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與稅收實務

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涉及的十八個領域,就其有關稅收制度及其稅務處理等問題作了較為全面、具體的介紹。全書共分八章,分別介紹了:CEPA開放服務貿易領域、CEPA適用的主要稅種、CEPA業務涉及的主要稅收規定、CEPA相關業務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的徵稅問題、臨時來內地從事業務的有關稅收規定、涉外稅收管理及其附屬檔案。本書還針對內地與港澳地區全面開放的十八個貿易領域的相關業務所適用的稅種,較詳盡地介紹了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的納稅規定。
本書針對內地與港澳地區全面開放的十八個貿易領域,較詳細、具體地介紹了最新的稅收制度,並對其適用範圍、適用對象、實施方法等作了具體的介紹和說明,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對港澳地區企業及其個人了解目前開放領域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本書適用於來內地投資的港澳地區的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臨時來內地從事有關業務的經營機構和個人,也適用於內地各級稅務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高等院校、財稅科研機構。本書的出版,對上述有關企業、機構及其個人了解內地對港澳地區 開放的十八個貿易領域有關的稅收制度,將具有較大的幫助。

媒體推薦

前言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簽署的首批具有自由貿易性質的協定,集中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大力支持,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成功實踐,有利於內地與香港、澳門進一步提高經貿合作的水平和層次,有利於促進香港、澳門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有利於擴大內地改革開放,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
這兩個“安排”將從2004年1月1日起在香港、澳門地區全面執行,內地將向香港、澳門地區開放十八個貿易領域,包括管理諮詢,會展服務,廣告,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建築及房地產,醫療及牙醫服務,分銷服務,物流服務,貨代服務,倉儲服務,運輸服務,旅遊服務,視聽服務,法律服務,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增值電信業務。為了更好地為港澳企業在內地投資服務,全面了解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特編寫了此書。
本書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涉及的十八個領域,就其有關稅收制度及其稅務處理等問題作了較為全面、具體的介紹。全書共分八章,分別介紹了:CEPA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CEPA適用的主要稅種、CEPA業務涉及的主要稅收規定、CEPA相關業務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的徵稅問題、臨時來內地從事業務的稅收處理、稅收征管及附屬檔案。本書
還針對內地與港澳地區全面開放的十八個貿易領域的相關業務所適用的稅種,較詳盡地介紹了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的納稅規定。
本書針對內地與港澳地區全面開放的十八個貿易領域,較詳細、具體地介紹了最新的稅收制度,並對其適用範圍、適用對象、實施方法等作了具體的介紹和說明,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對港澳地區企業及其個人了解目前開放領域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本書適用於來內地投資的港澳地區的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臨時來內地從事有關業務的經營機構和個人,也適用於內地各級稅務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高等院校、財稅科研機構。本書的出版,對上述有關企業、機構及其個人了解內地對港澳地區開放的十八個貿易領域有關的稅收制度,將具有較大的幫助。
李永恆
2003年12月於廣州

圖書目錄

第一章 CEPA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
1.1 管理諮詢
1.2 會展服務
1.3 廣告
1.4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
1.5 建築及房地產
l.6 醫療及牙醫服務
1.7 分銷服務
1.5 物流服務
1.9 貨代服務
1.10 倉儲服務
l.11 運輸服務
1.12 旅遊服務
l.13 視聽服務
1.14 法律服務
1.15 銀行業
1.16 證券業
1.17 保險業
1.18 增值電信業務
第二章 CEPA適用的主要稅種
2.1 增值稅
2.2 消費稅
2.3 營業稅
2.4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2.5 個人所得稅
2.6 土地增值稅
2.7 印花稅
2.8 城市房地產稅
2.9 船使用牌照稅
2.10 契稅
第三章 CEPA業務涉及的主要稅收規定
3.1 管理諮詢
3.2 會展服務
3.3 廣告
3.4 會計服務、法律服務
……

文摘內容

書摘
第三章
CEPA業務涉及的主要稅收規定
3.1 管理諮詢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涉及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主要稅收規定如下:
3.1.1營業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屬“服務業”稅目中的“其他服務業”,就其取得的業務收入額按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見第二章第三節適用稅種簡介。)
3.1.2企業所得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管理諮詢企業從事管理諮詢活動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外資企業所得稅。
1.生產性業務與非生產性業務的界定。
下列兩項諮詢業務屬於生產性業務:
(1)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諮詢業務的企業屬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諮詢業務是指:開發的科技成果能夠直接構成產品的製造技術或直接構成產品生產流程的管理技術,地質普查的數據結果可直接用於各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為這些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提供的信息諮詢、計算機軟體開發。
(2)專業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的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諮詢勞務包括對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產技術的改革、生產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以及對企業現有生產設備或產品,在改進或提高性能、效率、質量等方面提供技術協助或技術指導。
專業從事其他諮詢業務的企業為非生產性業務。
2.稅收主要規定。
(見第二章第四節適用稅種簡介及第四章稅收優惠。)
3.兩項諮詢服務的稅收規定。
(1)對我國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產技術的改革、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設計方案、招標方案的選擇等提供諮詢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不涉及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但對設有機構、場所從事承包作業,提供勞務的,應按設有從事營利事業的企業單位計算徵收所得稅。
(2)對於同外商簽訂技術引進契約,只受讓專有技術使用權,外商為提供該項技術的使用所收取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包括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費和人員培訓費,是整個技術貿易
契約價款的組成部分,應列為專有技術使用費收入,一併計算徵收所得稅。
3.1.3印花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業務時所書立、使用、領受的經濟契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徵收印花稅。
(見第二章第七節適用稅種簡介。)
有關諮詢業務的其他規定見本章第五節“會計服務、法律服務”的相關規定。
3.2會展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涉及的主要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主要稅收規定如下:
3.2.1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銷售,按規定計算徵收增值稅。
(見第二章第一節適用稅種簡介。)
3.2.2營業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屬“服務業”稅目中的“其他服務業”,就其取得的營業收人按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見第二章第三節適用稅種簡介。)
3.2.3企業所得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外資企業所得稅。
(見第二章第四節適用稅種簡介及第四章稅收優惠。)
3.2.4印花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時所書立、使用、領受的經濟契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徵收印花稅。
(見第二章第七節適用稅種簡介。)
3.3廣 告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主要稅收規定如下:
3.3.1營業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從事廣告業務屬“服務業”稅目中的“廣告業”,就其取得的營業收人按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見第二章第三節適用稅種簡介。)
3.3.2企業所得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活動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外資企業所得稅。
(見第二章第四節適用稅種簡介及第四章稅收優惠。)
3.3.3印花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活動時所書立、使用、領受的經濟契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徵收印花稅。
(見第二章第七節適用稅種簡介。)
3.4會計服務、法律服務
在內地從事會計服務、法律服務的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的人員(包括註冊會計師、律師等)涉及的主要稅收規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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