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財稅方針政策;研究擬定財政發展規劃、財政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牽頭組織實施全市財源建設工作。
(二)起草財政、地方稅收、財務、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定和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本級國庫管理工作,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依據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市稅收收入計畫;根據國家和省授權,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稅收優惠和對全市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依法行使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域內企業國有資產清產核資,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負責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國有股權管理、產權糾紛調處和資產流失查處等工作,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工作;按規定開展資產評估管理;管理國有企業改制。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開發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依法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
(十二)負責管理市本級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組織實施全市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