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刺制度

三刺制度是中國古代西周時期的司法程式之一,具體指重大疑難案件應首先由中央群臣來討論,不能解決的,再交給下屬的官吏們來討論,還不能解決的,最後交給國人商討決定。

出自

十三經註疏 周禮 小司寇: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

東漢 鄭玄注云:中謂罪正所定。

唐 賈公彥疏云:注中謂罪正所定,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目,但三刺之言,當是罪定斷訖,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應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賤,恐不刺,賤者尚刺,已上刺可知。雲中謂罪正所定者,斷獄終始,有三刺。刺則罪正所定,即當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

東漢鄭玄注云: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訊,言也。

唐賈公彥疏云:注刺殺至言也,釋曰:雲羣臣者,士已上。雲羣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雲萬民者,民間有德行不仕者。雲刺殺,三刺罪定,即殺之。但所刺不必是殺,餘四刑(劓、墨、宮、刖)亦當三刺。直言殺者,舉漢重者而言,其實皆三刺,是以下文云:聽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輕重,皆刺也。

結果

聽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東漢鄭玄注云:宥,寬也。民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宮、刖也。

唐陸德明音義(經典釋文)云:刖音月(剁腳)。(劓音毅,割鼻。墨,刺面。宮,男去勢、女幽閉。)

唐賈公彥疏云:注宥寬至刖也,釋曰:墨、劓,施於面,故為上服。官、刖,施於下體,故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規之,如衣服(先以布包覆受刑之處,以防行刑之時濺血),乃施刑,故言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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