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名額
(一)參加全國甲級聯賽、杯賽的各隊 運動員,申請人數分別為:第一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二)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分別為:第一至四名不超過全隊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20%。
(三)參加全國乙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分別為:第一至四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過兩名運動員。
(四)參加全國青年聯賽、 全國城市運動會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為:第一、二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20%。
授予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全國巡迴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四至十六名、雙打二至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全國團體錦標賽中,前三名除授予運動健將外的其他運動員和獲得團體四至八名的主力運動員;
(三)在洲際青少年(十個以上國家參加)的比賽中,獲得各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國青少年巡迴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前八名、雙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五)在全國青少年團體賽中獲得前二名的主力運動員(上場率應占三分之二,取勝占上場次數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學生比賽中,獲得單打前二名的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