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廣西柳州殺人案

8·20廣西柳州殺人案

2018年8月20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發生故意殺人案,一男子因感情糾葛殺人泄憤。 案件最終共造成7人死亡、11人受傷,犯罪嫌疑人黃日朝已被民警當場抓獲。 2018年8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8.20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黃日朝依法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故意毀壞屍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8·20”重大案件被告人黃日朝依法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7日,“8·20”案在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同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以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數罪併罰,判處黃日朝死刑。 2019年1月25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柳州市文昌橋“8·20”重大案件的罪犯黃日朝執行死刑。

案件經過

2018年8月20日上午,廣西柳州市發生故意殺人案。

犯罪嫌疑人黃日朝(廣西象州縣來柳州務工人員),因與女友趙某發生感情糾葛,報復殺人泄憤。2018年8月20日早上,黃日朝駕駛一輛黑色豐田漢蘭達越野車竄至其女友趙某及親屬住處將趙某及其3名親屬殺害。作案後,黃日朝駕車逃離現場,2018年8月20日上午11時許,行駛至文昌大橋中段時,因行駛受阻泄憤傷害過往民眾,造成3人死亡,11人受傷。

案件傷亡

截至2018年8月20日,該事故已經造成6人死亡,12人受傷,傷者生命體徵平穩。

最終,案件共造成7人死亡、11人受傷。

案件處置

迅速抓捕

案發現場 案發現場

2018年8月20日11時許,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接到民眾報警稱,在柳州市文昌橋橋面上,一男子駕駛一輛黑色豐田漢蘭達越野車(桂BVJ579)衝撞多輛電動車,並下車持刀捅刺多人,造成多人受傷。犯罪嫌疑人黃日朝已被民警當場抓獲。

救治傷員

柳州市人民政府迅速組織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案件調查處置工作在進一步辦理中。兩名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審理

介入偵查

事件發生後,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了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機制。偵監、公訴幹警頂著高溫趕赴文昌橋現場,向公安機關了解現場第一手情況。

檢察機關同時提出了幾點偵查取證意見和方向,一是進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二是對受害人的傷亡原因作相關鑑定,同時對作案汽車的來源進行查實;三是對現場的勘查注重細緻性和完整性;四是對撞人事件與嫌疑人先前的殺人行為是否存在關聯性進一步查證;五是對嫌疑人今日的行動軌跡進行技術上的提取。

案發當日下午,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偵監、公訴部門幹警趕赴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進一步了解案情,並提出了進一步取證意見。因犯罪嫌疑人在多個地點作案,市公安局已組織城中分局、魚峰分局、鹿寨縣公安局同時開展了偵查工作,城中區人民檢察院、鹿寨縣人民檢察院亦同步開展了提前介入工作。

批准逮捕

2018年8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8.20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黃日朝依法批准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故意毀壞屍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8·20”重大案件被告人黃日朝依法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一審現場 一審現場

2018年11月7日上午9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日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一案,並當庭宣判。法院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黃日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於兩名被害人的親屬所主張的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判決黃日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總計78456元。

庭審由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文秋德擔任審判長,與二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國寧等出庭支持公訴。由於黃日朝被控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的案情,涉及到被害人的隱私,法院對這一部分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只對其涉嫌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進行了公開審理。

黃日朝因經濟困難未委託辯護人,法院依法通知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兩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庭審中,黃日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均沒有異議,並對當日文昌大橋上的遇難者、傷者以及他們的家屬表示歉意。他說:“我願意認罪服法,我對不起他們,對不起社會。”他還提出,如果對他判處死刑,他願意捐獻自己的器官。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日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殺害四人;殺人後使用特別殘忍的手段侮辱、故意毀壞被害人屍體;被告人黃日朝還在公共場所駕車連續衝撞,持刀捅刺現場民眾,致使三人死亡、十一人受傷,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故意毀壞屍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按數罪併罰進行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日朝死刑立即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日朝與女友趙某於2018年3月協定分手,但仍懷恨在心,遂決意殺害趙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上午7時許,黃日朝攜帶尖刀,駕駛所租越野車來到被害人趙某及其女兒李某租住處,趁李某出門上班之機,持刀闖入將二人殺害,並侮辱、故意毀壞兩屍體。案發當日9時40分許,黃日朝駕車到鹿寨縣趙某母親鄧某住處,強行闖入屋內,持刀將鄧某及其外孫何某殺害,並毀壞兩屍體面部。

案發當日11時許,黃日朝攜刀駕車欲趕往另一地點繼續行兇,車輛行至柳州市文昌橋時,因行使受阻,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超車,長距離連續衝撞多輛電動車,直至其駕駛的車輛被電動車卡住無法行駛。黃日朝下車後,又持刀朝現場民眾進行捅刺,致使3人死亡、11人受傷。經鑑定,傷者中重傷二級4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2人、輕微傷1人。之後,黃日朝步行至文昌橋底,持石塊打砸過往車輛時,被執勤民警抓獲。

庭審中,公訴機關通過多媒體形式向法庭展示相關證據,並當庭向法庭出示物證。黃日朝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問題各自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黃日朝作了最後陳述。

經過近4個小時的法庭審理,法庭休庭後,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法庭於當日下午4時30分恢復開庭後,當庭予以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日朝因感情糾紛,為泄憤而報復殺害被害人趙某、李某、鄧某、何某並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黃日朝在公共場所駕車連續衝撞行駛中的電動車,持刀捅刺現場民眾,致使3人死亡,11人受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黃日朝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黃日朝故意殺人致4人死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3人死亡、11人受傷,其犯罪手段極為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黃日朝侮辱、故意毀壞屍體,依法亦應懲處。黃日朝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黃日朝認罪服法,當庭表示不抗訴。

執行死刑

2019年1月25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柳州市文昌橋“8·20”重大案件的罪犯黃日朝執行死刑。

罪犯黃日朝系暫住柳州市無業人員,因與同居女友被害人趙某某分手後心生不滿,決定報復殺害趙某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7時許,黃日朝攜尖刀到趙某某及其女兒被害人李某某租住處,闖入屋內將二人殺害。當日9時40分許,黃日朝又駕車到鹿寨縣趙某某的母親被害人鄧某某住處,持刀將鄧某某及其外孫何某某殺害,隨後駕車返回柳州市區欲繼續行兇殺害他人,11時許,當駕車行至柳州市文昌橋時遇到堵車,故意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連續衝撞多名駕駛電動車的路人,致被害人桂某某、肖某某被撞當場死亡,其後下車持刀捅刺被撞倒地的被害人梁某、黎某某、甘某某等人,還走到路對面捅刺途徑此處的被害人黃某某、譚某某等人,致黎某某、甘某某等四人重傷、六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梁某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黃日朝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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