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

日本國會1947年3月31日頒布的兩項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根據《日本國憲法》中教育條款,規定了國家辦教育的基本目標和基本原則。它具有教育憲法的性質,是教育法規中的基本法。其他教育法必須符合該法的原則精神。《學校教育法》根據《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規定了學校教育制度。

《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

正文

 
《教育基本法》由序言和十一條條文構成。序言中闡明了教育在國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教育的總目標和制定本法的宗旨。基本法條文首先明確教育的目的和方針,進而宣布教育機會均等,確立9年義務教育制度,確認男女同校受教育,規定了關於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方面的一般原則。
《學校教育法》共有九章和附則。主要是確立了“6·3·3·4”制新學制,即國小6年,國中3年,高中3年,大學4年。國小和國中共9年,為義務教育。本法制定以來,隨著形勢的變化,修改過多次。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以天皇的詔敕規定教育方針,實行軍國主義教育。這兩個法律代替詔敕。確立了日本的資產階級民主教育體制,對推動日本教育事業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根據這兩個法律,從1947年 4月至1950年3月,日本進行了近代史上的第二次教育改革,建立了戰後的新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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