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第1版(2011年1月1日)外文書名:ReligionandtheAmericanConstitutionalExperiment
叢書名:西方法律與宗教學術論叢
平裝:353頁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開本:16
ISBN:7542634186,9787542634184
條形碼:9787542634184
商品尺寸:22.6x15.4x2.2cm
商品重量:499g
ASIN:B004KO7HYE
內容簡介
《宗教與美國憲政經驗》首先意欲為研究者做一些介紹,與專業人士進行商榷,並引起公眾對於美國宗教權利和自由實踐的新思考。我將結合歷史的、學說的以及比較的方法,來講述有關美國宗教自由的獨特實踐——從1789年第一修正案的形成,到最高法院關於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實踐原則保障機制的最新解釋。《宗教與美國憲政經驗》力圖說服尚未入門的讀者逾越某種簡單的老生常談,即認為傑斐遜的“分離之牆”隱喻是第一修正案的淵源和概要。它亦意在讓有經驗的讀者,擺脫對於最高法院近來的第一修正案案件的單純悲悼。我試圖提供足量的歷史分析、判例法分析和比較分析,使讀者去體會美國國父們的智慧和他們操控的那些精巧實踐。我也意圖為宗教自由有原則的融合提供充分的依據,使讀者可以探尋美國宗教實踐中仍然堅守的堅實允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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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美國憲政經驗》:西方法律與宗教學術論叢媒體推薦
本書細緻入微地考察了美國致力於宗教自由的語境。小約翰·威特展現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如何推進或延沓了宗教自由的偉大工程,並引人注目地以國際人權法來量度當下的美國法,這種努力是彌足珍貴的。本書分寸適當、溫文爾雅,猶如一個有待挖掘的富礦,不僅為那些好心但困惑不已的人們指點迷津,而且對如何重歸平衡給出了理性、給力的言說。——小約翰·T.努南(JohnT.NoonanJr.),美國抗訴法院
小約翰.威特是全球宗教與人權領域最著名的學者之一,他在本書中涉及了美國憲法中與宗教相關的條款……我想本書會立即引起法律人和立法者的關注。希望各位牧師和神學家也來讀讀本書。這是一本我們都需要的書。
——馬克斯·L.斯塔克豪斯,普林斯頓神學院
本書的出版令小約翰·威特躋身宗教自由方面最頂尖的美國憲法史學者。主體分析之精妙、內容之全面、記述之翔實,讓這本教科書趨於完美。本書見地深刻,必將成為該研究領域學者的必讀書目。事實上,本書文筆生動洗鍊、靈動飛揚,適合所有有識之士閱讀。
——哈羅德·伯爾曼(HaroldJ.Berman),埃默里大學
小約翰·威特以跨學科的進路,對美國宗教自由經驗予以絕佳的審視。他精巧地熔法學、史學和神學於一爐,剖析了從殖民地時代到最高法院晚近處理的問題。
——道格拉斯·萊科克(DruglasLaycock),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
這是一部兼具全面、系統、透徹、平實、清晰等品質的鴻篇巨製,能讀到這樣的著作,實乃讀者之大幸。縱然主題是如此複雜,但作者堅信讀者讀後絲毫不會感到迷茫或困惑。詳盡的注釋並非為了給人旁徵博引的印象,而是為了提供按圖索驥的導引。本書的注釋和附錄在教學中所能發揮的效用,無論如何誇張都不過分。參考文獻則告訴我們已知的事實:威特的確讀了所有這些文獻。
——埃德溫·高斯塔德(EdwinS.Gaustad),加利福尼亞大學里弗賽德分校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小約翰·威特(JohnWitte)譯者:宋華琳叢書主編:劉澎小約翰·威特(JohnWitte,Jr.),美國埃默里大學法學院教授,埃默里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宗教自由與權利研究領域最具代表性的學者之一。學術專長為宗教自由、基本權利、法律史、婚姻和家庭法。
著有《法律與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義》(LawandProtestantism:TheLegalTeachingsoftheLutheranreformation,2002)、《上帝的競技,上帝的正義:西方傳統中的法律與宗教》(God'sjoust,God'sJustice:LawandReligionintheWesternTradition,2006)、《權利的重構:早期現代加爾文主義的法律、宗教和人權》(強eReformationofRights:Law,Reiigion,andHumanRightsinEarlyModernCalvinism,2007)等23部專著,發表相關論文百餘篇。
譯者簡介:
宋華琳,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憲法學、政府規制。有學術論文三十餘篇,譯文十餘篇,隨筆和評論六十餘篇。
已出版譯著《偏頗的憲法》、《規制及其改革》、《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法務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多項課題。
目錄
前言第二版前言
導論
第一章歷史語境下的美國實踐
一、第一個千年
二、教皇革命
三、新教改革
四、確立宗教VS宗教自由
五、殖民地和實驗
第二章宗教條款的神學與政治
一、清教徒的見解
二、福音派的見解
三、啟蒙派的見解
四、共和主義的見解
第三章基本權利與宗教自由
一、良心自由
二、宗教的自由實踐
三、宗教多元主義
四、宗教平等
五、政府與宗教分離
六、禁止政府確立宗教
七、原則的相互依存
第四章鍛造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
一、宗教和大陸會議
二、1787年制憲會議
三、各州的批准和擬議的修正案
四、擬定第一修正案宗教條款
五、最終的文本
六、概要與結論
第五章1947年之前的宗教和政府
一、良心自由和自由實踐
二、宗教多元主義和平等
三、政府與教會分離
四、禁止確立宗教
五、信仰、自由及邊疆
第六章宗教與最高法院:1815-1947年
一、對涉及宗教的聯邦法律的審查
二、對涉及宗教的州法的審查
三、基本的宗教自由及其整合
……
第七章現代的自由實踐規則
第八章現代的禁止確立規則
第九章通向對宗教自由的整合:國際語境下的美國經驗
結論與反思
附錄
索引
譯後記
文摘
每個人都必須就自己的情況向上帝報告,因此,每個人都有以和自己良知一致的方式,去祭祀上帝的自由。一個人屈從於另一個人祭祀上帝的方式,將是有罪孽的。一個人的心智應總是向著自己的信念開放,一個誠實的人將去接受看上去得到最好論證的教義;最優秀的人改變他們的所思所想,難道不是更為司空見慣嗎?清教徒、共和主義者、啟蒙主義哲學家以及福音派的布道者等都對良心自由的核心含義予以認同。第二,也是密切相關的,良心自由禁止基於宗教而歧視個人。個人因為所附著的作為公民的優異地位,不應因他們所作的宗教選擇或選擇的改變,而受到處罰。在埃茲拉·斯泰爾斯(EzraStiles)看來,良心自由“不準許有血腥的宗教裁判所,不準許由宗教法庭庭長來扭曲人們的心智,來強制控制人們的理解,驅逐人們的理性,驅逐人們心中的上帝之燈”。良心自由還禁止更為微妙的,由政府、教會甚至其他公民實施的歧視、偏見和誘騙。“不允許社會中的任何一部分人,因認為其他公民持異端學說,而給其帶來困擾或麻煩,”麻薩諸塞州一本小冊子的作者寫道,“應允許每個人擁有、加入和保有自己的宗教派別,並因此享受愉悅。”
第三,在某些國父們看來,良心自由保障“宗教和良知方面的自由,並免於人身的強制和法律的約束”。人們的信仰“應免於任何刑事的、殘暴的,帶來惡習而非美德的法律約束”。這些法律不僅包括傳統上對不尊奉英國國教的基督教新教徒施加阻礙和帶有歧視的繁冗的刑事規則,還延及罰金、鞭笞、驅逐乃至有時對有異議的殖民地居民的處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