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縮寫為: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於當年成立的美國聯邦政府專門委員會,旨在監督證券法規的實施。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主席每五年更換一次,由美國總統任命。為了保證交易委員會的獨立性,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三人以上來自同一政黨,現今的主席為瑪麗·沙皮諾擔任,她也是美國歷史上第一位擔任此職位的女性主席,其他四位委員由兩位共和黨人和兩位民主黨人擔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理條例旨在加強信息的充分披露,保護市場上公眾投資利益不被玩忽職守和虛假信息所損害。美國所有的證券發行無論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必須在委員會註冊;所有證券交易所都在委員會監管之下;所有投資公司、投資顧問、櫃檯交易經紀人、做市商及所有在投資領域裡從事經營的機構和個人都必須接受委員會監督管。
相關背景
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由於證券市場上的公司通過不公開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手段來獲得巨額利益,由此導致了美國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盤,投資者的利益遭到巨大的損失。於是美國國會分別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確認在證券交易中要公允地公開企業狀況、證券情況等,以投資者利益為首。美國總統弗朗克林·羅斯福( Franklin D. Roosevelt)任命了約瑟夫·甘迺迪為首任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
現代,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七部證券相關法律的執行工作,包含: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託契約條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1940年投資諮詢法和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
證券交易委員會行使由國會授予的權利。保證公共公司不存在財務欺詐,提供誤導性的信息,內幕交易或者其他違反各項證券交易法的行為,否則將面臨民事訴訟。
設定機構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總部在華盛頓特區,擁有5名經總統提名並由國會通過的委員、5個職能部門和23個辦事處,大約有4600名員工分布在華盛頓和全國各地的11個地區辦事處。
委員
委員的任期為5年,在委員會中依次替換,所以每年的6月5日都有一個更新。這5人中,總統要指派一名主席出來作為最高的決策者。他們主要執行以下職責:
聯邦證券法
修正已有證券法律
加強實施法律法規
當然這些會議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媒體監督。
部門
企業融資部,保證企業上市符合披露要求以及其他股票交易檔案的審查。
市場監管部,監督和管理證券市場。
監管法律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其他監管法規還有《1934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託契約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資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資顧問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司法介入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具有準立法權、準司法權、獨立執法權。
首先它擁有明確的宗旨:尋求最大的投資者保護和最小的證券市場干預,限制證券活動中的欺詐、操樅、過度投機和內幕交易等活動,維護證券投資者、發行者、交易者等各類市場參與者的正當權益,通過一個公開而公平的投資信息系統,促成正確的投資選擇和最佳的資源配置。
擁有權威地位:證券交易委員會為獨立機構,不隸屬總統、國會、最高法院、或任何一個行政部門。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職權,不受上述機構的指揮。
嚴謹的構建:證券交易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委員會為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最高決策機構,下設若干職能部門,他們都對委員會負責。為保持委員會的中立性,證券交易法第4條明確規定,同一黨派的委員不得超過3人。委員會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委員會任期5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任。委員會通過決議應由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委員不得兼任任何職務,不得買賣證券或從事其他證券交易活動。證券交易委員會要受到總統、國會及法院的牽制。在行政方面,總統掌握著委員及任命主任委員的權力。一般情況下,新總統就職,主任委員都要自請離職。在財政預算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財政預算要交於聯邦預算局審核同意編制,然後由總統關交國會、審議。證券交易委員會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抗訴時,也應取得檢察長的同意。在司法控制方面,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行政處罰,被處罰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裁決。所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才能擁有令人仰視的直接司法介入。
如何"司法介入"
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發現由違法交易或接到違法舉報的,就可以對可能存在的違法事項進行調查。調查分為正式調查和非正式調查兩種。
非正式調查以承辦人員收集有關資料及訪問有關人員為主。如果調查人員認為確有違法行為,或即將有違法事件發生,可報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正式調查。
正式調查由證券委員會簽發正式調查令,說明調查的範圍,違反之法規及受調查人(公司、團體、個人)。證券委員會可以傳訊當事人到現場接受詢問,傳訊證人。如被傳訊人拒絕到場或拒絕接受詢問,證券交易委員會可向聯邦地方法院請求籤發命令,強制當事人到場或提供證據。如當事人再違抗強制令的,可判以輕罪,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以1000美元的罰金。
正式調查結束後,承力單位根據調查的情況,向委員會做出對該違法行為進行懲處的建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還可以舉行行政聽證,給被指控的人進行申辯護的機會。在聽證結束後30天內,負責承辦的委員對案件做出初步裁決。當事人若不服,在初步裁決1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提請複審申請。委員會亦可依照職權在初步裁決後20日內發布審查命令,進行最後審查,做出最後裁決。
在最終裁決做出前,當事人可提請進行和解,並提出和解計畫,姑辦單位如認為和解計畫可行,則附加意見提請委員會決定;如接受和解,當事人就按照和解計畫自動執行有關規定,以避免被強制懲處。
加強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式提議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督機構——公共責任委員會,專門負責監督和檢查會計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是否符合職業道德,其會計業務是否規範、以及其業務水平是否達到財會質量標準等等。為了同時保證這一機構的獨立性和在財會業務上具有較高的專業水準,新機構的成員將主要由財會行業以外的人士和少數財會行業的專家以及退休人士組成。證券交易委員會還建議,採取向財會公司和上市公司收費的辦法來支持新的監管機構的運作。新機構的建立將改變各公司長期以來自行管理公司財務和審計的狀況。
早在2002年3月21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皮特就已在參議院作證時指出,該委員會將主要負責處理財務欺詐案件,而醞釀中的公共責任委員會將負責財會部門的職業道德和財會業務質量的監管,不涉及法律問題。由此可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建議成立公共責任委員會的目的是要從不同方面加強金融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成立於1934年,是美國政府專門負責金融監管的機構,其主席由總統任命。該機構是在上世紀20年代末美國發生經濟大蕭條和金融危機後產生的,目的是恢復投資者的信心。在此之後,該機構一直致力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保證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
美國股票市場迅猛發展,交易量大增,道-瓊斯指數也以越來越快的速度跨上新台階。另外,金融工具的不斷翻新和複雜化,使美國原來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顯露出漏洞和缺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意識到,面對股票市場發展的新形勢,僅靠自己制定規章制度和採取行政管理手段來監管金融市場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其他部門更廣泛的力量進行定期、細緻、具體的監管,從根本上確保各家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從這個角度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新舉措也是其銳意創新的表現。
此外,從更多角度加強金融監管也是客觀現實所需。美國公眾參與股市交易的程度也越來越高。20年前,美國只有5.7%的家庭擁有股票,而已有51%的美國家庭持有股票。據統計,美國目前有超過8800萬的股票投資者。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更多金融工具的產生,更多的人開始以各種各樣的組合方式積極投資股票市場,許多人甚至把養老金也拿去投資。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市場上的欺詐活動無疑更大地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如不及時加強金融監管,其後果不堪構想。
然而,加強金融監管仍然任重道遠,尤其是會遇到一些華爾街上市公司的阻撓。此外,新的機構如何運作還面臨很多具體問題,它是否能確保可靠性和有效性也需要進一步觀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表示要繼續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爭取取得實質性的結果。
UT斯達康
美國東部時間2008年5月1日訊息,UT斯達康(Nasdaq:UTSI)宣布,該公司已經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簽署了一份最終和解協定。在此之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UT斯達康過去發布的財務報告、過去的期權獎勵模式、過去在中國簽署的特定銷售契約、以及其它事務展開了調查。
對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指控,UT斯達康並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根據雙方達成的協定,如果UT斯達康未來再次違反美國聯邦證券法中同報告、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相關的條款,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其發布一項永久禁令。在今天公布的協定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並沒有對UT斯達康處以罰款。這份和解協定並不涉及美國法務部就UT斯達康涉嫌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所進行的調查。
UT斯達康CEO、董事陸弘亮也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達成了和解,同意支付1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但並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相關指控。和解協定還規定,如果陸弘亮未來再次違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其發布一項永久禁令。這份和解協定還需要獲得美國一家地方法院的最終批准。
如何監管
在公司運行良好的時候,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並不去調查被逆向收購的公司,這與IPO有很大的不同,而當這些公司出現問題的時候,美國投資者的利益就會受損,然後SEC就會調查這些公司。中國的法律並沒有禁止中國公司向國外的監管機構提供必要的財務信息,但是中國的這些公司不願向SEC提供信息。在此情況下,SEC會選擇對這些中國公司的審計機構採取行動以確認審計質量是否合理,無論這些審計機構是“四大”在中國的分支機構還是中國本土的審計機構,SEC會要求相關的審計機構提交他們對這些公司的工作底稿,但是中國法律不允許中國的審計機構將工作底稿提供給外國的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