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情況
現為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廣東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會員,廣東省刑法學會理事,北京師範大學聯合導師。
基本信息
江西修水人,1966年出生。1990年,丁一元以九江市最高分的成績通過了第三次全國律師資格統考並從事專職律師業務。丁一元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近20年,擅長刑事辯護、經濟、房地產等訴訟案件。尤其擅長刑事領域之職務犯罪及涉毒、走私類等疑難案件的辯護,在經濟職務犯罪和走私、毒品犯罪領域辯護卓有成效。承辦數百件貪污、受賄、侵占、走私普通貨物及多種類型的毒品案件。《廣州日報》、《信息時報》、《南方都市報》及網路等對丁一元律師所承辦的案件都爭相報導,廣東省級電視台南方電視台亦經常請丁一元律師對所報導採訪的社會熱點問題進行點評。
主要成就
成功辦理了多起在全國有重大影響乃至公安部督辦的大案要案,如:
(1)廣州市工商聯經理黃某涉嫌貪污案:1998年,廣州市檢察院指控黃志剛貪污公款人民幣264930元,一審兩次均以貪污罪判處黃某15年有期徒刑,丁律師支持被告人兩次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次發回重審時成功申請到變更強制措施,讓黃取保候審。本案歷經三年、兩次發回重審,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律師無罪的辯護觀點,判決黃某無罪釋放。
(2)梁桂生非法持有4230克海洛因案,一審法院認定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抗訴期間,丁律師在調查取得新證據的基礎上,據理力爭找準辯護切入點—改變定性辯,為二審法院改判窩藏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提供了事實和法律依據(2001年);
(3)2002年,香港人吳志聰等利用空調機外殼從黃埔海關走私出口毒品達4.26噸的安眠酮案。當時,這是海關有史以來查獲的最大宗安眠酮走私案(網路廣泛報導,)作為第一被告人法院只判無期徒刑。,此案例判決有指導意義是:對於精神類毒品犯罪一般不判處死刑。
(4)全國首例數量最大的熊某涉嫌運輸毒品案(2500公斤)被判無罪。本案是一起特大制、販毒品案,四毒販三人判重刑一人判無罪,而丁律師就是被判無罪的熊某的辯護律師。本案中,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運輸毒品罪的前提條件必須“明知”是毒品,但本案中熊某並不是“明知”。正因此,丁律師從證據和犯罪構成方面入手,指出公訴機關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熊某是在主觀明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包裝毒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審廣州中院充分採納辯護人的觀點,依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理對熊少華作出了無罪判決。(2003年)
(5)荷蘭人梁馬飛(LIANG MA FEI)走私製毒物品,於1999年底至2001年間從天津港走私出口到荷蘭15噸胡椒基甲基酮和8噸苯基丙酮,總量達到23噸。本案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丁律師是唯一外省律師,不遺余力為梁某辯護,最終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從輕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
(6)與人大法學院刑法專家趙秉志共同辯護的廈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福建省高院二審改判死緩的香港和台灣人郭水明、戚毅雄等走私50公斤冰毒案;
(7)擔任東莞全元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台灣人蘇寶造、增城惠登貿易公司台乾高盛華走私普通貨物二案辯護人,最終法院均採納了由個人走私改變定性為單位走私的辯護觀點,從而使刑期大大減輕。(2005年)
(8)案驚中央,公安部督辦的香港人賀瑞誠、澳門人陳雲瑞特大詐欺案(513號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聽取了丁律師關於一審中山中院認定部分詐欺事實錯誤、證據不足辯護意見。最後賀某、陳某由重刑改判為5年和3年有期徒刑,使刑期大大減輕。(2003年)
(9)碩士研究生武冠卓和陳X源等涉嫌金融憑證詐欺、挪用公款、虛報註冊資本、私分國有資產數罪併罰案,此案,丁律師擔任武某的辯護人,和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家阮齊林教授及李凱林教師共同探討法律意見。法院採納武負責用再貸款8471420元購買的封閉式基金不構成詐欺的辯護意見,對其輕判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
(10)目前,正在承辦的有公安部督辦的2007年頭號毒品大案(905號案)——李X歡製造、販賣毒品案,該案從2008年2月19日起至2月21日止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連開三天,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廣州日報》、《南方都市報》、《信息時報》等各大新聞媒體均有報導。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主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辦的《中國律師》雜誌(2004年第四期)曾經對丁一元律師作了題為《平淡之中盡顯辯才本色》的專題採訪報導,充分肯定了其多年來從事律師工作取得的成績。廣東省委機關的南方網也把丁律師作為知名律師推薦。丁律師還和廣東省“打私辦”、海關共同編著了反映走私案件的《較量》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