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性和保密規則
目的與範圍
1.1 本規則規定了在認可工作中應遵循的公正性及保密方面的原則與要求,適用於CNAS 在認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過程及活動。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檔案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檔案,註明日期的,
僅適用引用的版本;未註明日期的,適用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CNAS-J01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GB/T 27000-2006《 合格評定 辭彙和通用原則》( ISO/IEC 17000: 2004)GB/T 27011-2005《合格評定 認可機構通用要求》( ISO/IEC17011: 2004)
術語和定義
本規則引用 GB/T27000、 GB/T27011 中的有關術語並採用下列定義:
3.1 申請人:正在尋求 CNAS 認可的機構。
3.2 獲準認可機構:已獲得 CNAS 認可資格的機構。
3.3 評審員: CNAS 指派的,單獨或作為評審組成員對申請人或已認可機構實施評審的人員。
公正性
4.1 CNAS 在組織結構、方針政策制定、評審過程及認可決定等方面,充分體現和保證認可工作的公正性。
4.2 凡自願提出申請,符合併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 CNAS 認可要求的機構,無論其規規模、隸屬關係、經濟狀況如何,均有權獲得認可。 CNAS 不以已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的數量作為認可的限制條件。所有與認可工作有關的人員,均須對在認可工作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或獲準認可機構的信息保密。
4.3 決定 CNAS 方針、政策的全體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認證機構技術委員會、實
驗室技術委員會、檢查機構技術委員會由與認可有關的利益方代表組成,任何一方代
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4.4 CNAS 的認可決定和申訴裁定通過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備能力且未參與相關評審的人員作出。
4.5 CNAS 及其認可相關人員不從事任何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活動,包括認可對象所從事的合格評定服務和諮詢等其他商業活動。 CNAS 的活動不與諮詢活動發生聯繫;CNAS 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薦使用任何諮詢服務機構或人員。
4.6 當CNAS需要以共同擁有所有權或契約安排的方式,與其他法律實體合作時,CNAS將要求這些相關機構的活動也不得損害認可的保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4.7 CNAS不接受任何影響認可工作公正性的經濟資助。
4.8 CNAS 的認可相關人員,包括全體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認證機構技術委員會、實驗室技術委員會、檢查機構技術委員會、評定委員會、申訴委員會和最終用戶委員會等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秘書處工作人員、評審員、技術專家等,在參與認可決定、從事評審或處理申、投訴前均須簽署“公正性與保密聲明”,承諾遵守各項公正性及保密守則,主動報告本人及所在機構與工作對象之間存在的或潛在的行政、經濟、商務等方面的利害關係,並對公正性相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凡有利益衝突可能的人員均應主動迴避。
4.9 CNAS 要求所有可能影響認可過程和結果的人員客觀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可能損害認可公正性的商業、財務和其他壓力的影響。
保密
5.1 CNAS對在認可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或獲準認可的機構的商業、技術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未經申請人或獲認可機構的書面同意, CNAS均不對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責任的除外。
5.2 CNAS所有與認可工作有關的人員,包括所有委員會的委員、秘書處的工作人員、評審員、技術專家以及其他參與認可活動的人員均須對在認可工作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或獲準認可機構的信息保密。
5.3 CNAS 應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請人申請認可的資料及檔案;
b) 評審或其他認可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信息;
c) 申請人檔案;d) 其它專門確定的保密信息。
5.4 在下列情況下, CNAS 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獲準認可的機構書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責任。
5.5 下列信息不屬於 CNAS 保密範圍:
a) CNAS 公布的關於獲準認可機構認可狀態的信息,包括獲準認可、拒絕認可、暫緩認可、暫停或撤銷認可資格、擴大或縮小認可範圍的事實及認可範圍的詳細情況;
b) 申請人或獲準認可機構已公開或應公開的信息;c) CNAS 從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