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回訪
在電話服務方面,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應當公布、告知服務電話號碼,便於投保人能通過電話獲得及時服務;明確了電話服務應當至少包括諮詢、接報案、投訴等內容,滿足投保人的服務需求;規定保險公司實行24小時電話服務,其中工作日人工接聽服務不少於8小時;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服務電話的來電記錄及處理制度,確保投保人服務需求能夠被追蹤處理;規定通過電話渠道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告知投保人查詢保險契約條款的有效途徑。在客戶回訪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回訪制度,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要求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的投保人進行回訪,並且規定了回訪形式;規定保險公司在回訪中發現存在銷售誤導等問題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由銷售人員以外的人員予以解決。
契約保全
《服務規定》還從三個方面規範了契約保全。一是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資料齊全的保全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同意保全,並且通知保全申請人。保險公司不同意保全的,還應當說明理由;二是申請人提交的保全申請資料不完整或者填寫錯誤的,保險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請人;三是規定了保險公司完成契約保全的期限。
保護制度
《服務規定》在理賠服務方面規定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指導當事人準備索賠資料和證明;在規定期限核心定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認為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且說明理由;保險公司對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賠付請求,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辦理鑑定手續;保險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此外,規定中強化客戶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該規定將於201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