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9——1975.11,山東省莒縣城陽公社西陳樓大隊知青;
1975.11——1982.08,山東省臨沂地區水泥廠團委幹事、書記;
1982.08——1984.07,山東師範大學中文系乾修班學習;
1984.07——1991.01,山東省臨沂地區婦聯組宣部副部長、辦公室主任;
1991.01——1992.12,山東省臨沂地區婦聯副主任、黨組成員(其間:1989.01—1992.06高教自考中文專業學習;1991.08—1992.12 掛職臨沭縣委副書記);
1992.12——1995.01,中共山東省費縣縣委副書記;
1995.01——1998.01,中共山東省費縣縣委副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4.02——1996.02,山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學習;
1995.02——1996.02,山東省委黨校第6期中青班學習;
1998.01——2001.01,中共山東省臨沭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01——2003.01,中共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臨沭縣委書記、縣委黨校校長兼縣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其間:2002.03—2002.07 在中央黨校縣委書記培訓班學習);
2003.01——2003.04,中共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
2003.04——2004.05,中共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4.05——2010.11,中共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社聯主席;
2010.12——2014.09,山東臨沂大學黨委書記。
出版刊物
人民出版社——大型圖書《沂蒙精神》主編。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臨沂大學黨委書記丁鳳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山東省紀委對臨沂大學原黨委書記丁鳳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丁鳳雲在擔任臨沭縣委書記、臨沂市委宣傳部長、臨沂大學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收受賄賂。
丁鳳雲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丁鳳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臨沂大學原黨委書記丁鳳雲(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已由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6年6月15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臨沂大學原黨委書記丁鳳雲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丁鳳雲利用擔任中共臨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中共臨沂大學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採取虛報冒領、侵吞的手段,兩次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758萬餘元。2000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丁鳳雲利用擔任中共臨沭縣委副書記、臨沭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臨沂市委常委、臨沭縣委書記,中共臨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中共臨沂大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承制專題片、爭取資金、招生就業、職務職級晉升、工程招標、工作調動、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人員給予的人民幣、購物卡、銀行卡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6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鳳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7月6日上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大學原黨委書記丁鳳雲貪污、受賄案,認定被告人丁鳳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扣押其在菏澤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165.76506萬元及孳息336.63元,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