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辦疾控發〔2012〕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有關要求,推動各地完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網路,落實患者救治與管理任務,根據《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2015年)》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2年版)》,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考核評估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衛生部辦公廳
2012年7月6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考核評估方案
一、考評目的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有關要求,推動各地認真實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2版)》,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網路建設,推動政策制訂與出台,切實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落實患者救治、管理、服務措施與任務。全面掌握與評估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和推廣工作中的好做法與經驗,及時發現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考評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考評,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並重,專科機構與基層機構並重,患者救治與管理並重,工作覆蓋面與工作質量並重等原則。
三、考評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有關要求。
(二)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2015年)。
(三)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
(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2年版)。
(五)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
(六)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管理規範(試行)。
四、考評內容
(一)行政管理。包括體系建設、組織管理、經費管理與使用、督導與考核等方面的情況。
(二)業務管理。
1.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精防機構)。包括健全精神衛生服務網路、精神衛生服務組織管理、經費管理與使用、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情況。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包括組織管理、患者信息管理、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健康體檢等。
(三)工作效果考評。包括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路覆蓋率、患者檢出率、檢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規範管理率、病情穩定率、輕度滋事率、肇事肇禍率、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病預防知識知曉率等。其中,患者檢出率、檢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規範管理率和病情穩定率的考核以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數據為準。
五、考評對象
考評對象包括衛生行政部門、精防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中,考評標準中“業務管理-精防機構”適用於省、市兩級精防機構,縣級精防機構參照執行。
六、考評方法
現場考核採取聽取匯報、訪談、查閱資料、問卷調查、電話詢問和入戶核查等方式進行。
衛生部在對相關省(區、市)進行考評時,隨機抽取2-3個地市,每個地市內隨機抽取1-2個縣區進行考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考核,同類機構分數取平均值。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應當與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工作相銜接,避免重複考核。
七、組織實施
(一)省級考評。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轄區內相關市(地、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進行考核,每年接受考評的市(地、州)數量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但不應低於轄區內市(地、州)總數的1/3。考評時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自行確定。每年2月28日前,應將上一年度考評情況書面報送衛生部疾控局。考評結果應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布,並作為各級綜治委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各市(地、州)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要求,對轄區內各縣(市、區)進行考評。
(二)國家級考評。衛生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考核。每年考評的省(區、市)數量不低於5個。在對相關省(區、市)進行考評時,將隨機抽取部分市(地、州)及相關機構進行考核。考評結果將通過相關簡報予以公布,對於工作進展慢、考評結果差的省(區、市),將予以通報,相關結果將報中央綜治辦作為對各省(區、市)黨委、政府社會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要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考評工作。
附屬檔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考評標準
附屬檔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考評標準
考評標準一適用於省、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標準二適用於省、市兩級精防機構。縣級參照執行。對於同一轄區接受考核的同類機構,分數取平均值,各部分得分累加即為本地區總得分。
一、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300分)
考核指標 | 分值 | 考核內容及要求 | 考核方式 | 評分標準 | |
類別 | 項目 | ||||
1.體系建設 (90分) 1.體系建設 (90分) | 1.1建立領導及部門協調機制 | 20 | 建立精神衛生工作領導與部門協調機制。 | 查閱原始檔案,了解人員構成情況。 |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原始檔案,扣20分。 |
1.2防治網路建設 1.2防治網路建設 | 20 | 轄區內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即精神專科醫院或有精神科的綜合醫院)。 | 了解機構簡要情況(包括機構名稱、編制數、床位數等)。 | (1)無機構,扣20分; (2)有機構但無簡要情況介紹,酌情扣3-5分。 | |
20 | 設立本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精防機構),明確機構職責,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承擔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工作,為機構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 查閱原始檔案,明確機構職責、編制等。 | (1)未成立機構,扣20分; (2)已成立機構,但: 未能提供完整原始檔案,扣5分, 職責不明確,扣5分, 無專職人員,扣5分。 | ||
10 |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要求開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工作,明確工作職責。組建社區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隊伍。 | 查閱工作方案等原始檔案,了解工作隊伍組建及職責分工等。 | (1)未能提供原始檔案,扣10分; (2)有原始檔案,但: 工作職責不明確,酌情扣1-3分, 未組建隊伍或未能提供人員名單,扣5分。 | ||
1.3信息系統 | 20 |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 | 現場演示信息系統。 | 未建立(或使用),扣20分。 | |
2.組織管理(100分) 2.組織管理(100分) | 2.1管理制度 | 10 | 下發相關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 查看原始檔案。 | (1)工作制度未制定,扣5分; (2)工作流程未制定,扣5分。 |
2.2計畫總結 | 10 | 年度工作計畫、總結。 | 查看原始檔案。 | (1)未能提供工作計畫,扣5分; (2)未能提供工作總結,扣5分。 | |
2.3工作會議 | 20 | 年內組織召開精神衛生工作領導與部門協調會議至少1次;組織召開精神衛生工作部署會至少1次。 | 查看相關會議檔案:會議通知、日程安排、人員簽到簿、影像資料等。 | (1)未按要求召開部門協調會扣10分,召開會議但會議資料不全酌情扣2-5分; (2)未按要求召開工作部署會扣10分,召開會議但會議資料不全酌情扣2-5分。 | |
2.4工作培訓 | 30 | 組織開展專業人員培訓,每年至少2次。 | 查看培訓檔案資料:培訓通知、培訓資料、日程安排、人員簽到簿、影像資料、培訓效果評估資料等。 | 未按要求開展人員培訓,少一次扣15分;開展過培訓但資料不全,酌情扣2-8分。 | |
2.5人員配置 | 10 | 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轄區內精防人員配置要求。 | 查看原始檔案。 |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本級配置的人員名單,扣10分。 | |
2.6機構建設 | 10 | 根據需要制定本轄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建設要求。 | 查看原始檔案。 | 未提出要求或未能提供原始檔案,扣10分。 | |
2.7防治網路 | 10 | 制定本級精神衛生工作流程。 | 查看原始檔案。 |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工作流程圖,扣10分。 | |
3.經費管理與使用 (70分) | 3.1管理制度 | 10 | 制定本地區精神衛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與資金分配方案。 | 查看原始檔案 | (1)未制定經費管理辦法,扣5分; (2)未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扣5分。 |
3.2經費保障 | 40 | 每年安排精神衛生工作經費或專項經費。 | 查看相關財務賬簿。 | (1)未安排,扣40分 (2)已安排但未能及時到位,扣10分 (3)有經費但未滿足工作需要,酌情扣5-10分。 | |
3.3經費使用 | 20 | 按照撥付方要求及財務管理規定合理使用各項經費。 | 抽查5筆支出情況。 | 發現1筆未合理使用扣5分,扣完為止。 | |
4.督導與考核(40分) | 4.1督導情況 | 20 | 制定本級督導計畫,年內組織本級督導2次,完成分析評估及總結。 | 查看原始檔案。 | (1)未制定督導計畫,扣10分; (2)未能按計畫督導,缺1次扣10分; (3)督導資料不全,酌情扣1-3分。 |
4.2考核情況 | 20 | 制定本級考核方案或計畫,年內組織實施。 | 查看考核資料。 | (1)未制定考核方案或計畫,扣5分; (2)未能按計畫組織考核,扣15分; (3)組織考核但資料不全,酌情扣1-3分。 |
二、業務管理-精防機構(300分)
考核指標 | 分值 | 考核內容及要求 | 考核方式 | 評分標準 |
1.1健全精神衛生服務網路(60分) | 20 | 組建本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專家指導組。人員包括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等領域專業人員。 | 查看原始檔案,了解人員構成情況。 | (1)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員名單,扣20分; (2)人員構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3-5分。 |
20 | 組建本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督導組。 | 查看原始檔案。 |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員名單,扣20分。 | |
20 | 組建本級重性精神疾病應急醫療處置組並制訂應急處置預案。 人員構成要求:不少於3人,其中至少有1人為精神科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 | 查看原始檔案,了解人員構成情況。 | (1)未成立應急醫療處置組或未能提供人員名單,扣10分; (2)未制訂應急處置預案,扣5分; (3)人員構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 |
1.2精神衛生服務組織管理 (150分) 1.2精神衛生服務組織管理 (150分) | 30 | 協助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區域內精神衛生工作規劃與年度計畫、總結,起草相關工作要求,實施方案等檔案。 | 查看原始檔案。 | (1)未提供工作規划起草材料,扣10分; (2)未制定工作計畫、總結,扣10分; (3)未制定工作要求、實施方案,扣10分。 |
30 | 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開展精神衛生健康促進工作。 | 要求提供原始檔案、宣傳材料、參與人數、影像資料等。 | (1)未按要求開展宣傳活動,扣30分; (2)未能提供完整工作記錄,酌情扣2-10分。 | |
40 | 負責本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信息系統的管理與維護,設數據質控員和業務管理員負責系統數據資料的質控與管理,保障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轉。 | 現場察看信息系統運行情況,要求提供人員名單。 | (1)不能正常運行,扣10分; (2)在檔患者未全部錄入信息系統管理,酌情扣3-10分; (3)未指定系統業務管理員,扣5分, 未指定數據質控員,扣5分。 | |
40 | 承擔本級精神衛生服務信息的收集、統計、匯總、上報。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數據。 | 查看相關工作報表。 | (1)未按要求及時完成工作報表統計上報,扣20分; (2)報表內容不完整,酌情扣2-5分; (3)數據不準確,酌情扣2-5分。 | |
10 | 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制度,制定轉診流程。 | 查看原始資料。 | 未提供轉診制度或轉診流程相關材料,扣10分。 | |
1.3經費管理與使用 (30分) | 30 | 制定本部門資金管理辦法、分配方案,合理使用精神衛生工作經費。 | 查看原始檔案或相關財務賬簿,抽查5筆支出情況。 | (1)未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分配方案,扣10分; (2)出現1筆未合理支出與使用,扣5分; 未按期使用完畢,扣3分; 不能提供使用明細,扣10分。 |
1.4人員培訓 (40分) | 40 | 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舉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培訓班。 | 查看培訓檔案資料,包括:培訓通知、培訓材料、日程安排、人員簽到簿、影像資料等。 | (1)未按要求組織扣40分; (2)組織培訓,但資料不全,酌情扣2-10分。 |
1.5技術指導 (20分) | 20 | 承擔本級精神衛生工作技術指導、評估、質量控制。 | 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包括:通知、總結等。 | (1)未能提供原始檔案,扣20分; (2)無工作記錄或工作記錄不全,酌情扣2-10分。 |
三、業務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300分)
考核指標 | 分值 | 考核內容及要求 | 考核方式 | 評分標準 |
1.1組織管理 (100分) | 20 | 制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 | 查看原始檔案或材料。 | 未制訂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扣20分。 |
30 | 配備接受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關培訓的專/兼職人員。 | 查看檔案與現場提問。 | (1)未配備專兼職人員,扣30分; (2)配備人員但未接受過專業培訓,扣15分。 | |
30 | 定期與街道(鄉鎮)、派出所、居(村)委會等相關工作人員溝通,互通患者信息,協商管理事宜。 | 提供相關工作記錄。 | 未能提供相關工作記錄,扣30分。 | |
20 | 組織開展本轄區精神衛生健康教育活動(至少2次/年)。 | 提供相關工作資料。 | (1)未組織,每少一次扣10分; (2)組織過但工作記錄不全,酌情扣2-5分。 | |
1.2患者信息管理(50分) | 50 | 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版)》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規範》要求,為轄區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及相關信息表。 按照要求填寫紙質檔案,無缺項、錯項。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患者信息準確、完整。 | 隨機抽查5例患者, 現場或電話詢問患者,進行核實。 | (1)未建立患者健康檔案,每缺一例扣5分; (2)所建檔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3)患者信息未錄入信息系統,每缺一例扣5分; (4)訪視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酌情扣1-5分; (5)拒訪患者無相關人員簽字或記錄說明,扣3分。 |
1.3隨訪評估(30分) | 30 | 危險性評估。 | 隨機抽取5例患者,查看危險性評估結果。 | (1)未按要求開展危險性評估,每例扣5分; (2)評估結果不準確,酌情扣1-3分。 |
1.4分類干預(80分) 1.4分類干預(80分) | 60 | 按照要求分別對病情穩定、基本穩定、不穩定患者進行隨訪管理,隨訪頻次符合要求,有關處置措施得當。隨訪表內容填寫完整、準確,無缺項、錯項。 | 隨機抽取5例患者,查看相關材料。 | (1)未按要求進行隨訪,每缺一次扣10分; (2)隨訪表格填寫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5分; (3)患者隨訪信息未按要求錄入信息系統,每缺一次扣5分。 |
20 | 定期開展患者康復指導與家屬護理教育。 | 提供相關工作記錄。 | (1)未開展,扣20分; (2)工作記錄不全,酌情扣2-5分。 | |
1.5雙向轉診(20分) | 20 | 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建立患者雙向轉診制度。 | 提供轉診流程或轉診記錄。 | (1)未建立轉診制度,扣20分; (2)轉診記錄不全,酌情扣1-3分。 |
1.6健康體檢(20分) | 20 | 每年1次,包括體格檢查、血壓、體重、血常規、轉氨酶、血糖、心電圖等。 | 隨機抽取5例。 | 未按要求進行體檢,每缺1例扣4分。 |
四、工作效果(100分)
(註:患者檢出率、檢出患者管理率和規範管理率、檢出患者病情穩定率以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數據為準)
工作指標及測算方法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評分標準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路覆蓋率=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路的區縣數/轄區內全部區縣數×100% | 20 | 提供開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的區縣名單及工作方案等,並進行現場或電話核實。 | (1)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20分; (2)網路覆蓋率70%—90%扣2-5分,低於70%扣6-10分。 |
患者檢出率=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患者數/轄區內常住人口總數×100% | 20 | 要求提供登記在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統計名單,轄區內常住人口總數。 | (1)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20分; (2)按照2012、2013、2014、2015年患者檢出率分別達2.5‰、3‰、3.5‰、4‰的要求,每少0.5‰,東、中、西部省份分別扣4、3、2分。 |
檢出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數/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患者數×100% | 10 | 要求提供登記在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數和在管患者數。 | (1)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10分; (2)管理率以80%為基數,每少5%扣1分,扣完為止。 |
檢出患者規範管理率=規範管理患者數/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患者數×100% | 10 | 要求提供規範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數和登記在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數。 | (1)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10分; (2)規範管理率以70%為基數,每少5%扣1分,扣完為止。 |
在管患者病情穩定率=最近一次隨訪時分類為病情穩定的患者數/(在管患者數-失訪患者數)×100% | 20 | 提供最近一次隨訪時分類為病情穩定的患者數、在管患者數及失訪患者數。 | (1)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20分; (2)病情穩定率以60%為基數,每少5%,東、中、西部省份分別扣3、2、1分,扣完為止。 |
檢出患者輕度滋事率=檢出患者中輕度滋事人數/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患者數×100% | 5 | 由本級公安機關提供檢出患者輕度滋事人數、檢出患者數。 | 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5分。 |
檢出患者肇事肇禍率=檢出患者中肇事肇禍人數/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患者數×100% | 5 | 由本級公安機關提供檢出患者肇事肇禍人數、檢出患者數。 | 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5分。 |
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病預防知識知曉率 | 10 | 以精神衛生宣傳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識要點為基礎開展相關問卷調查,提供相關調查材料。 | (1)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扣10分; (2)資料不全,酌情扣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