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86/EEC(PPE)
概況
指令簡稱:
個人保護設備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指令名:
統一各成員國有關個人保護設備法律的1989年12月21日理事會指令89/686/EEC
Council Directive 89/686/EEC of 21 December 1989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修改號: 93/68/EEC; 93/95/EEC; 96/58/EEC
新方法指令: y
適用範圍: 個人保護設備(PPE) - “個人保護設備”是指:–用作穿在人身上或由人所攜帶、以防止一種或多種健康和安全危害的裝置或器具;–製造商為防止一種或潛在並存的多種危險、把幾種裝置或器具集中組合而成的單元;–為執行特殊活動而與個人非保護設備一起穿在人身上或由人所攜帶、不論是否可拆分的組合個人保護裝置或器具;–個人保護設備(PPE)實現其功能的基本的可互換部件或者該設備專用的可互換部件。
不適用範圍: –與本指令在有關貨物投放市場、自由流通和安全上宗旨相同的另一指令中涉及的個人保護設備(PPE);–為武裝部隊使用或用於維護法律和秩序而專門設計製造的個人保護設備(PPE),如頭盔、盾牌等;–自衛用個人保護設備(PPE),如噴霧罐、個人防身武器等;–供個人用而設計製造的個人保護設備(PPE),用來克服:–惡劣的氣候條件(帽類、季節性服裝、鞋類、傘類等),–潮濕和水(洗碗手套等),–熱(手套等);–供船舶或飛機上乘員保護或救助用、並非一直穿著的個人保護設備(PPE)。
基本要求: 個人保護設備(PPE)必須滿足89/686/EEC指令附錄Ⅱ規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實施日期: 1992-7-1
過渡日期: 1995-6-30
加貼CE標誌: 是。
評定標準: 作為CE標記的根據的符合性評定:–對於簡單設計(第8.3條)的個人保護設備(PPE),製造商聲明(模式A);–對於其他情況,應涉及公告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