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EB-5項目的投資者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①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100萬美元並至少僱請10位雇員;②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並至少僱請10位雇員;③在經政府批准的特定區域投資50萬美元,即可通過投資形成一個經濟主體(根據美國相關政策,EB-5項目把這樣的經濟主體稱為"地區中心"),經濟主體既可以是私營主體也可以是公共事業單位。通過這個項目,投入經濟主體所積累的資金,將被引入特定的美國地區。一般而言,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資料備齊送件後的二至六個月,即可獲知其申請是否被美國移民局批准,並於六至八個月內獲發有條件的移民簽證(有條件限制綠卡),而投資者在相關規限的五年投資期過後,只需通過美國移民局審批允許,即可獲得無條件綠卡,同時投資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樣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權。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個,其中有5000個名額保留給選擇投資於"地區中心"內的投資人。
此外,美國對於EB-5申請人的條件規定也相對寬鬆,沒有學歷、語言、年齡和商業背景的要求,只需證明其投資資金為合法所得(包括個人積累所得、遺贈、繼承等多種方式).
美國EB-5項目自從推出以來一直備受申請人追捧,而通過此項目移民到美國的人更是不計其數。從移民家園網了解到,EB-5投資移民對申請人的要求可以說是十分寬鬆,無論是學歷、資金、語言以及門檻,都要比加拿大低許多,申請人只需通過區域中心或者直投的方式在政府指定的目標就業區投資50萬美元,並直接或者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就可以拿到兩年有條件移民簽證,而等這兩年的有條件移民簽證到期後,如果該投資項目還在正常的運轉,那么申請人就可以獲得永久性的綠卡。
被拒風險
2014年下半年開始,因EB-5項目方大規模偽造經濟計算模式數字,被聯邦移民特別審核部門調查發現,導致投資人永久綠卡I-829被拒,資金耗盡。EB-5投資人追訴項目方資產不果,轉向追訴國內移民中介,原因如下:I.根據美國"有限責任合伙人公司"法律法規:Section303oftheRevised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一旦EB-5項目倒閉或有其它債務糾分,EB-5投資人不能追訴項目方,開發商,及個人擁有的任何資產。只能追訴"EB-5項目合伙人公司"內的資產。而這裡面全部是EB-5投資人投入的資金,資金被項目方,開發商以各種手段抽空。屆時,項目方只須關閉該"EB-5項目合伙人公司",一切就宣告結束。這就是為何所有的EB-5項目被銀行拒貸的真正原因。
II.EB-5項目立項的同時,必須設立一個"EB-5有限責任合伙人公司"即,"LimitedPartnership",由項目方管理。EB5投資人的許可權只是投$50萬美元入帳,無權過問項目如何操作管理。而項目方,開發商不放l分錢入帳。"EB-5有限責任合伙人公司"內的所有資產,全部是EB-5投資人的投資。一旦項目失敗,資不抵債,或任何原因藉口,項目方只須關閉"EB-5有限責任合伙人公司"一切即告結束。EB-5投資人將財,卡全失。此時,項目方,開發商早已錢賺足,且亳發無損的撤出。
III.EB-5投資人申請臨時綠卡I-526前,必須先把$50萬美元打入"EB-5項目合伙人公司"。"EB-5項目合伙人公司"內的所有資產包括:I.EB-5投資人實實在在打入的$50萬美元,II.外加項目方的一份毫無價值的EB-5項目集資計畫書。
IV.按中國法院審理模式,儘管移民中介與EB-5投資人簽署的是霸王條例及口頭上的虛假承諾。法院仍會糾正條文的不合理內容,只要有兩個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證,移民中介的口頭虛假承諾則完全無法抵賴。
V.按中國法律條規,一旦移民中介被法院裁定為:虛假宣傳,虛假承諾,故意欺騙EB-5投資人。法院可凍結移民中介法人的企業及所有的個人資產。同時可追究相關當事人,參與欺詐的工作人員刑事及民事責任,及個人資產,賠償投資人的損失。
VI.相對美國法律,EB-5投資人無法追債。而按中國法規,投資人可挽回相當部分資金損失。更有利的是,一旦被告人被裁定,法院可追繳其現有的,及數年前轉移到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按中國量刑標準,受害的投資人獲賠越多,被告人則可減少刑期,因此大量被轉移的資產已經從境外被追回。
VII.調查移民中介的法人幾乎都持有國外居住證(綠卡),或外國護照。這些人隨時都可能跑路,而無處追蹤。一些已參加過項目或無法討回定金的前期投資人已開始行動。
VIII.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員工刑事及民事責任。按中國法律,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參與欺詐行為的員工刑事及民事責任,及所有個人資產,以賠償投資人的損失。通常這些人都是以口頭上的虛假宣傳,虛假承諾,欺騙方式誘導EB-5投資人上當,以為這樣可死無對證。實際上,只要有兩個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證,這些員工照樣可被法院定刑事及民事罪責。
IX.EB-5受害人成功追訴,當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員工刑事及民事責任的成功率及勝訴獲賠金額。2015年2月28日的統計結果顯示,已參與集體訴訟的EB-5受害人,目前平均每人獲賠10萬人民幣+$1II.63萬美元。其餘金額損失正在追繳中,未有結果顯示。
X.EB-5受害人追訴方式。聯絡到一個以上,同一家移民中介公司的受害人,都受過同樣相似模式的欺騙。因每個受害人損失的金額數目巨大,向公安機關或經偵機關報案,保留報案存檔,同時由律師提民事起訴。據相關報導顯示,國內很多律師先不收費,獲得賠償後,與EB-5受害人按比例分賬。根據案例記錄,當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利用口頭欺詐方式的員工同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XI.EB-5受害人金額獲賠金額。依前期案例判斷,獲賠公式:Y=10萬人民幣+$X萬美元。$X萬美元=同一個中介機構被收繳的資金/提起追訴的EB-5受害人數。
XII.EB-5受害人可獲賠金額,完成依照EB-5受害人的申訴次序先後。例如,法庭先審理A案共有10個EB-5受害人,期間共追繳到$1,000萬美金。那么A案的10個EB-5受害人可獲全賠。餘下的金額再去賠償B案,C案,D案.........的EB-5受害人。
陷阱
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銀行資金監管帳戶陷阱。資金監管都是項目方找的私營銀行關係戶,並非監管部門,雙方可從中獲相當比例的高額回扣服務費,管理費。當然錢都出自EB5資金。一旦EB5資金投入,投資人在毫不知情的狀況下,資金就通過預設好的陷阱條例,被項目方取走使用。所謂設立資金帳戶監管,實際上是巧立名目,刮分EB5資金,同時用來迷惑EB5投資人而已。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虛構銀行貸款證明。項目方只是去銀行討論有關貸款的程式和所需的數額,列印出的討論摘要,被虛構成銀行的正式貸款,聲稱已貸出了幾億美金欺騙投資人。美國銀行從不做無抵押,風險貸款。因EB5項目極高的爛尾率,從1992年EB5項目實施至今,從未獲得過銀行一分錢的貸款。
I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致命的拖延工期集資陷阱。美國法律規定,只要還短缺一個投資人,工期可合法無限期拖延。項目不完成,移民局不會受理任何人的永久綠卡I-829申請。直到數年後宣布爛尾時,資金已被耗盡。投資人按程式將被遞解,此時項目方的一筆爛帳更無人追究。
IV.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在建工程民間集資陷阱。項目方在在工程造價上早已虛高,超出市場價數倍,前期資金已被抽空,目前已是資不抵債。導致銀行拒絕貸款、需要額外支付中介$5萬至$15萬美元高額佣金來中國推銷這些已經是資不抵債的股權。按正常市場情況在建的工程,銀行不會拒絕貸款。既便超出預算45%都還可能獲銀行貸款。何必要支付高於銀行利息5倍的中介費來集資。只有兩種可能:I.中介子虛烏有的大樓,圖片宣傳。II.項目方在爛尾暴露前,能撈多少錢是多少。
V.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是假立項真圈錢的集資陷阱。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EB5建造開工的項目無一不是拖延工期或成爛尾。項目方宣稱已投入幾億美金。實際是把廉價土地通過自己的估價師進行幾十倍高估得出的虛假數額,再賣給EB5投資人。例如已被聯邦起訴的芝加哥會議中心EB5項目市場估值$700萬的地價,項目方卻花$I.7億EB-5資金購買。項目方直接賺取高昂的土地差價,根本沒有打算完成項目。
V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招募幾百個EB5投資人來建造大型建築群。項目越龐大,錢圈得越多,而且可以拖工期,讓投資人遙遙無期地等待,數年後宣布爛尾時,項目資金已被消耗殆盡。典型項目:百度搜尋,查:eb5data
V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EB5資金返還及資產抵押誤導。至今中國大陸無幾人獲批正式綠卡I-829或獲得過還款。花$50萬美金只買到2年有效期的臨時綠卡I-526
VI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提供項目保險誤導。項目方出具虛假保險公司證明,保證項目按期在預算內完成。美國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會為沒有建造好,不存在的項目保險,只對施工事故安全作保。對於資金斷供、綠卡申請失敗等關鍵問題概不負責。而且這些保費是按月支付,項目方隨時停付,保險就隨時被取消。
IX.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宣稱EB5投資人能作還貸第一順位。此舉恰恰說明沒有任何其他機構或銀行提供任何資金。因為美國銀行同意貸款的首要條件就是必須為還貸第一順位,且必須有已存在的不動產做抵押,否則銀行絕不會放貸。
X.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邀請權威機構推廣項目來打消投資人對項目的種種疑問。因為EB5投資人的資金並未直接匯入這些機構的賬號,這些機構在騙局公布後反而以受害者身份出現,不負任何法律和財務上的責任。
X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簽約知名建築商,開發商,博取投資人信任。事實上任何人只要願出資金雇建築商造項目,當然都會簽約。建築商、開發商只是收費提供建造服務,只賺不賠。一旦EB5資金耗盡,後期資金不到位,則立即停工。工程爛尾及投資人綠卡申請問題,絕不是建築商、開發商的負責範圍。反而還會反訴EB5投資人拖欠違約尾款。
X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身價數十億美元的上市公司及州,市機構已經巨額注資謊言。還有世界500強公司簽約預購,代售,代租。當投資人要求查看具體檔案細節時,中介就以商業保密協定等等理由搪塞,並謊稱這么大的項目絕不會騙區區$50萬。但為何美國銀行和美國投資人都拒不參與?為何項目方不惜遠渡重洋、捨近求遠把完美的投資機會奉送給EB5投資人,還額外支付中介$12萬美元高額佣金?
XI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經濟計算模式工作職位數字誤導。只是個預估數字而已,項目是否爛尾,運作中款項是否被侵呑,項目虛高造價3至5倍等都是不定因素。通常項目方,開發商都會在項目運作中,想方設法最大限度增加開銷,達到賺錢的目的。其中任一變數將導致投資人永久綠卡I-829終審被拒,血本無歸的命運。
XIV.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EB5項目分期融資謊言:中介聲稱第I期,第II期認購已售完,現售第三期。實際上分期只是作幌子,把總投資額虛增擴大,資金卻並不到位,實際上每期只融到幾個投資人。用虛高的總投資額計算工作職位,造成產生高工作職位數字的錯覺。在正式綠卡(I-829)終審時,經不起移民局內部專業的勞工審核,導致綠卡被拒。同時由於多期資金並未到位,項目最後成爛尾。耗上幾年時間,一則延長了融資時間,同時也延遲讓投資人意識到真相。近期被調查的項目,搜尋百度:eb5風險調查。
XV.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EB5項目被移民局預先批准謊言。EB5投資人的正式緣卡I-829申請必須是2年後,經過移民局嚴格申核,判斷投入的EB5資金是否產生了足夠的工作職位數字。在此之前,移民局無法提前作出任何結論。
XV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偽造企業或基金已預購,虛構盈利預期,欺騙投資人。宣稱項目完工後,保證EB5投資人賺高利潤出場。項目方偽造認購意向書,虛構盈利預期。自1992年至今,貸款、債券類EB5投資移民項目都是以爛尾告終,無一例外。這類項目的EB5投資人的正式綠卡(I-829)申請不是被拒、遭遞解,就是自動放棄、離境。目前EB-5投資項目只能向中國人推銷,而歐洲及已開發國家無人參與。
XV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EB5公寓,酒店類項目,虛高造價。根據移民局參照的ReedConstructionData行業標準,美國豪華公寓的實際造價(HardConstructionCost)不包裝修,平均為$105美元平方英尺,經濟型酒店為$121.5美元平方英尺,最高檔五星級酒店為$163美元平方英尺。如果項目方造價明顯高出行業標準,移民局就會依此認定大量資金沒有真正投入產生實質性工作職位,而被項目方賺走。正式綠卡I-829申請會因不能滿足工作職位數字而被拒。
XVI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公寓,酒店類項目虛報低造價欺騙投資人。項目方向投資人集資時,使用預估低造價。一旦EB5投資人放款後,實際造價立刻跳升3倍以上。導致投資人正式綠卡I-829被拒,同時血本無歸。例如:百度搜尋:eb5data
IXX.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做虛假預售廣告欺騙EB-5投資人。項目方與中介聯手在美國當地報紙上對不存在的項目做虛假預售廣告,以此廣告欺騙國內潛在的EB-5投資人。達到集資目的。
XX.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使用欺詐手段誘迫投資人上當。在沒有一個簽約人狀況下,中介聲稱已有二百人搶購。實際上聲稱已售盡的項目也只有幾個人,甚至無人認購。例如,百度搜尋:eb5風險調查
XX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貸款、借貸,債券類吸金模式誤導EB5資金投入。此類極高風險,業內預估為爛尾的項目。只有讓不知情的中國EB5投資人來出資。收到投資款的公司並不直接參與項目建設,只是將投資款轉貸給一家或多家公司,形成多角債關係。給EB5投資人一紙契約作擔保,屆時只要其中一家或數家公司撤出或關閉,投資人就會被典型的三角債所困。收款公司與用款公司相互推諉,項目爛尾、討債無門之外,移民局根本無法判定哪些工作職位是由EB-5項目投資人貸款產生的,不能通過正式綠卡(I-829)審核。
XXII.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臨時綠卡(I-526)誤導投資人。項目方聲稱只有投資人收到臨時綠卡(I-526)後才動用資金,造成保證投資款安全的假象。其實只要EB5投資人將款匯入美國項目方賬戶,投資人在毫不知情的狀況下,被項目方取走使用。而此時移民局無法對資金使用進行審核,只有兩年後申請正式綠卡(I-829)時,移民局專門審核部門才能揭露真相。造成正式綠卡(I-829)被拒,投資人會面臨整個家庭因沒有合法移民身份而遭遞解出境,以後甚至連普通的赴美旅遊簽證都無法獲批。更嚴重的是,一旦有遭美國遞解出境的記錄,申請歐洲及其它國家移民都將被拒。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必須年滿21歲2、申請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申請人擁有一百萬/五十萬(特區移民方案)美金的證明,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申請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此投資可直接/間接(特區移民方案)創造十個工作機會
6、投資資金來源之說明,須證明投資款是取自正當來源,此可包括房產銷售,債券股票,企業盈餘,商業買賣,贈與和繼承等
7、主申請人前五年之所得稅單(英文版本)
申請步驟
美國EB5項目對申請人有以下要求:投資100萬美元;但如果是區域中心的投資項目,則需要50萬美元。投資期限為五年,投資期滿後返還投資款。要求申請人必須年滿21周歲;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時申辦;不要求申請人任何商業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語語言能力;申請人的資產不一定由申請人本身能力累積所得,贈與、繼承等方式都可。
EB5申請7步驟
據悉,無論是哪個區域中心的投資項目,只要是通過美國EB-5法令獲取的移民簽證,都必須遵循EB-5的法律條文。
具體申請一般以下7個步驟:
1.申請人選定區域中心投資項目,並將投資款匯入項目指定的監管銀行;
2.蒐集所有材料提交I526申請;
3.I526批准,轉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VisaCenter);
4.國家簽證中心通知繳納簽證費,填寫DS230表格,轉廣州領事館;
5.廣州領事館面談取簽證;
6.全家登入美國獲取有條件綠卡;
7.登入之日起21個月提交I829申請,獲取無條件綠卡。介於目前申請人數驟增,從提交申請至可以獲得移民簽證大致需要1年至1年半時間。
條件式綠卡為期2年
通過EB-5投資所獲得的首先是一個為期2年的條件式綠卡。兩年期滿只要投資款沒有撤回,創造了相應的就業,即可轉為無條件綠卡。條件式綠卡與無條件綠卡主要是卡面有效期的區別,在享受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完全一致,包括子女教育、在美投資生活、醫療養老等。
最新信息
美國移民局在2月26日舉行了一次電話會議,公布了EB-5的一些最新信息。移民局EB-5項目辦公室的負責人NicholasColucci主持了此次會議。以下為主要的會議信息:目前I-526申請的處理時間在9個月左右,I-924申請的處理時間在12個月左右。
該辦公室在進行人員重組,招聘培訓新的移民官,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處理時間還會延遲。
加州處理中心將從即日起把I-526申請轉到華盛頓特區的新辦公室處理。
在2013財年開始時,有504個I-924申請等待處理;移民局已經批准了218個,拒絕了32個。同時還有5018個I-526申請等待處理,移民局批准了3699個,拒絕了943個。
為了調查EB-5項目中可能存在的欺詐行為,移民局新雇了一些經濟學家、擁有法學學位的人士以及前情報工作人員。
此外,移民局正計畫推出政策指導手冊和新的EB-5規定,以便在將來使EB-5的審理過程規範流水線化。
通道
由於美國2014財政年度EB-5投資移民簽證名額用完,計畫投資移民美國的中國富豪將要面臨一個月以上的申請等待時間。根據美國律師協會網站上公布的報告,美國國務院簽證控制與報告主管近日表示,美國聯邦政府下一個財政年度開始(即2014年10月1日)前,該投資移民項目將不對中國申請者開放。這意味著面向中國申請人的EB-5簽證要等到10月1日以後,才能爭取2015年新的配額。EB-5移民項目在24年前啟動,每年為那些向美國開發項目投資至少50萬美元的申請人提供10000個移民簽證名額,這些項目涵蓋從學校、乳牛場、度假村、酒店等領域。作為回報,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一般可在兩年內便有資格獲取綠卡,即永久居留權。
美國EB-5項目至今,第一次出現財政年度尚未結束就用完額度的情況。這反映了進行美國投資移民的中國申請者快速增長。此外,加拿大政府今年早些時候叫停投資移民項目,也促使更多中國富人轉向美國。中國投資者占到了今年EB-5簽證的大約85%,因而國務院的這一舉措相當於使這一項目暫時停頓。他們預計,下一財年此類簽證的申請數量將更加快速地增長。
越來越多的申請者轉向美國項目,勢必會導致申請難度的增加和等待時間的延長。各位計畫投資美國項目的申請者應抓緊時間遞交申請,確保在2015年財年排位靠前,搶占配額。而已遞交申請的投資者應靜觀其變,一旦審批通過,便有很大機會可以使用2015年的配額。
EB-5投資移民特點編輯
1.具有風險性。美國EB-5政策的產生就是基於提振本國經濟,增加就業機會,所以它要求區域中心的設立必須是在高失業率地區,而高失業率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偏遠貧困地區,另一種是繁華卻就業不足的地區。如果是前者,由於一些有著雄厚實力的開發商的缺席,項目更可能出現問題。對一個移民項目來說,能否如期動工,能否按照移民局所需創造就業將直接決定投資人移民是否能成功。
2.政策穩定。從EB-5法案於1990年頒布至今,已經有20多年時間,歷經多屆政府考驗,無論政策如何改變,門檻是否提高,將EB-5政策繼續下去的決心一直都未曾改變。
3.法律及體制相對成熟。相比移民市場上此起彼伏的開門關門,美國投資移民從未關門,也已經產生了大批走完整個EB-5歷程的真實案例,移民機構也相對純熟。什麼樣的遞案符合I-526的標準,什麼樣的情形在I-829階段容易被拒簽,如何保障50萬美金還款的獲得等等都已經有成熟機制進行審核,隨著SEC等政府機構的介入和持續監管,EB-5將繼續向著健康持續的方向發展下去。
4.門檻較低,資金來源較寬鬆。相比加拿大等國對資產來源的嚴格要求,美國則相對寬鬆,只要證明資金來源合法即可,繼承、贈予等均可;且投資金額只有50萬美元,
5.居住地不限。通過美國投資移民移居美國後,可以在美國任意地方居住,也可繼續在中國居住,只需每183天登入一次美國即可。
方法
正常途徑EB5投資移民方式之一:投資買斷現有的企業。法律規定這個現有企業必須是在1990年11月29日後成立的。投資者必須重新組建或改建這個現有的企業,使其成為一個新企業。如果只是更換了企業業主,改變了商業地點的一些外觀裝飾,或採取了新的市場策略是不足以證明投資者把現有企業改建成了一個新企業的。
但移民法里也沒有明確定義什麼樣程度的改組或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尺度把握要有經驗。有一點卻是明確的,那就是要新雇滿十個全職工人。
美國投資移民方式之二:創立一個完全新的商業企業。且必須符合招滿10個美國工人及投資額達到100萬美元的條件。這是移民最直接最清楚的投資方式。
美國移民投資方式之三:擴建現有的企業。這樣的現有企業也必須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建立的。
申請投資移民的投資者要按法律規定把企業擴建到一定規模。具體來說,就是要把企業的淨資產增值40%或把企業人員人數增加40%。不過,新僱傭10個全職美國工人的要求依然要達到。
另外,申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還可用一種特殊的投資方式,這種方式是美國用來鼓勵投資者投資一些有問題的企業的。
即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投資一些虧損企業,這些企業必須已經存在了兩年,符合美國投資移民的要求,且在投資移民申請前的一年至兩年的時間內,企業的淨虧損相當於20%的企業淨資產。
申請投資移民的投資者若投資這樣的企業,要求必須在至少兩年的時間裡,把現有的僱傭人數控制在申請投資移民美國前的水平。當然,以這種方式做投資移民就不需要做到雇滿10個人的要求了。
就業計算模式
2013年5月30日,美國聯邦移民局(USCIS)通過新的政策備忘錄,對EB-5美國投資移民就業計算模式進行了重大的更新及規範。由於產生就業崗位數是移民局對EB-5綠卡終審時的首要基準,這些新政策已經直接導致一些EB5投資項目無法滿足移民局審核要求,使投資人面臨正式綠卡(I-829)申請失敗的結局。政府參與EB-5項目使捷徑成泥潭
目前對EB5投資移民的另一個誤區是想當然認為只要有政府參與就是最有保障的項目,事實卻完全事與願違。這類項目往往層層審核最繁複,資金損耗最嚴重,導致就業崗位不足,使綠卡終審失敗。其實原因很簡單,美國各級政府參與的項目都不以盈利為目的,以公益性的項目為主,諸如交通、通信、擴建、基建、圖書館、醫療、消防、老人中心等等。這類項目常年赤字運營在世界各國都是理所當然的,加上美國政府所有資金都來自納稅人,項目資金賠償第一順位永遠是納稅人。另外由於政府參與項目,必須額外遵循當地工會和地方經濟保護條款,使各類開銷成倍增加,直接造成投資金額無法雇用足夠的員工以滿足移民要求。對投資人更為不利的是,這些政府項目即使出現虧空,也絕不可能出售已建完的市政物業來抵押給投資人,沒有任何政府會讓投資人來掌控當地的交通、通信等等的。
最為重要的是EB-5投資移民是依據美國聯邦移民法,任何州級、縣級或市級政府都無權給予投資人在綠卡審核時的任何優先權,這是移民法早已明確的。如果有政府部門或官員給投資人作出任何投資款或綠卡方面的承諾,就是涉嫌違法和欺詐,會受到聯邦調查局查處。所以有政府參與的項目,除了開銷大、不盈利外,各類審批程式繁複,就業計算更難保障,資金也沒有抵押,投資人想當然的移民捷徑卻實際成了不能自拔的泥潭。
總結語
投資風險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的被動投資性質不同,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的資金是主動投資性質,所以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應注意規避:
第一、看推介方的項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資。不少項目方在推出一個投資項目時都會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資移民項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過美國政府不會為任何一個項目提供擔保。所有項目都是由項目運作公司自主運營、自負盈虧。
第二、看項目是否已經開始運營。投資移民是需要滿足僱傭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項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檔案外,沒有項目實施方案,沒有前期投入,項目單位本身並不出錢,投資金額100%來自投資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裡的“空手套白狼”來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資者錢先投進去,後面沒有人跟進,項目是無法按時開工的。這樣的項目不但無法實施綠卡轉正,更無法償還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資方的反應。投資移民項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資、政府出資和移民申請人投資以外,一般還有部分銀行融資。如果項目能經得起銀行審核,獲得申請貸款的資格,也能間接證明項目的低風險。
第四、選擇實力雄厚及規模較大的項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經營業績和信譽度等,你不能指望一個根本沒有經濟實力,甚至負債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資,更別提為你去賺錢。
第五、要看項目本身是否有穩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潛力和發展全圖。
比如以出售不動產最終獲利的投資項目,要求投資商進行某種形式的買賣來退出合夥企業制的股份。當這個項目經營業績不佳時,如何轉讓股份,會有什麼樣的人來購買。
第六、一定要審查項目計畫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潤點在哪裡,是否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益。該項目至少能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絕不要選擇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沒有進賬的公益性項目。否則,2年後你既達不到完成移民的僱傭條件,5年後也拿不回你的投資,因為你的投資都被拿去蓋樓或者發工資了,還不一定夠。2008年費城會議中心擴建項目,147名投資者的投資集體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說明。該中心董事會對於拒絕接受這些投資的解釋是,為避免觸及現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說,這個項目根本不可能達到投資移民的標準。只要稍微想一下就會明白,如果接受這147名投資者的投資,就意味著要直接或間接創造1470個就業機會,一個擴建的政府大樓怎么可能做到?一個政府擴建的會議中心靠什麼賺錢?分明是一個只有開銷沒有進賬的項目,難道5年後把政府的會議中心大樓賣掉還你的投資款?147名投資者的投資被拒,絕不是輿論所認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國人使投資者倖免遇難。該中心如果接受投資,147名投資者只可能有一個下場,那就是2年以後既拿不到綠卡;5年以後也收不回投資。可笑的是,147名中國投資者,由於別人的良知而倖免遇難卻因而憤憤不平!真是人家不坑你,你心裡還很難受!
第七、看項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屬於EB-5地區中心項目。如果選定的地區是農村或高失業率目標地區,則應首先獲得有關政府檔案或證明。其它因素還有諸如要看還款順序、看基金公司是否為所投項目買保險,保險項目中是不是有涵蓋了不可抗力的特別保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