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文 號:教語用司函[2001]44號
發布日期:2001-9-4
執行日期:2001-9-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語委辦公室:
根據《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教語用[2001]3號)的要求,現將《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操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在組織實施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中,要根據《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教語用[2000]2號)的要求,掌握標準、統一尺度,注意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實踐並不斷完善科學的、便於操作的評估工作方法,使評估工作科學、規範、有序地進行。請將城市評估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我司。
附屬檔案: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操作辦法
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附屬檔案: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操作辦法
為保證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教語用[2001]3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估的範圍、內容和分工
(一)評估範圍為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等的城區部分,涉及的領域有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主要的公共服務行業。
(二)評估主要內容為《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教語用[2000]2號,以下簡稱《標準》)規定的指標項,即語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
(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對直轄市的評估認定;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的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的評估認定;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自我檢查評估工作。
二、評估的程式
(一)一類城市自查自評工作
1.進行動員部署。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廣泛深入進行宣傳, 使相關部門和人員深刻領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有關檔案精神,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制定實施計畫,落實責任分工。
2.自我檢查評估。由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發動各有關行業系統對照《標準》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估,按要求逐步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語用字規範化水平。
3.提出評估認定申請。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認定本市基本達到合格標準、具備接受上級評估的條件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向上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出接受評估申請,並報送自查自評報告。
(二)上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評估認定
1.根據一類城市提出的申請,審閱自查自評報告,認定該城市已達到接受評估的要求後,研究確定評估工作安排,並通知受評城市。
2.組織評估組赴該城市,實地進行檢查評估,提出認定意見。
3.將城市匯報材料、實地檢查情況記錄、評估報告於評估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我司。
4.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評估認定結果和評估操作程式進行審核,並公布評估認定結果。
三、上級評估操作辦法
(一)評估組的組成:對直轄市的評估,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評估組;對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的評估,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的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評估組。評估組由有關行政領導同志擔任組長,成員包括語言文字工作幹部、語言文字專家、國語水平測試員等。
(二)採取定點和隨機相結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單位和對象進行評估,具體規定如下:
1.黨政機關:定點檢查省政府或市政府機關,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主管部門;隨機檢查一省(市)級廳(委、辦、局)、一區政府。
2.學校:隨機檢查一所幼稚園,一所國小,一所非師範類中等學校,一所非師範類高校,一所師範院校。
3.廣播影視:定點檢查省電視台或市電視台;隨機檢查該電視台任一頻道的一個新聞節目、一個專題節目、3條自製廣告。
4.新聞出版:定點檢查省或市黨報;隨機檢查一其他省或市級報社。抽看上述報紙當年任一期。
5.公共服務行業和公共設施:隨機檢查一火車站或機場、長途汽車站、碼頭,一銀行或郵局、醫院,一影劇院或體育館、博物館、公園,一大型商場;隨機檢查街牌、公共運輸站名牌、公共設施標誌牌、交通指示牌各3處。
(三)評估組主要工作
1.聽取受評估部門、單位關於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介紹;
2.查閱《實施細則》“評估依據”部分規定的檔案、資料;
3.與受評估部門、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座談;
4.按照《標準》規定的指標要素,在規定的抽樣範圍內進行實地檢查;
5.匯總評分,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析總結,提出認定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6.將評估認定意見向當地有關部門進行反饋,將評估工作情況向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進行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