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鑒於電力生產的特點,用戶用電功率因數的高低,對發、供、用電設備的充分利用,節約電能和改善電壓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為了提高用戶的功率因數並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電雙方和社會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功率因數的標準值及其適用範圍
1、功率因數標準0.90,適用於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壓供電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高壓供電電力用戶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壓供電電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數標準0.85,適用於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業用戶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電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數標準0.80,適用於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農業用戶和躉售用戶,但大工業用戶未劃由電業直接管理的躉售用戶,功率因數標準應為0.85。
三、功率因數的計算
1、凡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用戶,應裝設帶有防倒裝置的無功電度表,按用戶每月實用有功電量和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凡裝有無功補償設備且有可能向電網倒送無功電量的用戶,應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部分無功補償設備,電業部門並應在計費計量點加裝帶有防倒裝置的反向無功電度表,按倒送的無功電量與實用的無功電量兩者的絕對值之和,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3、根據電網需要,對大用戶實行高峰功率因數考核,加裝記錄尖峰時段內有功、無功電量的電度表,據以計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數;對部分用戶還可以試運行高峰、低谷兩個時段分別計算功率因數,由試行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或電網管理局擬訂辦法,報水利電力部審批後執行。
四、電費的調整
根據計算的功率因數,高於或低於規定標準時,在按照規定的電價計算出其當月電費後,再按照“功率因數調整表”(表一、二、三)所規定的百分數增減電費,如用戶的功率因數在“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所列兩數之間,則以四捨五入計算。
五、根據電網的具體情況,對不需增設補償,用電功率因數就能達到規定標準的用戶,或離電源點較近、電壓質量較好、勿需進一步提高用電功率因數的用戶,可以降低功率因數標準值或不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但須經省、市、自治區電力局標準,高於降低後的功率因數標準時,不減收電費,但低於降低後的功率因數標準時,應增收電費。
六、本辦法正式頒發執行後,1976年頒發的《電熱價格》中的《力率調整電費辦法》即同時廢止。
七、本辦法解釋權屬水利電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