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最初於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並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於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占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MARPOL 73/78公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該公約旨在將向海洋傾倒污染物、排放油類以及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設定目標是:通過徹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而造成的污染來保持海洋的環境,並將意外排放此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所有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船舶,無論其在何海域航行都需執行MARPOL公約的相關要求,各締約國對在本國登記入級的船舶負有責任。
MARPOL公約有六個附則,分別對不同類型的船舶污染做出了相關規定,這六個附則所針對的內容分別是:
附則 I - 油類
附則 II - 散裝有毒液體物質
附則 III - 海運包裝中的有害物質
附則 IV - 生活污水
附則 V - 垃圾
附則VI - 空氣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