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 (2017-2019年)

“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 (2017-2019年)

《“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 (2017-2019年)》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部署,大力發展電子化招標採購,促進招標採購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提高招標採購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數據在行政監督和行業發展中的作用,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制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於2017年2月23日印發並實施。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發改法規〔2017〕3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經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廳(局)、商務廳(局)、廣播影視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機構,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國招標投標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部署,大力發展電子化招標採購,促進招標採購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提高招標採購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數據在行政監督和行業發展中的作用,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共同制定了《“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利 部

商 務 部

2017年2月23日

政策全文

“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部署,大力發展電子招標投標,促進招標採購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現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指導,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招標採購交易機制、公共服務和監督方式,培育招標採購市場發展新動能,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在現代市場體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質量效率,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黨風廉政建設,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響“網際網路+”招標採購發展的思想觀念、體制機制障礙,從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交易規則、安全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電子招標採購平台體系建設運營。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培育“網際網路+”招標採購內生動力,推動招標採購從線下交易到線上交易的轉變,實現招標投標行業與網際網路的深度融合。

堅持互連互通、資源共享。按照統一標準、互利互惠的要求,依託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加快各類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協同運行、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現招標採購全流程透明高效運行。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投資和信用等平台的對接融合,推動市場大數據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廣泛運用。

堅持創新監管、提高效能。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充分發揮“網際網路+”監管優勢,實現平台技術創新與監管體制機制創新同步推進,推動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督體系,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堅持統籌規劃、協同推進。針對“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融合發展的長期性、複雜性,強化頂層設計,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市場主體作用,統籌安排各項政策措施,通過典型地區、行業和平台的創新示範,有計畫分步驟實現全地域、全行業、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採購。

(三)行動目標

2017年,電子招標採購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建立健全,覆蓋各地區、各行業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基本形成,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採購,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更加規範,招標採購市場競爭更加有序。

2018年,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的電子招標採購廣泛套用,依託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全面實現交易平台、監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協同運行。

2019年,覆蓋全國、分類清晰、透明規範、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採購系統有序運行,以協同共享、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為基礎的公共服務體系和綜合監督體系全面發揮作用,實現招標投標行業向信息化、智慧型化轉型。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場化發展

1. 推進交易平台建設。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滿足不同行業電子招標採購需求,推行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採購。交易平台建設應當符合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遵守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鼓勵交易平台按照專業化方向,明確專業類別、主要服務領域和服務對象,提供特色服務,並促進交易平台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集約化發展。支持和鼓勵交易平台通過優質高效服務,吸引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願運用電子化招標採購。

2. 發揮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應當以線上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為目標,逐步消除電子採購與紙質採購並存的“雙軌制”現象。圍繞提高資源配置質量和效率、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進行功能設定,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提高招標採購效率和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等方面的獨特優勢,切實為交易主體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監管便利。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通過規範經營、科學管理、技術創新、優質服務、合理收費,實現交易平台依法合規運營。鼓勵交易平台之間、交易平台與公共服務平台之間相互合作,實現人才、信息、技術等資源的共享共用。

3. 促進交易平台公平競爭。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應當打破市場壁壘,簡化和規範監管流程,開放接口規範和數據接口,為交易平台實現跨地區、跨行業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市場主體建設運營交易平台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備案;不得設定不合理、歧視性準入和退出條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或實行差別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台,限制對接交易平台數量,為招標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採購活動。

4. 有序開展檢測認證。完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制度和技術標準,引導各類主體建設的交易平台根據實際分級有序開展檢測認證。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開展檢測認證,到年底檢測認證通過比例達到80%以上。鼓勵有專業能力的檢測、認證機構申請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檢測認證業務,並依法公平競爭,不得亂收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指定檢測、認證機構。充分發揮認證機構的監督和證明作用,提升社會對電子招標採購的認可度和公信度。加強對檢測、認證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確保通過認證的交易平台合法規範、安全可靠,符合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務平台體系

5. 加快服務平台建設。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本級政府指定的部門,要根據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原則,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設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承擔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功能。鼓勵省級行政區域搭建全行政區域統一、終端覆蓋各地市的公共服務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區、市)和地市應實現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採購活動有一個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務平台。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為地方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支持。

6. 最佳化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立足“交易平台樞紐,公共信息載體,身份互認橋樑,行政監管依託”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據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免費開放對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市場信息,研發提供CA證書互認、主體註冊共享等公共技術保障服務,向行政監督部門動態推送監管數據或提供監督通道。鼓勵公共服務平台根據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創新拓展公共服務領域和內容,不斷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7. 推進可持續運營。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建立公共服務平台可持續運營保障機制。公共服務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採用政府投資建設的,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公共服務平台持續運營所需經費。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的,應當免費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務,同時可以通過提供個性化增值服務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續運營機制。

(三)創新電子化行政監管

8. 推進監督平台建設。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結合“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在2017年底前抓緊搭建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台,滿足線上監管的需要。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建立專門的行政監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務平台上開闢行政監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行政監督平台。國務院有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可探索建立本行業統一規範的行政監督平台。

9. 規範監督功能。行政監督平台應當公布監督職責和依據、監督對象和事項清單、監督程式和時限,並具備對招標採購全過程進行實時線上監管等功能。行政監督平台不得與交易平台合併建設和運營,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已經建成的行政監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應當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並將監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別交由不同的主體負責,保證線上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監督平台應當開放數據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與其對接互動信息。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託行政監督平台,探索擴大招標人自主決策權並強化相應法律責任約束,加強對招標採購活動的監管和服務。

10. 轉變監管方式。加快網際網路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實現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以行政監督的無紙化推動招標採購全流程的電子化。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線上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複提供;凡是能夠通過行政監督平台線上下達的行政監督指令,原則上不再出具紙質檔案。充分運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台整體功能,通過電子招標採購全流程信息的動態記錄、留痕追溯、透明公開,推動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從事前審批、分業監督,向事中事後、動態協同方式轉變,進一步提高行政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範性。

(四) 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11. 加強系統互聯共享。推動各級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以公共服務平台為樞紐,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其技術規範要求,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交易平台應當選擇任一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互動信息,並可依法直接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台對接互動信息。鼓勵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企業的交易平台按照規定與國家或省級公共服務平台,以及相應的行政監督平台連線並互動招標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台實現對接,並負責將交易平台依法互動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應行政監督平台。下級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上級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互動信息,鼓勵同級公共服務平台之間互聯對接,逐步形成全國縱橫聯通的公共服務平台網路體系。

12. 實現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電子招標採購是公共資源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與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分開建設的,應當明確各自功能服務定位,協調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並相互對接共享信息,充分發揮各自服務功能優勢。合併建設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滿足公共服務基本功能要求,並按規定與上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互動信息。

13. 推進與投資和信用平台協同共享。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行政監督平台與政府建立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對接,實現投資項目全過程線上運行、閉環監管,建立健全縱橫聯動協同投資監管體系。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接共享。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接,按要求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動數據信息,並為市場主體查閱有關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實現招標採購信用信息與其他領域信用信息的互認共享。

(五)強化信息拓展套用

14. 加強信息記錄和公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如實記錄招標採購過程信息、操作時間、網路地址和相關人員等信息。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對市場主體招標投標行為和信用狀況依法實行動態公開。除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公布交易和服務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運營、開發和維護單位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員,檢測認證報告、認證標誌,專業工具軟體技術規範與接口標準,平台對接、運營和數據互動動態,以及免費服務項目、增值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等主要信息,必須在平台實時公布。行政監督平台應當及時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情況、調查處理結果等監管信息。

15. 促進信息全網有序流動。研究建立電子招標投標數據信息分類、所有、使用、互動共享和保密機制,明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行政監督平台及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推動電子招標投標平台之間、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其他信息平台系統之間互聯互通的同時,積極培育各類平台主動互動信息的內生動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則,提供依法公開數據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可以按照互動數據的結構類別和規模比例,分享集合數據使用權利和大數據分析成果運用的增值效益。對於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數據,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台特別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安全保障,不得用於商業用途;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此類數據的互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6. 強化信息大數據套用。適應“網際網路+”趨勢,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特別是公共服務平台,依法高效採集、有效整合和充分運用招標採購信息數據,為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場主體提供大數據服務。通過對招標採購信息大數據統計分析,為把握市場動態、預測行業趨勢和研判經濟形勢提供研究支撐,為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決策支持,為甄別、預警違法違規行為,實行科學、精準、高效的智慧型化監督提供重要依據。

17. 發揮信用信息作用。鼓勵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台建立招標投標信用資料庫,按照客觀記錄、統一標準、公開共享、用戶評價的原則,利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大數據動態生成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信用基本信息,並通過公共服務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進行共享,為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提供支撐,促進招標採購市場主體信用自律,引導誠信體系建設。

(六)完善制度和技術保障

18. 健全法規制度。推動修訂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法律效力,對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採購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合理簡化和縮短有關程式和時限要求,為推廣套用電子招標採購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明確公共服務內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務平台運營機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制定行政監督平台管理辦法,明確線上監督許可權、方式、內容、程式等。編制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技術規範,明確基本功能、數據編碼、系統接口、技術支撐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電子開標、投標、評標的具體規定,以及電子招標採購檔案管理規範,為推行招標採購全過程電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各部門應完善本地區、本行業適應電子招標採購發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19. 最佳化制度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建立清理和規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建立有關長效機制,適時對不適應“網際網路+”招標採購發展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檔案進行清理,重點針對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及針對電子招標採購增設審批許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軟體、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台、實行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等內容,增強制度的統一性和適用性,為“網際網路+”招標採購發展營造良好制度環境。

20. 加強安全保障。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單位應根據電子招標採購業務特點,重點圍繞招標投標檔案的安全傳輸技術、防篡改技術、安全存儲技術以及開標保障技術等,開發相應信息安全技術和產品。平台運營機構承擔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確保本機構運營電子招標投標平台所有伺服器均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雲服務的,雲服務提供商必須提供安全承諾。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識別和鑑定、訪問控制、入侵防範、惡意代碼防範、補丁升級、數據存儲和傳輸加密、備份與恢復等工作程式,並通過有關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及時識別和評估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安全風險,確保平台運營安全和數據安全。

21. 培育和規範開發市場。按照規範架構、統一標準、分散開發、組件集成的原則,鼓勵研發推廣數據互動接口、分析處理、存儲發布、安全控制等標準化基礎套用軟體和專業工具軟體,以及技術組件庫,滿足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維護和對接互動需求。著力消除技術壁壘,鼓勵各類研發機構公平競爭,促進技術創新,不斷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研究和開發水平。開發運維機構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形式不正當競爭,不得通過濫用壟斷地位、設定技術壁壘等方式等獲取額外利益,不得開發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軟體,不得在開發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或軟體中違法設定後門程式,不得違法採集和利用相關數據。

三、組織實施

22. 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等加強對行動方案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依託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完善“網際網路+”招標採購協調推進工作機制,在規劃指導、制度建設、技術標準、信息共享體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統籌協調解決“網際網路+”招標採購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切實推動本行動方案的貫徹落實。各省(區、市)應當建立本地區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確定牽頭落實部門和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本地區行動目標和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考核指標和相關進度要求,推進“網際網路+”招標採購深入發展。各省(區、市)牽頭落實部門應當於2017年4月前,將本地區工作方案、責任部門和聯繫人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

23. 落實主體責任。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服務、智力支持和橋樑紐帶作用,倡導誠信自律,促進公平競爭,組織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培訓、行業自律、合作交流、經驗推廣等工作,及時收集反映本行動方案實施情況、存在問題以及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大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應當發揮好帶頭示範作用,抓緊制定發展電子化招標採購的目標、實施計畫和保障措施,積極推行集團化電子招標採購,在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採購、與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互聯共享、有序通過檢測認證、挖掘大數據套用等方面,為交易平台發展作出表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適應“網際網路+”趨勢,依託建設運營第三方交易平台,為委託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電子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和綜合諮詢服務,不斷提高行業競爭力。

24. 深化交流合作。發揮國家電子招標投標試點示範和引領帶動作用,注重總結、轉化、推廣試點經驗和成果,從試點地區和單位及其他先進地區和單位中選取若干在創新監管體制機制、促進交易平台市場化發展、深化大數據套用、加強平台互聯共享等的典型,作為創新示範向全國推廣。積極開展“網際網路+”招標採購領域國際合作,深入學習借鑑國際經驗,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開展電子招標採購多領域、多層次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和區域標準的制定,促進我國“網際網路+”招標採購制度與國際接軌,為我國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務。

25. 嚴格督促考核。在行動方案實施期限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行動方案落實的牽頭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階段性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和指導,組織對行動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第三方評估,對推進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督促。

內容解讀

國家發改委會同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務部5部委,於2017年2月28日聯合發布了《“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2017-2019)》(以下簡稱《行動方案》)。

基於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已經建成及上線,全國省(區、市)和地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陸續完成整合以及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面向各類平台和市場主體開發的公共服務陸續上線運行的現狀和環境,現筆者對《行動方案》的出台及其中的重點內容從個人認識的角度做出解讀。

一、提出了電子招標投標體系建設三年目標

2017年:

1.完成電子招標投標相關制度和技術標準的建設;

2.各央企、交易中心平台要求進場交易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其招標採購活動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無紙化、全線上)

3.全國各省(區、市)和地市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平台體系的架構基本建立;

4.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夠平等地進入到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之中,為電子招標投標項目提供交易服務。

2018年:

1.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台的體系架構完全建成並平穩運行;

2.以全國各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心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全建立並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協同運行;

3.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建設專業化;電子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的選擇和使用市場化,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發展集約化。

2019年:

1.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假設最終實現覆蓋全國、分類清晰、透明規範、互聯互通的總目標;

2.招投標行業通過電子化徹底完成向信息化、智慧型化的轉型;

3.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體系和綜合監督體系真正實現協同共享、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

二、突出公共服務平台的引領作用

1.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被視為各類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協同運行、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重要載體和實現基礎。

2.全國各省(區、市)和地市應在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的原則指導下,以政府投資或者PPP模式建設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

3.到2017年底,所有省(區、市)和地市應實現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採購活動有一個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務平台。國家公共服務平台應當為地方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支持。

4.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研究建立公共服務平台持續運營保障機制。政府投資建設的,政府應持續提供公共服務平台運營所需經費。PPP模式建設的,除依法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外,可以通過個性化增值服務收費來持續運營。

5.鼓勵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企業交易平台直接與國家公共服務平台對接,省里已建設公共服務平台的,也可以和省里對接。下級公共服務平台應與上級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互動信息。鼓勵同級公共服務平台之間互聯對接,最終形成全國範圍內縱橫聯通的公共服務平台網路體系。

三、著力打破市場壁壘,推進交易平台的專業化和集約化

1.通過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的切實行動,打破市場壁壘,為交易平台實現跨地區、跨行業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2.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建設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鼓勵交易平台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提供特色服務,促進交易平台的整合,拓寬交易平台服務的範圍(包括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四、進一步推進和規範各級行政監督平台建設

1.通過《行動方案》的進一步實施,推動動態監督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綜合監管體系,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2.行政監督平台應具備對招標採購全過程進行實時線上監管的功能,但不得具備交易功能。現有的平台體系下,監督平台與交易平台未分開建設的,要在2017年底前實現交易和監督職能的分離,並各自保持獨立;

3.通過電子招標投標全流程信息的動態記錄、留痕追溯、透明公開,推動行政監督從事前審批、分業監督向事中事後、動態協同監督的方式轉變;

4.鼓勵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台建立招標投標信用資料庫,利用數據資源動態生成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信用基本信息,為失信懲戒、守信激勵提供支撐,引導誠信體系建設。

五、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工作

1.完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制度和技術標準;

2.鼓勵和引導交易平台通過檢測認證;

3.加強對檢測認證機構的管理。

六、加強電子招標投標的制度、安全及技術規範建設

1.推動對於招投標法律相關法規法規中不適應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條款的修訂,明確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合理簡化和縮短對於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程式和時限要求;

2.研究和制定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行政監督平台管理辦法和電子招標採購檔案管理規範;

3.各省(區、市)和地市應主動清理不適應“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行動方案(2017-2019)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檔案;

4.系統開發機構應重點圍繞安全傳輸、防篡改、安全存儲、開標保障提供產品及服務。平台運營機構要承擔數據安全和系統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平台運營安全和數據安全;

5.研發推廣統一、規範、標準化的數據接口,以及分析處理、存儲發布、安全控制套用軟體和工具軟體。消除技術壁壘、鼓勵公平競爭、促進技術創新。

七、強化招標投標協會、國有企業和代理機構的作用和責任

招投標行業組織應發揮行業服務、智力支持和橋樑紐帶作用,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培訓、行業自律、合作交流、經驗推廣和意見收集反饋工作。央企、國企則應起到示範帶頭作用。招標代理機構應積極適應並依託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斷提升招標代理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八、明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的領導責任和落實機制

由國家發改委牽頭,聯合工信部、住建部、運輸部、水利部和商務部,共同對推進行動方案進行指導協調,依託招標投標部際聯繫會議制度,建立完善的工作推進機制。2017年4月前,各省(區、市)牽頭部門應將工作方案、責任部門、聯繫人上報國家發改委法規司。之後的方案實施期限內,每年12月底之前,各省(區、市)牽頭部門上報階段性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重點工作計畫。國家發改委將對各地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第三方評估,對推進不力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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