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2年至2014年間,歷任浙江省發改委財金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副巡視員。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巡視員丁勇(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巡視員丁勇(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丁勇利用其擔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處長、副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一千餘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6年02月25日,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權威發布: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巡視員丁勇受賄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丁勇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丁勇利用擔任浙江省發改委財金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副巡視員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銷企業債券、發行企業債券、相關項目審批等事宜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993.8萬元、美金4萬元、港幣7萬元。
法院認為,丁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發後,被告人丁勇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丁勇未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