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規範駐外外交人員銜級和管理制度的專門性法律——《駐外外交人員法》2009年6月22日進入立法程式。當日提請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借鑑了國際通行做法,旨在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保障他們的權益,保證駐外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目前,中國已與171個國家建交,駐外外交人員約5000人。全球已有60多個國家制定了與外交相關的專門法律。
22日開始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福利制度,以及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子女的合法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22日開始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對外交銜級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了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
規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6月22日在北京召開。會議首次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擬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外交部副部長王光亞介紹說,草案明確了外交銜級的批准和授予程式。草案規定特命
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家主席授予;總領事的大使銜,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長授予;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長授予。 他表示,目前,中國派出駐外外交人員的單位有三十二家,今後還有可能繼續增加派出部門。駐外外交人員來自多個部門,增加了駐外外交機構管理的難度。為了進一步增強駐外外交機構領導班子的合力,樹立館長的領導權威,同時發揮各內設機構和所有人員的作用,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由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各項工作,組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也作了規定:駐外外交人員履行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貫徹執行外交方針政策,發展雙邊和多邊關係,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合法權益,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介紹中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等職責。 王光亞表示,駐外外交機構中的武官不屬於公務員的範圍,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武官參照本法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