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S分類
當涉及到常釋製劑中活性藥物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以下簡稱API)的體內吸收速度和程度時,BCS系統主要考慮以下三個關鍵因素,即:溶解性(solubility)、胃腸道的滲透性(intestinal permeability)和溶出度(dissolution)。
普通口服固體製劑溶出度試驗技術指導原則中提到了BCS分類依據如下:
根據藥物的溶解性和滲透性,推薦以下生物藥劑學分類系統(BCS)(Amidon
1995):
1類:高溶解性–高滲透性藥物
2類:低溶解性–高滲透性藥物
3類:高溶解性–低滲透性藥物
4類:低溶解性–低滲透性藥物
上述分類原則可作為制定體外溶出度質量標準的依據,也可用於預測能否建立良好的體內-體外相關性(IVIVC)。一般認為最高劑量單位的藥物可以溶解於等於或小於250ml體積的pH1.0-6.8的37℃的介質中,則認為該藥物是高溶解性。即當藥物的劑量除以介質中的藥物溶解度小於或等於250ml時,則為高溶解性藥物。一般情況下,在胃腸道內穩定且吸收程度高於85%或有證據表明其良好滲透性的藥物,可認為是高滲透性藥物。
生物等效豁免
根據《總局辦公廳公開徵求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豁免指導原則的意見》 ,當口服固體常釋製劑在體內的溶出相對於胃排空時間快或非常快,並且具有很高的水溶性和腸道滲透性時,藥物的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就不會依賴於藥物的溶出時間或在胃腸道的通過時間。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於BCS分類1類和3類的藥物,只要處方中的其他輔料成分不顯著影響API的吸收,則不必證明該藥物在體內生物等效的可能性,即生物等效性豁免。
(一)對於BCS 1類的藥物需要證明以下幾點:
1.藥物具有高溶解性;
2.藥物具有高滲透性;
3.快速溶出和相似性的數據以及不含有影響主藥成分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的輔料。
(二)對於BCS 3類的藥物需要證明以下幾點:
1.藥物具有高溶解性;
2.製劑具有非常快速的溶出;
3.放大生產和批准後變更的製劑處方完全相同。
(三)對於處方相同,但規格不同的同種樣品,高劑量規格已做過BE試驗的,低劑量規格可以免做BE試驗。
(四)生物等效豁免申請的其他影響因素
當一個口服固體常釋製劑申請基於BCS分類的生物等效性豁免時,應注意以下因素可能影響生物等效豁免:
1.輔料
BCS1類藥物:輔料有時候可能會影響藥物的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一般來說使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經批准的常釋製劑常用輔料,對於BCS1類快速溶出的常釋製劑的藥物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不會有影響。為了支持生物等效豁免,常釋製劑中輔料的用量應該和輔料在處方中對應的功能保持一致(比如說潤滑劑)。
當使用新的輔料,或者非常規的大量使用常釋製劑常用輔料,要補充提交該輔料的使用沒有影響製劑生物利用度的證明資料。該信息可以利用以單一水溶液做參比製劑的生物利用度研究來提供。大量使用特定的輔料,例如表面活性劑(例如聚山梨醇酯80)和甜味劑(例如甘露醇或山梨醇),可能會有問題。
BCS3類藥物:該類藥物和BCS1類藥物不同,如果想要申請生物等效豁免,必須有更充分的科學依據。BCS3類藥物製劑必須與參比製劑含有相同的輔料組成。這主要是考慮輔料可能對低滲透性藥物的吸收影響更顯著。因此,仿製製劑與參比製劑必須有相同的輔料組成和用量。
2.前藥(Prodrugs)
製劑的滲透性取決於原料藥的轉化機制和(解剖學上的)轉化位置。若藥物前體-藥物的轉化主要表現在腸道膜滲透之後,則應測定該藥物前體的滲透性。若轉化表現在腸道膜滲透之前,則應測定該藥物的滲透性。藥物前體和藥物的溶出、pH溶解度數據也應與之相關。
3.基於BCS 的生物豁免對下列情況不適用:
(1)治療範圍狹窄的藥品
受治療藥物濃度或藥效監控的制約,按狹窄的治療範圍設計的製劑,不適用生物等效性豁免。如:地高辛、鋰製劑、苯妥英、茶鹼和華法林阻凝劑。
(2)口腔吸收製劑
由於BCS分類是基於胃腸黏膜的滲透和吸收,因此不適用於口腔吸收製劑,如:類似舌下片或頰下片的製劑。對於口含片,如果該製劑從口腔吸收也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