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

“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

挑戰杯是“挑戰杯”全國大學生系列科技學術競賽的簡稱,是由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教育部和全國學聯、舉辦地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全國性的大學生課外學術實踐競賽。“挑戰杯”競賽在中國共有兩個並列項目,一個是“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畫競賽;另一個則是“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這兩個項目的全國競賽交叉輪流開展,每個項目每兩年舉辦一屆,“挑戰杯”系列競賽被譽為中國大學生學生科技創新創業的“奧林匹克”盛會,是目前國內大學生最關注最熱門的全國性競賽,也是全國最具代表性、權威性、示範性、導向性的大學生競賽,“挑戰杯”的杯名由原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同志親自題寫。

概述

“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是一項全國性的競賽活動,簡稱“大挑”(與挑戰杯創業計畫大賽對應)。該比賽創辦於1986年,由教育部、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省級人民政府主辦,承辦高校為國內著名大學,“挑戰杯”系列競賽被譽為中國大學生學術科技“奧林匹克”,是目前國內大學生最關注最熱門的全國性競賽,也是全國最具代表性、權威性、示範性、導向性的大學生競賽。該競賽每兩年舉辦一次,旨在鼓勵大學生勇於創新、迎接挑戰的精神,培養跨世紀創新人才。

競賽背景

“挑戰杯”科技競賽是由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全國學聯主辦,國內著名大學和新聞單位聯合發起,國家教育部支持下組織開展的大學生課餘科技文化活動中的一項具有導向性、示範性和權威性的全國性的競賽活動,被譽為中國大學生學術科技“奧林匹克”。此項活動旨在全面展示我國高校育人成果,引導廣大在校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知、勤奮學習、迎接挑戰、培養跨世紀創新人才。這項活動堅持“崇尚科學、追求真知、勤奮學習、迎接挑戰”的宗旨,自1989年以來已分別在清華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武漢大學、華南理工大學、重慶大學和西安交通大學成功地舉辦了七屆,挑戰杯已形成校級、省級、全國的三級賽事,參賽同學首先參加校內及省內的作品選拔賽,優秀作品報送全國組委會參賽。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競賽活動十分關注,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的江澤民同志於1993年8月4日為“挑戰杯”題寫了杯名,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同志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等紛紛為“挑戰杯”競賽題詞。

競賽影響

由於“挑戰杯”競賽活動在較高層次上展示了我國各高校的育人成果和推動了高校與社會間的交流,已成為學校學生課餘科技文化活動中的一項主導性活動,成為高校與社會交流與合作的重要視窗,成為促進高校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有效方式,成為培養高素質跨世紀人才的重要途徑,也是企業界接觸和物色優秀科技英才、引進科技成果、宣傳企業、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的最佳機會,從而越來越受到廣大學生的歡迎和各高校的重視,也越來越在社會上產生廣泛而良好的影響,其聲譽遠播港澳地區甚至歐美已開發國家。

歷屆回眸

挑戰杯承辦時間挑戰杯承辦方
1989年 第一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清華大學承辦
1991年 第二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浙江大學承辦
1993年 第三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上海交通大學承辦
1995年 第四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武漢大學承辦
1997年 第五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南京理工大學於承辦
1999年 第六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重慶大學承辦
2001年 第七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西安交通大學承辦
2003年 第八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華南理工大學承辦
2005年 第九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復旦大學承辦
2007年 第十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南開大學承辦
2009年 第十一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承辦
2011年 第十二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大連理工大學承辦
2013年 第十三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蘇州大學和蘇州工業園區聯合承辦
2015年 第十四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廣東工業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聯合承辦
2017第十五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由上海大學承辦。

競賽章程

通過時間

(2004年6月10日全國組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是由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教育部、全國學聯主辦的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活動中一項具有導向性、示範性和民眾性的競賽活動,每兩年舉辦一屆。

第二條 競賽的宗旨:崇尚科學、追求真知、勤奮學習、銳意創新、迎接挑戰。

第三條 競賽的目的:引導和激勵高校學生實事求是、刻苦鑽研、勇於創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質,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並在此基礎上促進高校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活動的蓬勃開展,發現和培養一批在學術科技上有作為、有潛力的優秀人才。

第四條 競賽的基本方式: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申報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科技發明製作三類作品參賽;聘請專家評定出具有較高學術理論水平、實際套用價值和創新意義的優秀作品,給予獎勵;組織學術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覽、轉讓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競賽設立領導小組,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指導競賽活動,並對全國組織委員會和全國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問題進行協調和裁決。

第六條 競賽設立全國組織委員會,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聯合發起單位(含高校、新聞單位、相關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組成。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分別委派有關負責同志作為組委會成員,各聯合發起單位推薦一名主管領導作為組委會成員。全國組織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審議、修改競賽的章程和評審規則;

2.籌集競賽組織、評審、獎勵所需的經費;

3.投票表決競賽承辦高校;

4.議決其它應由組委會議決的事項。

第八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按照全國組委會通過的章程組織競賽活動並向全國組委會報告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由承辦單位有關領導擔任;設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九條 競賽設立全國評審委員會,由主辦單位聘請的相關學科具有高級職稱的非高校專家組成。全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常務副主任二名,評審委員若干名。

全國評審委員會經主辦單位批准成立,有權在本章程和評審規則所規定的原則下,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條 全國評審委員會職責如下:

1.在本章程和評審規則基礎上制定評審實施細則;

2.審看參賽作品及其演示,對作者進行問辯;

3.確定參賽作品獲獎等次。

第十一條 競賽設立作品資格評判委員會,在全國組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召開時成立,由全國評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1名、評審委員3名(根據被評判作品學科分布選定)、主辦單位各1名代表、全國組織委員會高校委員中抽籤產生的10名代表組成。資格評判委員會主任由全國評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擔任。資格評判委員會會議由資格評判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

第十二條 作品資格評判委員會職責如下:

1.授權全國組委會秘書處在預審開始至終審決賽結束前接受參賽學校和學生、評審、社會各界人士對參賽作品資格的質疑投訴;

2.在終審決賽結束前,如出現被質疑投訴作品,資格評判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對被質疑投訴的參賽作品的作者及所屬學校進行質詢;

3.投票表決被質疑投訴作品是否具備參賽資格。

第十三條 全國組委會秘書處對質疑投訴者的姓名、單位予以保密。質疑投訴者需提供相關證據或明確的線索。資格評判委員會開會時,到會委員超過2/3方可進行表決;表決時實行迴避制度;若參加表決委員中有2/3以上認為該作品不具備參賽資格,則評審會對該作品不予評審,其參賽得分隨之取消。全國組委會秘書處不受理匿名質疑投訴。

終審決賽結束後,對作品的質疑投訴繼續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條執行。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根據團體總分優先原則,確定上屆競賽總分前70名的學校為聯合發起高校,並可根據終審決賽規模、地區平衡、學校類別及代表性、承辦地區等因素作部分調整。

第十五條 各省(區、市)、各高校應舉辦與全國競賽接軌的屆次化的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各省(區、市)團委、科協、教育部門、學聯聯合設立省級組織協調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省(區、市)競賽的組織協調、參賽作品資格審查和作品初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參賽資格與作品申報

第十六條 凡在舉辦競賽終審決賽的當年7月1日以前正式註冊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類高等院校在校中國籍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職研究生)都可申報作品參賽。

第十七條 申報參賽的作品必須是距競賽終審決賽當年7月1日前兩年內完成的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或社會實踐活動成果,可分為個人作品和集體作品。申報個人作品的,申報者必須承擔申報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鑑定證書、專利證書及發表的有關作品上的署名均應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須是學生且不得超過兩人;凡作者超過三人的項目或者不超過三人,但無法區分第一作者的項目,均須申報集體作品。集體作品的作者必須均為學生。凡有合作者的個人作品或集體作品,均按學歷最高的作者劃分至本專科生、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類進行評審。

畢業設計和課程設計(論文)、學年論文和學位論文、國際競賽中獲獎的作品、獲國家級獎勵成果(含本競賽主辦單位參與舉辦的其它全國性競賽的獲獎作品)等均不在申報範圍之列。

第十八條 申報參賽的作品分為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科技發明製作三大類。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作者限本專科生。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限定在哲學、經濟、社會、法律、教育、管理六個學科內。科技發明製作類分為a、b兩類:a類指科技含量較高、製作投入較大的作品;b類指投入較少,且為生產技術或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小發明、小製作等。

第十九條 參賽作品涉及下列內容時,必須由申報者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評審。

動植物新品種的發現或培育,須有省級以上農科部門或科研院所開具證明;

對國家保護動植物的研究,須有省級以上林業部門開具證明,證明該項研究的過程中未產生對所研究的動植物繁衍、生長不利的影響;

新藥物的研究,須有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機構的鑑定證明;

醫療衛生研究須通過專家鑑定,並最好附有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性雜誌上發表過的文章;

涉及燃氣用具等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關用具的研究,須有國家相應行政部門授權機構的認定證明。

第二十條 參賽作品必須由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指導教師(或教研組)推薦,經本校學籍管理、教務、科研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第二十一條 每個學校選送參加競賽的作品總數不得超過6件,每人限報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過作品總數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過l件。參賽作品須經過本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進行資格及形式審查和本省(區、市)評審委員會初步評定,方可上報全國組委會辦公室。各省(區、市)選送全國競賽的作品數額由主辦單位統一確定。每所發起學校可直接報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參加全國競賽。

第四章 展覽、交流、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全國評審委員會推薦通過預審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及全部科技發明製作類作品參加展覽。科技發明製作類作品須有實物或模型參展。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組委會將在競賽的終審決賽階段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動,並適時舉辦單項展示賽或邀請賽等豐富“挑戰杯”競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在終審決賽期間,舉辦成果轉讓活動;成果是否轉讓不作為作品評審獲獎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擁有組織轉讓獲獎作品的優先權。成果產權及利益分配由學校和作者協商確定。

全國組織委員會可以結集出版競賽獲獎的作品及評審評語。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六條 全國評審委員會對各省級組織協調委員會和發起高校報送的參賽作品進行預審,評出80%左右的參賽作品進入終審決賽。參賽的自然科學類學術論文、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調查報告和學術論文、科技發明製作三類作品各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等次獎分別約占進入終審決賽各類作品總數的3%、8%、24%和65%。本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個學歷層次作者的作品獲獎數與其進入終審決賽作品數成正比例。科技發明製作類中a類和b類作品分別按上述比例設獎。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全國終審決賽的作品,確認資格有效的,由全國組織委員會向作者頒發證書,並視情況頒發相應的獎金。參加各省(區、市)預賽的作品,確認資格有效而又未進入全國競賽的,由各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向作者頒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競賽以學校為單位計算參賽得分,團體總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榮譽“挑戰杯”為流動杯,授予團體總分第一名的學校;設“優勝杯”若干,分別授予團體總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學校。累計三次捧得“挑戰杯”的學校,可永久保存複製的“挑戰杯”一座。

第二十九條 各等次獎計分方法如下:特等獎作品每件計100分,一等獎作品每件計70分,二等獎作品每件計40分,三等獎作品每件計20分,上報至全國組委會但未通過預審的作品每件計10分。如遇總積分相等,則以獲特等獎的個數決定同一名次內的排序,以此類推至三等獎。

第三十條 競賽設10個左右省級優秀組織獎和進入終審決賽高校數30%左右的高校優秀組織獎,獎勵在競賽組織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省份和高校。省級優秀組織獎由主辦單位根據《優秀組織獎評選辦法》評定,報全國組織委員會確認。高校優秀組織獎由各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參照《優秀組織獎評選辦法》提名,主辦單位確定後報全國組織委員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在符合競賽宗旨、具有良好導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聯合社會有關方面設立、評選專項獎。專項獎不計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競賽聯合發起高校應向全國組織委員會交納規定數額的發起組織費。參加全國終審決賽的作品,作者所在學校應向全國組織委員會交納規定數額的參賽費。發起組織費、參賽費主要用於競賽的組織、評審、獎勵所需經費的補充。

第三十三條 競賽結束後,對獲獎作品保留一個月的質疑投訴期。若收到投訴,競賽領導小組將委託主辦單位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如確認該作品資格不符者,取消該作品獲得的獎勵,重新計算作者所在學校團體總分及名次,取消該校、該省所獲的優秀組織獎,通報全國組織委員會成員單位;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所在學校取消下屆聯合發起單位資格或參賽資格的處罰。

競賽組委會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承辦競賽的高校應按當屆組委會通過的申辦辦法,申請承辦下一屆競賽活動;獲得歷屆“挑戰杯”和“優勝杯”的學校具有承辦下屆競賽的優先權;當屆組委會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式產生下屆承辦單位。

第三十五條 競賽承辦單位有權以全國組織委員會名義尋求贊助。最高榮譽“挑戰杯”不得用於尋求贊助。

大挑與小挑的區別

“挑戰杯”競賽在中國共有兩個並列項目,一個是“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畫競賽,簡稱小挑;另一個則是“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簡稱大挑,兩者在比賽側重點不同,大挑注重學術科技發明創作帶來的實際意義與特點,而小挑更注重市場與技術服務的完美結合,商業性更強,小挑獎項設定為金獎、銀獎、銅獎,而大挑設定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大挑發起高校可報六件作品,其中三件為高校直推作品,另外三件要與省賽組織方協商推薦,而小挑只能推薦三件作品進國賽,大挑有學歷限制而小挑沒有,大挑分為專本科組、碩士組、博士組分開評審,大挑國賽最多可以報八人,而小挑最多可以報十人,大挑比賽證書蓋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 、教育部 、全國學聯、舉辦地人民政府的章,而小挑證書只蓋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 、教育部 、全國學聯的章。

挑戰杯系列專項競賽

網路虛擬運營專項比賽

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挑戰杯”競賽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從第七屆“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畫競賽(小挑)之後,將網路虛擬運營比賽單獨出來。網路虛擬運營競賽由全國“挑戰杯”競賽組委會舉辦,蓋全國“挑戰杯”組委會章,每年兩季,競賽流程為校賽選拔初賽、全國預賽、全國複賽、全國決賽。獎項設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共100名),另外國賽入圍了現場決賽的團隊,網路虛擬運營直接入圍全國決賽,入圍團隊可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網路虛擬運營專項決賽,若選擇參加,必須保證網路虛擬運營參加成員與國賽答辯成員一致。

特色項目獎

第八屆“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畫競賽中,除了網路虛擬運營專項競賽外,全國挑戰杯組委會專門設定了項目特色獎,對進入了國賽現場決賽的團隊並參與公開答辯的團隊,秉著好中選優,精益求精的原則評選了項目特色獎及最具潛力投資獎等,蓋全國“挑戰杯”組委會章。

西安世園會專項競賽

第十二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期間,為擴大挑戰杯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全國挑戰杯組委會專門舉辦了西安世園會專項競賽,該項目由學校團委重新推選3個項目,前提是不與已經入圍國賽的作品重複,蓋全國“挑戰杯”組委會章。

累進創新獎

根據第十三屆“挑戰杯”競賽組委會安排,本屆競賽增設了“累進創新獎”和“交叉創新獎”各若干項,為順應交叉學科學術研究和人才培養的趨勢,引導和鼓勵大學生吸收融合不同學科研究對象、研究視角、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豐富知識和研究能力體系,

1.申報作品須為已參加過往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競賽的作品。

2.作品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符合下列一條或幾條:(1)較之前參賽時有重要研究進展;(2)在作品孵化方面有明顯成果;(3)學校通過設立累進支持基金、實施創新人才培養計畫等方式對較長周期的參賽項目提供持續支持,對參賽隊員進行跟蹤培養;(4)參賽項目被黨和政府相關部門、社會機構採納並結合實踐加以完善,在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累進創新獎每個高校只能選報一件作品。

交叉創新獎

(一)申報條件

1.參評作品須入圍第十三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競賽。

2.參評作品須涉及兩個及以上學科(指“國家1997年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在研究對象、研究視角、研究方法、研究工具等方面突出體現作者的跨學科研究能力。

交叉創新獎每個高校只能選報一件作品。

挑戰杯系列競賽系統介紹

官方主頁的建立、微信二維碼、每一屆承辦都有獨特的會徽、口號、吉祥物、展板、創新故事等線上和線下特色品牌活動使得“挑戰杯”與時俱進,不僅具有權威性更具備時尚、高端、大氣的特性,更深入的走入了學生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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