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指令
簡介
2003年2月13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2002/95/EC指令,即《關於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特定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指令)。指令於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且要求:投放歐盟市場的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六類有害物質,每種物質在均質材料中最大允許質量百分比濃度為:鎘為0.01%(100 ppm),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分別為0.1%(1000 ppm)。RoHS 2.0正式取代老版RoHS
歐盟於2011年7月1日正式發布修訂版RoHS指令2011/65/EU(RoHS 2.0)。根據RoHS 2.0的規定,歐盟成員國需要在2013年1月2日之前把RoHS 2.0轉化為國內法律;自2013年1月3日起RoHS 2.0正式取代老版RoHS指令(2002/95/EC)。這將為電子電氣行業帶來一系列挑戰,如RoHS 2.0極大的擴展了指令管控範圍,還將電子電氣產品的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識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並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RoHS 2.0適用產品範圍
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通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玩具、休閒和運動設備,醫療設備,監控設備,自動售貨設備及其它電子電氣設備。此外,RoHS2.0指令也要求歐盟委員會在2014年7月22日前對管控產品範圍重新評估。RoHS 2.0限制物質
RoHS 2.0附屬檔案II中列出的限制物質及其限值要去與老版RoHS保持一致。同時,RoHS 2.0明確要求歐盟委員會應在2014年7月22之日前對附屬檔案II進行完全的評估和修訂,並選定4種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優先評估物質,納米材料也將被列入審查的範圍。CE標誌要求
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已納入CE標誌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並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RoHS全球化趨勢
在歐盟RoHS的影響下,全球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都針對電子電氣產品中的有害物質提出了類似的管控要求,RoHS要求呈現出明顯的全球化趨勢。全球典型RoHS法規列舉如下:中國
-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 《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自願性認證實施意見》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 《電子廢棄物回收法案》及其修正案
- 《加州能源、照明效率、有害廢棄物法案》
日本
《電子及電氣設備特定化學物質的含有標示方法》韓國
《電子電氣產品和汽車產品資源回收法》其他國家
泰國、烏克蘭、土耳其、印度、越南等其他多個國家已實施或制定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限制法規。中國RoHS國推污染控制認證
2007年3月起中國開始實施《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俗稱:中國RoHS),對中國市場上的電子信息產品展開污染控制管理工作。考慮到電子信息產品供應鏈的複雜性以及有害物質的管理特點,為進一步加強整個供應鏈上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國家認監委與工信部於2010年5月18日共同發布《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自願性認證實施意見》,並於2012年7月正式開展。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自願性認證(簡稱國推污染控制認證)是指由企業自願申請,通過認證機構證明相關電子信息產品符合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和技術規範,由國家推行、統一規範管理的認證活動。通過該認證,企業可有效提高企業對整個供應鏈的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和管理能力,並可獲得政府優惠政策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