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中國史(全十卷)》

中華帝國有一個不可思議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個很小的官員編制來統治如此眾多的人口。 他的王朝能夠取得權力,最根本的一條是由於它有能力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實行統一的統治。 日本人入侵中國這一事實,對敵對的兩個政黨專政的命運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劍橋中國史(全十卷) 內容簡介

《劍橋中國史》是一部完全由西方學者撰寫的中國歷史,由於東西歷史文化的差異,該書在許多歷史問題上對中國學者的傳統學說提出了新的觀點和質疑,還有的問題,是我們早已習以為常而從沒有考慮過的。所有這些來自於另外一種世界觀和價值觀的東西,必將極大地豐富我們的思想和開闊我們的視野。

劍橋中國史(全十卷) 本書前言

從本世紀初起,劍橋史已在英語世界中為多卷的叢書樹立了一種模式,其所包含的各章由專家在每卷編輯的指導下撰寫。

就中國而言,西方的歷史學家面臨一個特殊問題,中國的文明史比任何一個西方國家的文明史都更為廣泛和複雜,只是比作為整體的歐洲文明史略少分歧交錯而已。中國的歷史記載極為詳盡、廣泛。中國有關歷史的學術許多世紀以來一直是高度發達而精深的。但直到最近幾十年之前,西方的中國研究儘管有歐洲中國學家重要的開創工作,其進展卻幾乎沒有超過少數史學典籍的翻譯和主要王朝及其制度的概略的歷史。

近來,西方學者更加充分地利用了中國和日本豐富的有關歷史的傳統學術,不但大大地促進了我們對過去事件和制度的明細了解,而且還大大地促進了我們對傳統歷史編纂學的批判性的認識,此外,當前一代西方的中國史學者在繼續依靠正在迅速發展的歐洲、日本和中國的研究的紮實基礎的同時,還能利用近代西方有關歷史的學術的新觀點、新方法以及社會科學新近的研究成果,新近的有關歷史的事件,在使許多較舊的看法成為疑問的同時,又突出了一新的問題,在這眾多方面的影響下,西方在中國研究方面的劇烈變革正在不斷增強勢頭。

近10年來我們對中國過去的認識的顯著進展將會繼續和加快。西方歷史學家對這一重要而複雜的學科所作的努力證明是得當的,因為他們自己的人民更多更深地了解中國。中國的歷史屬於全人類,不但正當而且必要,還由於它是一門使人發生興趣的學科。

劍橋中國史(全十卷) 文章節選

最精簡的政府

中華帝國有一個不可思議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個很小的官員編制來統治如此眾多的人口。為了說明這一點,必須先看一下地方官員是怎樣行使職權的。

一個由北京任命的縣官來到的地方,那裡不是根本沒有地方當局和地方權力機構的,他的首要任務是和地方上層人物搞好關係。他在北京被皇帝召見後,就通過驛站前往該縣就職。他沿著驛道每天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一站一站地行進,也許要走一個月或更長的時間。每到一站,他會受到地方官員的接待,並在驛站下榻。當一個地方長官最後被簇擁著走向他就職的縣衙門(即一個由官署、住宅、監獄、倉庫、棧房一起組成的大院)時,他通常會帶來兩類私人助手:第一類是他個人的雇員;第二類是他的私人幕僚。他們是行政事務方面的顧問或行家。這些人被稱為幕友,他們都具有士子的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長法律和財政方面的事務。雇員和幕友的薪奉都由該地方官自己開銷。他們和該地方官一起來到一個陌生地區,因為有名的"迴避法"禁止官員在自己的省份任職,就使他和他幕僚都成了外地人,他們可能不懂當地方言,也與當地的利害關係沒有瓜葛。

這些新來的人在他們的街門裡會發現兩種人:第一種是書吏班子,他們處理衙門內部的日常文書工作,並且熟悉公文檔案和某些專門事務,第二種是從事外勤的衙役,他們代表衙門與老百姓打交道,負責維持秩序、收稅和緝捕罪犯等工作。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當然在地方上有著廣泛的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駕馭他們的工作。因此,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員把守衙門的大門,以控制出入,並派他們主管方案以處理檔案。這樣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員和當地機構之間建立起平衡,外地官員則通過這個機構來行使他們的職權。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職權的一個特點,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轄著一個約有二十萬到二十五萬居民的地區,地方長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該地唯一代表。這種表面地位造成的結果,就是地方長官只有在與當地紳士頭面人物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在理論上,他須具備的主要品質是要"親"民,但實際上,他必須與上層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觸。北京依靠他與他們的合作來維持穩定。朝廷必須防止縣級政府演變為純粹維持紳士的政權,為此必須經常向紳士灌輸恤民的思想,沒有一個王朝能夠建立起比紳士所希望的更好的政府。簡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權的,但集權又是極為表面的。它防止出現地方自治,但又對地方官員委以要他與地方上層合作的重任。規章是僵死的,但卻放之四海而皆準。它們必須在各地方貫徹。要官民遵奉它們,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協商來實現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個特別是它沒有獨立的預算,它們被指望用當地徵收的陋規自行支付費用來朝廷工作。這樣,它們由於包稅的積習而腐化起來(至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標準來說是腐化了)。政府指望按預定的總額得到稅收。衙門的書吏得差役都靠陋規維持生活,地方長官則靠他取得的當地稅收,一方面維持行政開支,一方面上繳攤派的稅收定額。因此,清代面臨的不少廢除不正當的勒索的問題,而是取消過分的勒索的問題。

這就產生了一個既得利益集團的政府。它大在地偏向當地縉紳之家,他們能夠對納稅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實上按照稅率遞減制納稅,即富人按財產的比例納稅較少,而窮人納稅較多。如果誰變得相當富有,並且有優越的社會關係,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稅。紳士利用他們的功名身份、特殊關係和特權干預地方行政,可以說不是代儀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層人物統治的形式,即使當紳士們住址地實行父母官式的和愛民的統治時也是如此。結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地區當地居民的道德和紳士頭面人物的操守。

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個特點,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皇帝被渲染成父親般的人物。官吏和紳士對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誠,是出於具體的個人關係,而皇帝對帝國的統治是靠他個人的每日統治活動來進行指導的。他的王朝能夠取得權力,最根本的一條是由於它有能力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實行統一的統治。中國的統一在今天民族主義的語言裡有它的現代意義,即要使中國能夠立足於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現代以前的時代,統一的真正價值是通過鎮壓內亂,地方上的無政府狀態和盜匪的騷亂給中國人民以安全。在過去,分裂就是災難,這首要是因為它對上層和老百姓都同樣意味著內戰和不安全。這是一個至遲從戰國(公元前403-221年)時期起就徹底建立起來的中國的價值觀念體系。和平和秩序支持著王朝的統治。這兩者的實現依靠的是一個王朝的中央權力,王朝高居於地方官僚統治之巔,而在官僚下面則通過宗族關係和紳士領導集團的忠誠來維持對地方的控制。這種忠誠是儒家學說的產物:只有通過儒家學說,才能理解中國傳統的政治形態。

政府統治的活動可以區別為兩類:一類是往下只到地方縣級官員的正規官僚機構的活動,另一類是由各地縉紳之家進行領導和施加影響的非正規則的網狀系統的活動。這種區分在解決糾紛時就很明顯。一般說,地方官的法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調停無效時才進行法律解決。鼓勵通過家庭、宗族以及同業行會和其他非政府機構來解決爭端。正式的"族規"責成族內的成員儘可能避免法律訴訟,要他們在族長的主持下在族內解決一切爭端,而不為衙門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訴訟和商務爭端儘可能留給宗族,商業行會和其他非正式的機構去裁決。

清律列舉了大約四千種犯罪行為,同樣也逐一列舉了對這些犯罪的處罰。刑罰分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於大約一千種犯罪行為。常例是笞一百折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後會感染,這對生命仍有嚴重的威脅。第三等是徒,服這種刑時,為了使囚犯能經常吃飯和得到照顧,就要通過貪污的獄吏的服務,這需要給他們很多錢,以支持各種開銷和行賄。第四等是流,或是終生,或是遠方,或在邊疆服軍役。最後,最重的刑罰是死刑,適用於大約八百種犯罪行為,死刑又有輕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絞、斬、曝屍、磔裂(即"千刀萬剮")

清朝的司法體從下到上大致有六個地區等級。它從一千五百個縣和相當於縣級的地區開始,然後上升到高一級的一百八十個府和十八個省。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師的刑部審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級,即三法司。皇帝是最高一級。他可以批准或駁回下面呈上來的有關死刑案件的案件的擬審意見。這個體系很嚴密,判刑執行得也極為認真,至少從記載看是這樣。在判決時要引用案例,但這種引證並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是作為類似的案例提出來的。

實際上只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縣一級定案,向上申報即。縣上可以即時處理一些情節較輕的案件,可是必須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決在內的嚴重案件報送上級,附上擬審意見。縣幕友對他進行指導,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縣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內拘捕罪犯並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結案。例如:強盜作案之後,必須在四個月之內破案。因此,縣官也得給他的衙役規定限制,並根據完成任務的情況對他們進行獎懲。知縣可以在法庭里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進行刑訊,使用標準刑具來鞭笞、掌嘴或拶指或踝骨等。只有根據某條規定的法律條款,才能進行判決,還要有關人犯定出供狀、畫押、並按受判決。但是,如果判錯了案,縣令就要受到懲,如果證明是他的錯,他就應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罰。

縣令在執法時,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四百三十六條基本法律條文(律),又要遵循一千九百個左右補充案例(例),而這兩種法律條款還可能互相矛盾。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帶普遍性,而它的含義又是模稜兩可和含混不清的。因此,縣官必須小心翼翼,當他作為一名法官時,地位是很不可靠的。他還不得不為牽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致引起紳士階層會通過其他途徑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滿的判決。對於任何一個縣令來說,當他坐在法官席上時,斷官司是一件令人頭痛的事。在老百姓當中,打官司對有關各方都是一場災難。花在衙門差役身上的錢,可以使被告和原告雙方都傾家蕩產。因此,在清代的中國社會中,訴訟只起著較小的作用。皇帝的諭旨甚至勸誡老百姓不要進法庭,反對上法庭的偏見波及到那些以寫狀紙為職業的人。他們被責難為煽起爭訟的人。在這個沒有律師的國里,從事法律活動的職業得不到承認。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應該在家庭和宗族裡通行的個人關係的支柱。法律體現了儒家的社會準則。當這些閃則得到嚴格的遵循時,就不必訴諸法律了。

總之,結論只能是這樣的:傳統的中國在地方一級是受擴大了的家庭或者說受宗族的支配,這在相當程式上是因為傳統中國產等級名分結構的主要支柱,而這個結構是遵循著有關宗族關係的經典教義而在起各種作用的。宗族教導人們要順從長上,對父親或丈夫,對紳士或官長都應如此。官僚政治及其進行政治控制的各種機構代表著統治者,並想方設法向統治者效忠。但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較小,宗族制度則起著主要作用。在現代革命中,平衡改變了,現在官僚政治居於支配地位,而家庭一氏族制度則被弄得七零八落。

日本和中共打敗國黨

日本人入侵中國這一事實,對敵對的兩個政黨專政的命運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從1931年起,入侵使南京的國民黨政府因建軍和建立軍事工業以防禦敵人而肩擔重擔。最重要的是,日本人的入侵需要中國由一個軍人來領導。蔣介石成了掌權者,對社會革命的種種考慮就被撇到一邊。日本人征服中國人的企圖對中共的命運也是決定性的。共產黨人已被趕出江西並在長征中倖存下來了,如果沒有日本人的入侵,他們在華北邊區的貧困的根據地里可能會被餓死。總之,日本人提供了導致國民黨衰落和中共倖存、壯大和勝利的主要形勢。

相比之下,國民黨作為一個專政的黨,在重新統一和統治中國的競爭中落後了,主要原因是:它是一個較老的組織,與更早時期的世界觀和利益緊緊結合在一起。國民黨始於1912或更早,而共產黨則始於1921年或以後,因此,國民黨的失敗常常反映出共產黨成功的原因。

國民黨是一個比較鬆散的組織,孫中山一代的最早的領導人在共和革命和民國初期混亂的派系政治中度過了20或30年以後,黨的專政結構才在這樣的組織基礎上建立起來,因此,國民宮是一個具有幾乎不可能消除的內在派性的若干地方集團的結合體。在意識形態方面它也不是能持久的,不過是把孫中山的具有模糊自由主義傾向的三民主義與一個列寧主義的黨的結合和灌輸教義的黨的軍隊結合起來,所以國民黨是一個各種成分不能凝聚在一起的混合體。不能真正在採取從蘇聯移植的模式。雖然黃埔軍校的士官生分配在黨的軍隊中工作,但他們發現自己與軍閥的雜牌軍混在一起,而且後者的人數超過自己。他們只受到作為意識形態的孫文主義的灌輸,所以不得不依靠古代的對指揮官效忠的原則。與此相就的是,國民黨在徵募士兵和訓導方面的紀律遠遠不能滿足要求的。如上所述,廣州產生的早期國民黨因接納了全國各地的地方官員而人員充斥,這些人根本不能與黨的組織結成一體和接受它的紀律。一旦北伐成功,像民眾組織一類有前途的機構就任其解體,愛國的青年受到敵視,甚至條約商埠中新生的資本家階級在南京政府的統治下也受到傷害,而不是取得機會,權力結構很快變成一個易受一切武裝派別盛衰影響的軍閥結盟的結構。

帝國主義也促使國民黨虛弱下去。在1943年才廢除的不平等條約制度通過阻止南京政府對突出的經濟中心上海的控制,以特別陰險的方式損害了它的主權。英國人控制的上海工部局提供了外國人引以為榮的現代的公用事業以及安定和秩序。但是上海工部局完全不能組織和管理上海擁擠不堪的華人居民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同時,它也阻止軍閥或南京政府這樣做,結果是,以青幫為首的下層社會對上海的華人居民進行非正規的統治。在缺乏一個能夠實施有效政策的琥式中國政府的情況下,上海的下層社會靠犯罪過日子,開頭是從四川及其令近各省沿長江而下非法供應走私鴉片。這種交易有厚利可圖,它不但唆使中國人進行,而且有外國當局、特別是位於舊中國縣城和工部局治理的公共租界之間的法租界也插了手。青幫像黑手黨那樣靠乾一切壞事養肥自己,它為利潤而存在。它在1927年幫助蔣介石上台,從此一直是國民黨政權的一個獨立的盟友。

南京政府還因在將其資源用於軍事統一的企圖的同時又要肩負現代化的重擔而處於不利的地位。在30年代中期,像全國資源委員會管轄下的軍工企業的德國援助等有前途的開端都因抗日戰爭而中上。國民黨的命運被以下的事實所決定:它只是在日本帝國主義把它當作一個明顯的消滅目標而進攻它之前的幾年,才成為一個名義上統一的和民族主義的政府。

中共在1927年以後的失敗的廢墟上和在爭取生存的激烈的鬥爭中得到再生,因此公開提倡人民尚武精神作為前進的唯一途徑,而國民黨卻缺乏能使它仿效中共榜樣的那種動力、思想和領導。它反對人民戰爭,反對階級鬥爭和在此基礎上進行的農村動員,也不被全力為共同理想作自我犧牲的那種教義所鼓動。由於已經依靠對外貿易以取得中央政府的大部分收入,國民黨政權只會加強它對外國支援的依賴性,它希望英美打敗日本侵略者,美國的軍事援助隨著量的增加,使國民黨人越來越依靠它。這種情況削弱了他們的創新活力,並且在愛國者心目中喪失了聲譽。

同時,在中國北部的中共從經驗中學到了東西,它的幹部十分年輕,足以在思想和實踐中奉行新的方式。由於中共處境孤立和蘇聯援助的確只落到國民黨政府手中,延安的政權懂得修正蘇聯的教義以適應中國的情況。經過試驗和失誤,它學會了通過物質刺激、愛國情緒、平等合作、軍事控制和政治權術等手段去動員農村。

中共在解放區和邊區的創造性活動與以往叛亂支持的活動並無二致,但是它發生在新形勢下,被吸收為延安幹部的年輕知識分子是出於自己選擇而脫離城市知識分子的,他們只有適應地方的需要才能生存下來。從一開始,中共領導就保持著文職幹部對軍事的支配權,但在要求領導分子越過階級界線和到民眾中去親手勞動方面打破了舊習慣。因此,延安的民主在支持必不可少的黨-軍專政主面樹立了一種很實用的和直接與民眾接觸的社會平等主義作風。中共實際上是通過在村一級建立新秩序而生存下來。取消土地私有制及由國家管理勞動力這兩種做法可以追溯到唐初的"均田制",這一制度的均分土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有效地分配勞動力來增加政府的收入。以往的造反者也常常是平均主義者。太平軍是經有過的地方上把每25戶組合成一個以兩司馬為首的單位作為"地方社會基石"的理想。但是太平軍不能實現其理想,一般地不得不以支配農村的地方權貴取而代之。相反,中共則通過土地改革消除了以土地為基業的地方名流,並且建立了黨的控制。

1949年以前和以後的中國的一個巨大差別大概是,諸如無線電、其他與通訊以及警察火力等物質手段可以與蘇聯極權形式的意識形態約束結合起來,這種結合現在可以使中共的政權以過去從未有過的規模深入中國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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