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法規全書》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法規全書 內容簡介

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審定,主要選編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產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700餘篇,分為電信、網路、計算機軟硬體、行業通訊、廣播電視、稅費管理、其他信息管理、國際協定及國外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相關檔案等九大類。編排上每類先按法律、法規、規章的順序排列,然後再按頒布時間的先後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法規全書 本書前言

當前,世界科技進步突飛猛進,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信息技術與信息產業正有力地推動著經濟全球化進程,並由此產生了新的經濟模式,催生了一些新的產業,加速了世界性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對全球社會經濟活動產生了難以估量的影響。信息產業已經成為全球經濟中融合度最高、發展潛力最大、增長速度最快的領域之一,深刻地改變了世界經濟發展和國際市場競爭的格局。目前,信息產業在世界上已成為僅次於汽車產業的第二大產業。
在我國,信息產業已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把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放在優先位置,努力實現我國信息產業的跨越式發展。把信息化放在如此高的戰略地位,這在歷次黨中央檔案中還是第一次。
1998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原郵電部、電子部的基礎上組建了信息產業部,統一管理全國信息產業的發展。在信息產業部的領導下,很快實現了信息產業管理體制的政企分開,實行了郵電分營和電信重組,電信領域市場競爭格局初步形成,電子企業經濟效益進一步提高。“九五”期間,通信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其收入年均增長28.8%,是同期GDP的3.2倍。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的收入、利稅年均增長25%和22%,是同期GDP的3倍,產業總規模躍居工業各部門第一位。
為確保信息產業健康、穩定、快速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法規政策,有關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規章、政策,為信息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為方便信息產業管理部門和信息產業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對信息產業感興趣的人員學習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我們特選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法規全書》。
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審定,主要選編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產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700餘篇,分為電信、網路、計算機軟硬體、行業通訊、廣播電視、稅費管理、其他信息管理、國際協定及國外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相關檔案等九大類。編排上每類先按法律、法規、規章的順序排列,然後再按頒布時間的先後排列。
由於時間緊迫,所選資料還會有遺漏的地方,也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歡迎讀者批評指正。

 編 者

2001年4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法規全書 本書目錄

第一部分 電 信
第二部分 網 絡
第三部分 計算機軟硬體
第四部分 行業通信
第五部分 廣播電視
第六部分 稅費管理
第七部分 其他信息管理
第八部分 國際協定及國外法規
第九部分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相關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法規全書 本書後記

交通部關於發布《交通部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通部 1995年6月12日

為提高水運工程設計技術水平,促進工程設計的計算機套用,加強軟體的管理,部制訂了《交通部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試行。試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告部(基建司),以便及時修訂。
附屬檔案:
 交通部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的管理,提高軟體質量,加快工程設計軟體的系列化、標準化和商品化的進程,根據建設部《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系指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系統直屬院(局)級單位開發的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的管理。地方交通廳所屬水運系統設計院開發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或部下達的軟體(國家和部科技攻關項目除外)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審定、登錄和推廣工作;各直屬院(局)自行開發的項目,一般 由立項單位管理,對套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優秀軟體,經批准後也可納入部級管理。
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中套用的設計軟體,必須經過審定,審定合格後,方可在審定範圍內套用。
第六條 計算機軟體實行有償轉讓。經部審定合格並登錄的項目可在水運工程全行業內使用和轉讓;經院(局)審定合格的項目僅限於在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得轉讓。
第二章 軟體開發立項
第七條 軟體開發一般是指軟體的研製、編制、改編和移植。研製是指自行建立數學模型,方法有所創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編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數學模型和方法,針對具體問題開發程式;改編是在已有軟體的基礎上,擴大或改進其功能,或對若干軟體進行綜合;移植是把程式從一種機型或語言翻譯到另一種機型或語言,程式功能無實質性改變。
第八條 軟體開發要有計畫地進行,儘量避免重複開發。部一般兩年組織一次設計計算機軟體的立項,各院(局)級單位組織開發的設計計算機軟體可自行安排立項。
第九條 對於水運工程設計中普遍存在的技術難題,且其開發成果具有套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設計計算機軟體開發項目,可申請部立項。並於可立項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請報告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四份,報部(基建司)。
第十條 部根據行業需要,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立項或採用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 承擔部下達的計算機軟體項目的單位,應按部統一制定的契約文本簽定契約,並遵照契約規定的要求完成開發任務。
第十二條 軟體開發單位應加強對軟體開發、實施過程與成果的後期管理,確保軟體成果的質量。
第三章 軟體審定
第十三條 部立項下達的計算機軟體開發項目,經過院(局)級審定後,必須報部審定。各單位自行開發的套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計算機軟體,經過院(局)級審定後可申請部級審定。
第十四條 部級審定由部組織跨部門或單位的同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7名)組成審定委員會通過會議形式進行,並形成審定意見;院(局)級審定應組織同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5名)通過會議形成進行,並形成審定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部級審定的設計計算機軟體應提交下列主要文檔:
1.技術報告(含功能、編制依據、計算方法、數學模型、框圖等);
2.用戶手冊、使用說明;
3.測試報告;
4.用戶報告;
5.院(局)級審定意見及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 軟體審定委員會應在審定會前組織專家對送審軟體的功能進行必要的測試,並寫出測試報告。審定期間還應對重要技術數據進行現場演示並聽取開發單位必要的補充說明。
第十七條 軟體評審考核的主要指標是:
1.軟體成果正確、可靠、實用、先進、符合有關工程設計的標準規範,無產權爭議;
2.軟體結構清晰,操作方便,可維護性好;
3.軟體通用性好、經濟效益高,有推廣套用價值;
4.技術文檔齊全。
第十八條 部根據審定委員會的審定意見,對審定合格的軟體頒發軟體審定合格證書,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內予以分布,並組織推廣套用。
第四章 軟體的登錄
第十九條 經部審定合格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實行軟體登錄製度,具體登錄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 登錄在案的軟體擴充功能、更新版本後,也應經過相應的審定,並及時通報原軟體登錄部門。
第二十一條 軟體登錄部門有義務及時向本行業內各單位通告新登錄的軟體以及軟體版本更新等情況。對於已無實用價值並登錄在案的軟體,登錄部門有權宣布自然淘汰終止使用。除特殊情況外,登錄的軟體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軟體管理主管機構對審定合格並登錄在案的軟體每兩年進行一次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優秀軟體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套用價值高、通用性強和經濟效益較好的優秀軟體,可申報參加全國工程設計計算機優秀軟體的評選。經部科技成果鑑定通過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可按有關規定申報部科技進步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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