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國有關停企業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實施方案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亞市2014-2015年改革事項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2014年全市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激發企業活力,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時間為2014年。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三亞市委辦公室、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亞市2014-2015年改革事項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2014年全市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激發企業活力,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對全市85家關停企業先行註銷一批、處置一批、整合一批,推動國有資產最佳化重組”的意見。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屬國有關停企業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好職工,徹底清理企業債權債務,處置和重組企業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劣勢國有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現結合市屬國有關停企業實際,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國資國企改革精神為指導,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堅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的發展方向。以市場化、產業化為導向,對優質資產進行整合開發;以資產處置、重組改變國資布局為著力點,積極引入民間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吸引”“放大”功能,使我市國有優質資產集中於三亞基礎、支柱和新興優勢產業中,使劣勢競爭類企業有序退出國有序列,使經濟布局更加合理、科學,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做強做優我市國有企業,促進三亞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全面徹底原則

即全面清理、處置和重組市屬國有關停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妥善安置好職工,徹底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使85家關停企業有序退出國有序列。

2.先後有序原則

即先分類分批託管再清理、處置和重組,優質資產優先重組,以存量換增量、以增量促發展。

3.科學發展原則

即統籌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因企施策,清理重組要“合法化、規範化、市場化”,實現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發展。

4.廣泛籌資原則

以國企改革專項資金為主,可通過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引進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籌措資金,積極發揮市場作用,有效解決改革成本問題。

工作目標

按“三個一批”的目標推進,即“註銷一批、處置一批、整合一批”。徹底完成85家關停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資產處置重組和職工安置工作,完成85家關停企業的清算註銷工作,有序退出國有序列,並通過引進戰略合作夥伴進行資產重組,形成有競爭力的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企業。

用1-2年時間,完成85家關停企業的債權債務清查處理、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通過引進外部資本,盤活重組優質資產轉成資本,形成2-3家具有規模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企業。關停企業逐個逐批辦理註銷手續,符合條件的可先行辦理;債務巨大、資不抵債,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再行註銷。

用3-4年時間,完成85家關停企業的清算註銷工作,通過資本運作,最終形成3-4家符合三亞產業發展方向、有市場前景的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企業,完成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形成比較合理的國有經濟布局。

組織領導

組 長:李柏青(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王 平(市政府副秘書長)

任熙德(市國資委主任)

成員單位: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審計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等。

工作組辦公室設在三亞市國資委,辦公室主任由任熙德同志兼任,具體負責市屬國有關停企業資產處置與重組的實施、指導、監督、協調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積極配合開展工作。

四、工作任務及步驟

每項工作任務及步驟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詳細的方案、辦法,嚴格按方案、辦法穩步推進。

(一)摸清家底

通過對85家關停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深入核查和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摸清關停企業的行業特點、經營現狀、資產負債、人員安置及職工住房等情況,並對核查情況進行分析,做出客觀評估,釐清債權債務和優劣勢資產情況,為下一步資產處置與重組提供客觀依據。

1.清產核資

聘請中介機構對關停企業的歷史沿革、經營現狀、資產負債、在崗及離退休員工人數、工資待遇、安置現狀等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和報告。做到對企業資產全面清查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協助企業建立債權債務台賬,對企業的債權債務就其起因、現狀、賬齡、計提及核銷,以及相關追償工作開展情況等逐項進行記錄和分析,為企業進一步開展後續工作提供便利。

2.財務審計

主要對關停企業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反映其全面財務情況進行審計,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

3.經濟責任審計

在審查關停企業財務情況的基礎上,對企業領導在任期間對其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作出評估鑑定。

4.資產評估

主要對關停企業資產現狀價值進行重新分析估算,充分體現其真正價值,為資產處置重組提供準確依據。

5.深入核查

對關停企業清產核資情況,要深入核查企業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全面,特別是資產、債權、債務是否存在漏報、瞞報、重報現象,核實後應將清產核資情況在公司(廠區)範圍內公示,接受廣大職工的監管。並通過召開職工大會,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廣泛了解企業和職工對企業改制重組的意見、建議和看法,及時掌握企業和職工的思想動態,確保企業改制重組的穩定。

(二)分類託管

根據85家關停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分類,並結合市屬正常運營國企的行業功能和主業特點,將85家關停企業分塊集中託管至3-5家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和資本運營能力的國有正常經營企業,進行前期託管,並代表出資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託管公司依法通過整合重組、轉讓、關閉、註銷、破產等方式,對被託管企業及其資產和留守人員做出妥善處理。

1.企業分類

根據每家企業具體的經營現狀、行業特點、資產性質、負債情況、發展前景等情況,將85家企業進行劃分和集中,分成3-5類,由託管公司進行集中託管。

2.企業託管

應制定國有企業資產託管管理辦法,根據企業分類情況,結合正常運營國企的行業功能、主業特點和發展趨勢,將85家企業分別託管至3-5家正常運營的國企。託管公司應充分了解被託管企業的情況後,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意向,經批准同意後,由市國資、託管公司、被託管企業簽訂三方託管協定,明確三方的職責、義務。託管公司接收被託管企業後,應履行日常的監督管理職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好出資人的利益。

(三)資產處置

1.債權債務的清理

對85家關停企業各項資產在全面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通過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相結合,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相結合,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關停企業債權可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解決。關停企業應竭盡所能償還各種債務,債務償還可通過資產變賣、資產收益、項目合作等籌集資金,對於銀行債務,結合核銷呆壞賬、整體打包、打折回購、適當減讓等方式處理;對於國企之間發生的債務,可以在國資委統一協調下,採取“三角債”互相衝抵、協商減免、債務償還等多種方式處理。

2.資產轉讓

85家關停國企有效資產轉讓可以採取掛牌轉讓、招投標、協定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轉讓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做好可行性研究,《處置方案》報市國資委審核,並報市政府審批後,進入省產權交易所以招拍掛形式轉讓,企業應將交易所得優先用於安置職工,其次繳納欠繳稅費、清償債務等。

3.資產劃轉合併

85家國有關停企業中,將部分行業相近或相同的企業資產無償劃轉合併至效益較好的企業,包括留守人員、不良債務以及社會職能。企業劃轉合併,應根據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劃轉合併手續。

(四)企業重組

85家關停國企經資產託管後,篩選出有效的、優質的資產,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通過合併、劃轉、併購、職工持股、引進民間資本或與省國企合作等多種方式,將產業相近、行業相關、主業相同的企業資產整合重組,重點發展海洋經濟、旅遊休閒、現代商貿物流、地產、熱帶農業及特色食品加工等基礎、支柱和新興優勢產業,充分利用、盤活關停企業資產。

1.用1-2年的時間,基本完成85家關停國企60%的重組任務,形成2-3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企業。

2.用3-4年的時間,完成85家關停國企重組任務,所有企業通過重組,最終形成3-4家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控股或參股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公開選聘經營人才,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和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五)企業清算註銷

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轉讓全部產權或者企業被劃轉的,應當辦理註銷手續。市政府對無重組必要和無發展前景的關停企業做出解散決定後,市國資委應牽頭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保護企業資產,清理債權、債務。

1.正常清算

清算組對企業人、財、物各方面進行管理,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等各種法律關係,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企業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按清算順序清償債務,債務清償後依法向原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向國資監管部門辦理國有產權註銷登記。

2.破產清算

企業解散清算過程中,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應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按照《破產法》進行清算。

85家關停企業在資產清理和重組過程中,條件成熟一家,向工商部門提請註銷一家。爭取在3年時間內,徹底將85家關停企業退出國有序列。

(六)留守人員安置

留守人員是在企業停產歇業後為處理企業遺留問題留用的人員,在改制關閉時已由政府財政資金給予了安置。隨著企業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的推進,完成工作任務的留守人員應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務用工關係,發放補償金和拖欠的工資,妥善予以安置。託管企業和繼續發展的企業在聘用人才時,同等條件下,可考慮優先聘用留守人員。

1.企業託管後,託管公司應對被託管企業原留守人員逐一清查,核查留守時的相關檔案以及契約。根據被託管企業的實際,決定繼續聘任留守人員,解決託管後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和處置重組工作的需要。

2.解除有勞動或勞務契約的留守人員的關係時,應根據契約的約定辦理,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或勞務契約被解除的留守人員,應根據《關於國有企業改革中勞動關係處理等問題的意見》(瓊府辦〔2006〕10號)文的規定發放補償金。

3.託管企業繼續聘用留守人員時,應重新與留守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在同等條件下,託管企業聘用人員時,應首先考慮原留守人員。

工作計畫安排表

序號

工作任務名稱

完成時間

1

清產核資

2013年3月已完成

2

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

2014年8-12月

3

資產評估

2016年12月

4

制定託管辦法

2014年8月

5

企業分類

2014年8月

6

審批託管申請報告

2014年9月

7

簽訂託管協定、託管企業接收

2014年10月

8

整合重組、轉讓、關閉、清算、破產

2016年12月

9

關停企業註銷

2017年12月

工作經費

關停企業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經費,以三亞市國企改革專項資金為主,關停企業資產處置所得、資產收益、外部資金為輔。

工作要求

(一)市國資委應全面負責實施此次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制定相關制度辦法,每項任務步驟都要制定詳細的方案,並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指導託管公司對被託管企業進行改制重組、關閉、轉讓、註銷、破產等工作;對託管公司執行《委託管理協定》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督檢查;積極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處理資產處置與重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意見建議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二)各國有關停企業應高度重視此次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積極向職工做好各項相關政策的宣傳和解釋;主動配合託管公司開展工作,並如實全面提供資料,積極配合中介機構的財務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工作,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

(三)託管公司應認真履行託管工作的職責,設立相關的工作機構,制定相關的工作規章制度,編制託管工作專項經費預算,妥善安置被託管企業留守人員,切實有效地推進資產處置與重組,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逐步完成關停企業註銷工作。

(四)社會中介機構應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及時提供真實可靠可行的業務報告。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國有關停企業清理出的有關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及資金掛賬進行核實、鑑證,並出具報告。從客觀實際出發,不受被評資產各方當事人影響,認真調查研究掌握詳實可靠資料,採用符合實際的標準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評估結論。評估機構對所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客觀性承擔責任。

(五)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財政局確保所申請的各項資金及時到位;市國土局積極指導協助企業遵循我市當前國有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置土地資產;市審計局配合監督資產清查工作;市人社局配合完成人員安置工作;市工商局全力配合關停企業的註銷工作;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積極提供稅務相關意見,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減免欠繳稅款的支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供關停企業房屋登記情況,並積極解決部分關停企業職工沒有住房或現住危房的問題;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推進關停企業破產清算工作;其他單位依職責積極配合。

(六)對在資產處置與重組工作中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瞞報、隱匿或未經批准擅自低價變賣、轉讓、變更國有資產的;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任何名義、手段私分關停企業錢物和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等違規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嚴肅懲處,並禁止聘請該中介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從事涉及市屬國有企業的中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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