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縣民政局

三原縣民政局,是三原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工作內容涉及到救助、慈善、社會事務、婚姻登記、區劃、優撫、老齡、殯葬、救濟、地名、社會福利等多類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民政、民族宗教、老齡工作。貫徹中省市民政、民族宗教、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落實全縣民政、民族宗教、老齡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編制我縣民政、民族宗教、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協助指導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三)完善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貫徹中省市救助政策,負責災情統計、上報、核查工作,組織、安置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和農村民房因災倒損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接受社會各界和國外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

(四)承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職責。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殯葬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城鄉養老服務業發展;負責社會福利獎券的發行、銷售和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六)負責貫徹落實各項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貫徹落實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辦法和標準並負責實施;負責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傷殘等級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烈士申報材料的調查核實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核,負責全縣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七)負責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傷病殘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並落實其待遇;組織、指導全縣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穩控工作;負責軍隊移交我縣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役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管理。

(八)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九)貫徹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加強社會組織培育,擬定全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縣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二)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三)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支持發展志願者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

(十四)負責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貫徹執行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老齡問題的調查研究,為黨委、政府制定人口老齡化對策提供決策依據;組織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辦法》的宣傳,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落實社會敬老優待政策,協調老齡委各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維護好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和敬老優待證辦理工作;鼓勵支持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組織開展“敬老月”系列活動,宣傳敬老愛老先進典型,營造社會尊老氛圍。

(十五)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鎮(辦)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軍民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軍地關係;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開展對全縣少數民族和宗教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十八)負責做好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九)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經濟及社會發展狀況,擬定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二十)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經濟、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工作,承辦相應事宜。

(二十一)引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二十二)負責組織全縣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工作。

(二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民族宗教國際往來,接待國外、海外少數民族和宗教界訪問團體,協助辦理參觀、考察、訪問事宜。

(二十四)依法審核審批宗教方面的有關事項,統一管理全縣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鑑定;指導鄉鎮依法履行民族宗教管理職能。

(二十五)推動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發揮民族宗教人士在民族宗教界的作用,引導民族宗教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

(二十六)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培訓,鞏固和發展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二十七)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二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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