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為按第Ⅱ類醫療器械管理的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分類代號為6866。
技術審評要點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以產品結構和套用範圍為依據命名。產品名稱中可帶有表示材質的描述性詞語,如“PVC”、“矽膠”等字樣。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典型的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按外形結構主要有普通型(見圖1)、加強型(見圖2)。產品所用材料主要有矽膠、PVC(聚氯乙烯)、PE(聚乙烯)等。
1-氣囊;2-連線件;3-通氣管;4-充氣管;
5-指示球囊;6-接頭;7-充氣閥
圖1普通型喉罩示例圖
1-氣囊;2-連線件;3-通氣管;4-充氣管;
5-指示球囊;6-接頭;7-充氣閥
圖2加強型喉罩示例圖
(三)產品的工作原理
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主要用於打開並密封上喉部,在進行自主、輔助或控制通氣時,在患者體內提供一個氣體通道。使用時,將喉罩插入咽喉部,氣囊充氣後起到密封和固定作用。一次性醫用喉罩既可為患者自主呼吸提供通道,又能施行正壓通氣。充氣閥為單向閥,防止氣囊內氣體外泄,醫生可通過指示球囊癟下或鼓起的狀態來監視氣囊是否處在正常工作狀態。插、拔喉罩前,先對氣囊放氣,然後進行插或拔。
(四)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表1相關產品標準
GB/T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
GB/T1962.1-2001 | 《注射器、注射針及其他醫療器械用6%(魯爾)圓錐接頭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2828.1-2012 |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第1部分:按接受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 |
GB/T2829-2002 |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式及表(適用於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
GB/T14233.1-2008 |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
GB/T14233.2-2005 |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
GB/T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16886.3-2008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3部分:遺傳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試驗》 |
GB/T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16886.6-1997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6部分:植入後局部反應試驗》 |
GB/T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遲髮型超敏反應試驗》 |
GB/T16886.1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1部分:全身毒性試驗》 |
YY/T0313-1998 | 《醫用高分子製品包裝、標誌、運輸和貯存》 |
YY0337.1-2002 | 《氣管插管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頭》 |
YY/T0466.1-2009 | 《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1040.1-2003 | 《麻醉和呼吸設備圓錐接頭第1部分:錐頭與錐套》 |
ISO14155-1 | 《用於人體的醫療器械的臨床研究第1部分:一般要求》 |
ISO14155-2 | 《用於人體的醫療器械的臨床研究第2部分:臨床研究計畫》 |
上述標準包括了註冊產品標準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註冊產品標準時是否引用了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註冊產品標準中“規範性引用檔案”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範,年代號是否有效。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註冊產品標準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採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複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注意“規範性引用檔案”和“標準編制說明”中編寫標準所引用或參照相關標準和資料的區別,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標準不納入規範性引用檔案,而僅僅以參考檔案在編制說明中出現。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產品的預期用途
一次性醫用喉罩主要用於打開並密封上喉部,在進行自主、輔助或控制通氣時,在患者體內提供一個氣體通道。
(六)產品的主要風險
1.風險分析方法
(1)在對風險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慮合理的可預見的情況,它們包括:正常使用條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條件下。
(2)風險判定及分析應包括:對於患者的危害、對於操作者的危害和對於環境的危害。
(3)產品每項危害產生的傷害和侵害的定量或定性的風險評估。
(4)風險形成的初始原因應包括:人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產品結構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綜合危害和環境條件。
(5)風險判定及分析考慮的問題包括:產品原材料生物學危害;產品質量是否會導致使用中出現不正常結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語言、注意事項以及使用方法)的準確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風險分析清單
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YY/T0316-2008)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產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準確(依據YY/T0316-2008附錄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據YY/T0316-2008附錄E)。
(3)風險可接收準則。
(4)產品風險評估。降低風險的措施及採取措施後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根據YY/T0316-2008附錄E對“一次性醫用喉罩”已知或可預見的風險進行判定,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採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產品主要危害
危害 | 可預見的事件序列 | 危害處境 | 損害 |
生物學危害(微生物污染) | (1)生產環境控制不達標 (2)滅菌操作不嚴格 | 產品帶菌 | 引起患者感染 |
化學的 (不正確的配比) | (1)未按照工藝要求配料 (2)添加劑或助劑使用比例不正確 | (1)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質殘留量過大,造成毒性危害 (2)產品易老化 | 器官損傷 功能性喪失 |
生物相容性 | (1)原材料配方不正確 (2)加工工藝控制不嚴格 (3)後處理工藝控制不嚴格 | 殘留物過多,如:PVC:氯乙烷超標、增塑劑量過大 矽膠:硫化劑分解不完全,紫外吸光超標,可能產生刺激 | 器官損傷 毒性或刺激 致癌 |
運輸和儲存 (不適當的環境條件) | 儲存條件或運輸條件偏離預定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 | (1)產品非正常老化 (2)無菌有效期縮短,產品帶菌 | 功能性、使用性喪失 引起患者感染 |
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械性破壞 | (1)產品帶菌 (2)產品使用性能無法得到保證 | 引起患者感染 功能性、使用性喪失 | |
廢棄物處理 | 廢棄物或醫療器械處置的污染,如:使用後的產品沒有按照要求集中銷毀 | 造成環境污染或細菌病毒擴散 | 環境污染 交叉感染 |
標記 | (1)標記不清晰、錯誤 (2)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標記 | (1)錯誤使用 (2)儲存錯誤 (3)產品辨別錯誤 (4)導致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性 | 引起患者感染 器官損傷 操作失效 |
操作說明書 | (1)與其他醫療器械一起使用的說明不適當 (2)預先檢查規範不適當 (3)操作說明不準確 | 錯誤使用,導致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性 | 器官損傷 操作失效 |
人為因素(由不熟練/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 (1)插、拔操作不規範 (2)放置位置不對 (3)頭部位置不對 (4)打折或移位 (5)密封表面打折或扭曲 (6)體位變化 (7)規格型號選用錯誤 | (1)造成咽部黏膜摩擦性損傷 (2)呼吸道部分或者完全性梗阻 (3)當醫用喉罩不能準確占據下咽部,正壓通氣中氣體可進入胃中 (4)通氣不暢 (5)密封不足 (6)密封失效或降低 (7)密封過盈 | (1)咽喉疼痛、呼吸道阻塞、喉神經損傷與聲帶麻痹 (2)發生胃脹氣 (3)誤吸或反流,造成誤吸性肺炎 (4)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通氣效果,操作失效 |
警告 | 對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 對操作人員警示提示不足 | 器官損傷 操作失效 |
對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適當 | 重複使用 | 交叉感染 | |
功能性失效、老化引起的危害 | 對醫療器械壽命終止缺少適當的規定,沒有產品標識或標示不清 | 超出有效期的產品被使用,產品帶菌或老化 | 引起患者感染或者交叉感染 功能性、使用性喪失 |
充氣管及單向閥故障 | (1)密封不足 (2)密封失效或降低 (3)密封過盈 | 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通氣效果,操作失效 誤吸或反流 | |
內腔容積增加 | 密封不足 | ||
通氣管破裂 | 通氣不暢 | ||
不適當的包裝 | 沒有進行包裝確認或確認不準確 | 造成產品污染,從而導致出現細菌感染 |
(七)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本條款給出一次性醫用喉罩需要考慮的產品基本技術性能指標,企業應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企業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的註冊產品標準。以下技術指標如有不適用生產企業產品的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應該在註冊標準編制說明中說明理由。
1.物理性能:
(1)產品型號、規格、尺寸、外觀
應由生產企業根據實際產品在註冊產品標準中具體編寫。
喉罩的規格設計一般遵循以下協定:
1)規格範圍應從0到6,允許的最小增量是0.5;
2)規格0到6應設計對應產品規格從最小到最大,從兒童到成人過渡的規格是3。
對加強型喉罩外觀應包括支撐鋼絲不得外露。
(2)通氣開口
在喉罩的病人端或病人端附近要有一個允許通氣的孔,可以做一個輔助通氣開口以降低堵塞的風險。
(3)連線牢固度
接頭與通氣管、充氣管與氣囊、通氣管與連線件連線應牢固,在承受15N軸向靜拉力作用下持續15s,不得脫落或分離、斷裂。
(4)接頭
1)機器端應為一個15mm的外圓錐接頭,尺寸應符合YY1040.1—2003中的規定。內徑的任何變化都應該是漸進的,方便器械穿過和移動。
2)病人端開口應有一個與接頭病人端的長軸成90°±5°的平面。
(5)充氣系統
1)充氣系統應包括一根充氣管、一個指示球囊或其他能夠指示充氣或放氣的裝置。
2)充氣管的自由端應是開口的,用一個密封裝置或充氣閥封閉。如果需要與外部充氣裝置有接觸面,充氣管自由端應能夠與裝有符合GB/T1962.1-2001的6%(魯爾)外圓錐接頭相匹配。
3)氣囊放氣時,充氣管、充氣閥或其他起單向閥作用的密封裝置不應阻礙放氣。
(6)密封性
1)在10cmH2O的正壓下,最少3s內氣囊密封不應產生可聽的泄漏。
註:應通過臨床研究測試來檢驗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測試器或患者模擬器不套用來驗證喉罩的性能。臨床研究應記錄在保證聲明的產品性能的條件下的測試結果。臨床研究應符合ISO14155-1和ISO14155-2的要求。因此,該項要求可不寫入註冊產品標準,但應提供臨床研究測試資料。
2)喉罩氣囊、通氣管、充氣系統及各連線處應密封良好,應無漏氣現象。
(7)氣囊不能堵塞通氣開口或導致呼吸通路塌陷。
註:應通過對生產企業選擇的、基於對風險評估和相應的驗證、確認研究中風險降低措施的方法的檢查來評價是否符合要求。因此,該項要求可不寫入註冊產品標準,但應提供評價研究資料。
(8)生產企業應制定通氣管內腔抗彎曲能力要求。
(9)生產企業應制定內腔容積的要求。
(10)生產企業應規定能夠容易穿過呼吸通路的器械的最大規格(如適用)。
(11)通氣管管體標識
1.生產企業的名稱或商標;
2)用粗體標記規格,包含一系列規格的喉罩應標明相應的範圍;
3)“一次性使用”字樣或等效標識;
4)標稱插入深度標記或指示,它圍繞在上喉部通氣道的管身上,對應於患者的門齒或牙齦,用來指示預期插入深度的典型範圍;
註:插入深度範圍標記不需要在管身整個圓周上連續標記出來。
5)從通氣開口病人端開始,以cm為單位標出深度標識(如提供)。
(12)標記的材料應:
1)能抵抗因麻醉劑引起的老化;
2)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字跡清晰。
2.化學性能:
根據不同材料特性,由企業決定是否對化學性能提出要求,至少應包括pH值。用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應規定環氧乙烷殘留量的要求,應不大於10μg/g。
3.生物性能:
一次性醫用喉罩應以無菌形式提供,並進行細胞毒性、口腔黏膜刺激、遲髮型超敏反應的生物學評價。
(八)產品的檢測要求
產品的檢測包括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至少包括型號、規格、尺寸、外觀、環氧乙烷殘留量(若採用環氧乙烷滅菌)、無菌的檢驗。
型式檢驗報告是證實生產過程有效性的檔案之一。產品註冊申請時提供的型式檢驗報告,應由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時,若標準中無特殊規定,按相應的標準要求進行全性能檢驗,應全部合格。
(九)產品的臨床要求
臨床試驗機構應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部門認定公布的臨床試驗基地。臨床試驗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5號)及《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附屬檔案12的要求進行,同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1.確保受試人群具有代表性,充分考慮成人、小兒的差別。
2.明確產品型號、規格、用途。
3.臨床試驗例數為受試者人數,而不是使用產品的數量。
4.試驗持續時間應根據受試者的狀況和產品預期用途以及統計學的要求確定,例如:受試者的需要套用一次性醫用喉罩的時間、產品允許留置人體的時間等。
5.臨床對照一般採取隨機對照的方式,即受試者隨機分配至試驗組和對照組進行臨床試驗,最後將結果進行比較。應明確對照產品註冊證號、生產廠家等信息。
6.應明確進行臨床研究的科室、臨床負責人、參與者等信息。
7.若提交同類產品臨床試驗資料或臨床文獻資料的醫療器械,則應滿足:
(1)如果提交其他企業已上市的同類產品臨床試驗報告或臨床文獻資料,則應提供詳細的對比說明,包括產品基本原理、結構組成、材料、主要技術性能指標、適用範圍、禁忌症等方面的比對;
(2)如果兩種產品的材料不一致,如矽膠、PVC等,則應提供材料安全性等同的證明檔案;
(3)臨床文獻資料是指“兩篇省級以上核心醫學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產品預期臨床使用效果的學術論文、專著以及文獻綜述”。
8.對臨床試驗中如何正確使用產品,生產企業應提供必要的培訓。
(十)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見相關報導。
(十一)產品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
產品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的編寫要求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YY0466.1-2009)和《醫用高分子製品包裝、標誌、運輸和貯存》(YY/T0313-199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同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1.根據註冊資料及有關技術檔案,明確產品的適用人群(如按體重或按成人、小兒等)。
2.使用說明書,包括喉罩正確的插入和固定方法。
3.對產品允許留置人體的時間進行說明。
4.對使用長時間留置產品的患者如何監護進行說明。
5.與其他器械一起使用時的使用說明,若標示。
6.按規定的測試方法,可適用的其他器械的最大規格。
7.內腔容量,以mL表示。
8.按規定流量測試時的壓降,以cmH2O表示。
9.插入時最小齒間間隔,以mm表示。
10.喉罩的示意圖,顯示其主要部件,包括從接頭的機器端到通氣開口的內部通路的公稱長度,以cm為單位表示,以及顯示喉罩內部其他任何工作通道。
11.顯示上喉部通氣道解剖部位預期位置的一個示意圖;在風險評估和相關的驗證和確認研究中作為降低風險措施的解剖部位也應標記出來。
12.應提示對產品材料過敏者禁用。
13.喉罩含有天然橡膠(乳膠)的警告(如適用)。
14.應提示飽食、未禁食,具有反流危險者慎用。
15.應提示氣管受壓和軟化的病人麻醉後發生呼吸道梗阻者禁用。
16.應提示咽喉部病變導致呼吸道梗阻、肺順應性降低或呼吸道阻力高需要正壓通氣者慎用。
17.應提示喉部水腫、呼吸道急性炎症及咽喉部膿腫患者慎用。
18.如果喉罩不能使氣管或者肺避免誤吸風險,則應給出警告。
19.當患者的頭部或者頸部位置發生變化時宜再次確認喉罩暢通的警示。
20.在N2O、O2或其他醫用氣體存在的情況下氣囊容積或壓力會改變的警告(如適用)。
21.在雷射和電灼設備存在的情況下喉罩可能易燃的警告。
22.應標明一次性使用,用後銷毀,包裝如有破損,嚴禁使用。
23.應標明滅菌方式、滅菌日期、無菌有效期。
24.證明符合標準要求的一系列方法、材料、數據和臨床研究結果可供獲取的聲明(如適用)。
25.關於生物性危害物處理的預防措施相關信息。
26.生產企業應說明其合適的存儲條件。
(十二)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醫療器械產品的註冊單元原則上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為劃分依據。
例如:普通型、加強型基本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都基本一樣,可以作為一個註冊單元。
(十三)同一註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和實例
1.同一註冊單元中的典型產品是指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其功能最齊全、結構最複雜、風險最高。
2.典型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註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相應資料,說明其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普通型和加強型一次性醫用喉罩,如果通過申報資料知道兩種型號產品預期用途一致,生物、化學指標一致,而加強型的物理等性能指標涵蓋普通型的指標,能夠代表兩種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則由此可以確定加強型一次性醫用喉罩為這兩種產品的典型產品。
指導原則
一、指導原則編寫的原則
(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於指導和規範第二類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註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註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二)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註冊審查人員對產品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註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
(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5號)
(四)《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
(五)《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1號)
(六)關於印發《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試行)》和《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5〕73號)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八)相關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指導原則中部分具體內容的編寫考慮
(一)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與進步,根據臨床使用要求可能會產生一些附加功能的衍生產品,如:插管型、食道引流型、插管及食道引流的多功能型、免充氣型等。衍生產品的附加功能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二)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為無菌形式提供。
(三)一次性醫用喉罩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風險分析是在編寫人員對現有產品技術和風險的認知基礎上制定的,供參考使用。
(四)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主要從河南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資料庫中查找。
四、指導原則編寫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器械檢驗人員、專業廠家代表、臨床專家共同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儘量保證指導原則正確、全面、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