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三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實施。市長:于幼軍,2002年2月25日。)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六條,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私房領導小組,對全市的違法私房處理進行統一管理協調。
各區人民政府成立處理違法私房領導小組,由區人民政府、規劃與國上資源、建設、城管、公安消防、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轄區內違法私房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三條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區域的違法私房,不予確認產權。
第四條按照《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標準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條按照《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五)項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標準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六條按照《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標準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條對違反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私房的多棟部分處罰,是指按違法私房多棟部分的建築面積進行處罰,罰款標準分別為:羅湖區、福田區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區、鹽田區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條寶安區、龍崗區的罰款標準,由區政府確定。
第九條占用集體所有土地興建的違法私房在補辦征地手續時,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定。
第十條按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在申報違法私房處理時,其原籍身份由區級以上僑務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按照《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違法私房處理後進行產權登記時,必須辦理初始登記。申請違法私房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
在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過程中,規劃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宗地圖、測量報告、罰款、地價作出處理。
申請人付清地價款、罰款,提交測量機構出具的宗地圖、房屋面積測量報告,並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登記機關方可發放房地產證。
第十二條按照《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違法私房收取的罰款和地價款,實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則,統一納人市國土基金進行管理,再逐級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為,特區內市、區兩級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區外幣、區兩級按25:75的比例分配。區、街道(鎮)兩級分配比例由區政府確定。
上述費用必須按照國土基金使用範圍的規定,專項用於各區城市建設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以改善城市整體環境。該項費用使用由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寶安區、龍崗區政府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