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培計畫”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以下簡稱: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管理,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國小教師國家級教師培訓計畫的通知》(教師〔2010〕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的目標任務是:通過對全國中國小、幼稚園骨幹教師和教師培訓者的集中培訓,培養一批“種子”教師,引領和推動“國培計畫”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以及各地教師培訓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由中央財政專項經費支持,教育部、財政部組織實施。
第三章 培訓內容
第六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的培訓內容,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幼稚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國小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2〕1號)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教師專業發展的需求確定。
第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應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培計畫”課程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廳函〔2012〕5號)要求,科學設計培訓課程內容,以問題為中心,以案例為載體,實施主題式培訓,為學員提供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提升教師教育教學能力,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四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的培訓對象為全國中國小和幼稚園骨幹教師、骨幹班主任教師及骨幹教師培訓者等。
第五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的參訓教師原則上應具備高級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八條 教育部評審認定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培訓院校(機構)資質,並根據培訓績效和項目需要對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由教育部擇優遴選具備資質的院校(機構)承擔培訓任務。
第六章 培訓管理
第十三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認真做好培訓需求調研,科學研製培訓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實行首席專家制,首席專家負責培訓方案研製、統籌指導等工作,原則上為培訓任務承擔機構人員。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根據項目要求,遴選熟悉中國小、幼稚園教育實際的學科專家和一線優秀教師、教研員,組建培訓專家團隊,原則上省域外專家不少於35%,一線優秀教師、教研員不少於50%。
第十五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培計畫”資源庫,整合優質資源,同時注重培訓過程中產生的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擇優遴選生成性資源參加“國培計畫”資源評審,原則上每學科(領域)報送資源不少於1件。
第十六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注重培訓方式方法創新,採取參與式、研討式、案例式、情境式、體驗式等多種方式,將專題學習與現場觀摩實踐相結合,注重學員參與,充分調動學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為學員提供良好的培訓場所、培訓設備、食宿條件等,為學員培訓期間的學習生活和實踐提供保障。
第十八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加強對培訓過程的監管,制定教師考核、學員評價等相關制度,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有效利用遠程教育平台和現代教育技術手段,採取課題合作研究、跟蹤指導等手段,做好學員訓後服務。原則上訓後跟蹤服務期不少於三個月。
第五章 學員選派
第十條 省級教育部門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培訓名額和培訓對象條件要求,推薦參訓學員,優先選派承擔中西部農村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項目及本地教師培訓任務的骨幹教師。
第十一條 參訓學員選派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教師申請、學校推薦、省級教育部門審核的程式進行。省級教育部門要充分考慮學員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則上參加過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的教師三年內不再推薦參加同類項目。
第十二條 省級教育部門要通過“國培計畫”網站,及時報送參訓學員信息。教育部將對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學員,取消參訓資格,併網上通報。參訓學員資格認定後,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會同省級教育部門通知學員按時參訓。教育部、財政部將根據各省報送的學員信息質量、學習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訓名額。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的總體規劃、統籌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國培計畫”專家委員會,負責研製相關標準,進行項目指導、諮詢和評估工作。“國培計畫”中國小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執行辦公室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利用“國培計畫”網站和項目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和支持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學員選派和管理工作。要將學員學習情況與其考核獎勵掛鈎,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學員“種子”教師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主管“國培計畫”實施工作,指定項目統籌管理部門,組織協調教師教育水平較高的院(系、所)或部門承擔培訓任務,完善項目內部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八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項目績效考核工作,採取網路匿名評估、專家實地考察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培訓承擔機構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績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培訓實施方案執行情況、學員滿意度、培訓效果、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等。考核結果將及時反饋培訓任務承擔機構,並作為資質調整、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按照項目實施相關要求,認真做好績效自評工作,並於每年12月底前向教育部報送績效評估報告、學員評價表等總結材料。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示範性集中培訓項目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培訓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專家勞務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租用費和宣傳費。培訓任務承擔機構須按要求編制項目預決算,教育部分期將項目經費撥付到培訓任務承擔機構。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財政部對培訓任務承擔機構的項目實施、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和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並作為以後年度審定“國培計畫”項目承擔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培訓任務承擔機構要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於違規違紀問題,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