會是指揮首腦,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進行技術輔助,國家奧委會是開展各種活動的基本單位,三者缺一不可。它們團結合作形成了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的合作關係。 這種合作關係的特點是,在權力高度集中於國際奧委會的前提下,各司其職,協商互惠。奧林匹克運動就是在這三大支柱的協調合作中正常運行的。
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
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是世界範圍內管轄一項和幾項運動項目並接納若干管轄這些項目的國家級團體的國際性的、非官方的組織。由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定義可知,它的職權是在世界範圍內,這是判斷某個體育聯合會是否是國際單項體育
聯合會的一條基本原則。在實踐中體育本身的概念是不容易被限定的,因此,許多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僅管理一項體育運動(例如國際籃聯、國際足聯、國際拳聯等),而有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則管理幾項運動項目,例如創立於1908年的國際游泳聯合會,它不僅管理游泳,還管理規則完全不同的跳水、水球和水上芭蕾,根據憲章精神,它也是一個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
根據定義,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必須是一個“國際性的、非官方的組織”。按照公認的國際法,就國際組織的根本性質來說,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國家參加的國際性官方組織,另一類是個人或各國社會團體建立的國際性非官方組織。二者的根本不同點在於:國際性的官方組織(如聯合國)是建立在國家之間訂立的並被這些國家自己認可的條約基礎上的,各國派往這些組織中的官方代表與政府保持永久的聯繫,是政府的代言人。而國際性非官方組織(如:國際紅十字會,國際新聞工作者協會)卻與前者有不同的起因和性質。這些組織的創立一般歸功於一種個人奮鬥精神,其形式是將各國具有共同理想的非官方團體或個人組織起來,為共同的目標而工作。這些組織不由國家之間簽定的條約所引起,其活動也不由任何國家的政府所控制。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就是這樣一種國際性的。非官方的組織,其目的在於儘量避免政治和其它因素的干擾,以維護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管轄其它運動項目方面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具體作用
從19世紀末期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相繼問世,使各運動項目有了統一的國際領導核心,正是這些團體制訂了得到國際公認的比賽規則,使該運動項目真正走向了國際化。
(一)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奧林匹克運動中的作用
任何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都保持其管理各自體育運動項目的獨立性和自主權,但是如果要得到國際奧委會的承認,其章程和各種實踐活動須與《奧林匹克憲章》一致。根據懊林匹克憲章》規定,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應在保持與奧林匹克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在全世界進一步發展自己的運動項目,致力於實現《奧林匹克憲章》中確定的目標,傳播奧林匹克主義和普及奧林匹克教育,在奧林匹克運動中負責它所管轄的運動項目的技術性工作。其具體作用如
下:制訂並推行本運動項目的規則並保證其實施。保證本運動項目在全世界開展。促進實現《奧林匹克憲章》中提出的宗旨。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制定參加奧運會比賽的資格標準,並提交國際奧委會批准。5.負責奧運會和其它受國際奧委會贊助的運動會中本項目的技術監督和指導6.在奧林匹克團結基金計畫實施方面提供技術幫助。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可以就《奧林匹克憲章》和奧林匹克運動,包括組織與舉辦奧運會、奧運會申辦城市,尤其是申辦城市的技術條件等問題,向國際奧委會提出自己的建議,並且參與奧林匹克代表大會的籌備,參加國際奧委會專門委員會的活動。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而且其運動項目已列人奧運會比賽項目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具有“國際奧林匹克聯合會”的資格,這些聯合會可以參加每年一次的國際奧委會執委會與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聯席會議。
為了更好地討論各運動項目中具有共性的問題,夏季奧運會各項目的聯合會、冬季奧運會各項目的聯合會,以及國際奧委會承認的項目聯合會分別組成“夏季奧運會項目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協會”、“國際單項冬季運動聯合會協會”、“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該組織還包括一些未得到國際奧委會承認的聯合會)。
(二)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
得到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共有62個,其中列入奧運會項目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有34個;未列入奧運會項目的有2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