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計委高技術產業化貸款貼息的若干規定》

《廈門市計委高技術產業化貸款貼息的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步伐,引導社會資金投向高技術產業,扶植高技術產業群體,根據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廈門市計委高技術產業化貸款貼息的若干規定》《廈門市計委高技術產業化貸款貼息的若干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畫福建省項目成果轉化項目計畫廈門市計委高技術產業發展年度計畫的項目,申請貸款貼息的單位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本規定中的貸款貼息指經市計委及有關部門審定、批准的高技術產業化建設項目,給予項目建設期內1-2年商業性銀行貸款的部分利息貼息。

第二章 貸款貼息的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必須經市計委批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

《廈門市計委高技術產業化貸款貼息的若干規定》《廈門市計委高技術產業化貸款貼息的若干規定》
告、已開工建設急需用款、獲得銀行貸款承諾並與銀行簽訂了正式貸款契約的高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五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方向指南》 ,符合我市高技術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我市高技術產業政策和布局、已列入市計委高技術產業發展計畫的項目。

第六條 項目單位申請貸款貼息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持有國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並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合法證件);

2、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財務制度健全,帳表完整,數字準確,能按時按要求向市計委報送有關報表和書面情況報告等有關資料;

3、項目經市級以上單位認證(包括技術鑑定、中試和工業性試驗報告、成果證書、專利等);

4、在申請貸款行已設立基本結算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資金來往正常,能遵守結算法規等;

5、無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現象;

6、項目單位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能力,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高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規定的合理範圍內;其領導班子的綜合水平和技術支撐較強,項目法人代表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

第三章 貸款貼息申請、發放程式

第七條 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內容:

1項目單位在申報項目時應在相關申報材料中明確需要貸款貼息的額度和具體用途;

2相關部門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批文、開工報告批文和土地、規劃、環保、消防等部門的批件;

3貸款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及有無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等相關材料;

4、項目的資金構成和資金籌措落實情況(包括企業自籌資金的落實情況)和資金使用計畫。

第八條 市計委受理貸款貼息申請後,須對項目單位就第七條內容的資信情況、經營狀況、報表等資料內容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並由經辦人員寫出調查報告。

第九條 貸款貼息的發放,市計委按程式審核各項目單位申報的材料和調查報告後,研究審定應發放的貼息資金,採取集中審批、分批發放的形式,每季度視工程進度正式下達計畫。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與市計委、市財政局簽訂貸款貼息使用責任書,市財政局將貼息資金直接撥入項目單位貸款銀行指定的帳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一條 凡列入市計委貸款貼息計畫的項目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通知項目單位貸款銀行收回貼息資金(對無法返還的項目單位,市計委將通過法律程式收回),並取消該項目計畫及今後的申請資格。

1、擅自改變貼息資金用途和挪用貼息資金的;

2、未按貸款貼息使用責任書要求執行的;

3、拒絕或阻撓市計委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進度進行監督和檢查的;

4、不按時向市計委等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完成進度報表和書面報告的;

5、提供虛假檔案、資料,通過不正當行為騙取、套取貼息資金等不法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市計委視項目工程進度和計畫完成情況,有權進行貸款貼息計畫的調整。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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