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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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德語:VerfassungderDeutschenDemokratischenRepublik)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續期間所使用的憲法。該憲法共有三個版本,最初的版本頒布於1949年10月7日,其內容與《魏瑪憲法》高度相似。[1]這一憲法最初規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是一個聯邦制的民主共和國,由於最初的憲法未能準確反映東德的政治氣候,東德遂於1968年頒布了新憲法,並在1974年頒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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