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男子在昆明金殿公園門口開車衝撞人群致12人傷亡”一案。檢方認為,被告劉某某雖是精神病患者,但事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被告人在法庭上稱:自己因常年生病對社會產生了報復念頭,當天開車的同時還攜帶了刀具,準備沒撞到人就下車用刀砍。
劉某某1984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檢方指控:2014年7月24日9時許,劉某某在昆明市盤龍區金殿公園正大門處,見人多遂預謀在此危害人群。他返回家中,攜帶菜刀和匕首各一把,於當日10時許駕駛一輛城市SUV再次到達金殿公園正大門處。劉某某選擇好作案對象後,先是駕車踩著油門往前衝撞,並碾壓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受傷。後又倒車,再次加大油門向人群衝撞並碾壓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何某某、馬某某等9人受傷。劉某某再次倒車時被現場的人群和車輛逼停。12名被害人中,何某某因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被害人馬某某等多人輕傷一級或二級。當日,劉某某在昆明市盤龍區金殿公園正大門外被民眾抓獲後送交公安機關。
辯護人稱,被告人願意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賠償。記者從庭審中獲悉,劉某某曾在昆明公交公司工作過,後來被開除,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公訴人出示了專業機構的鑑定意見,顯示劉某某事發前一直在服藥,事發時具有充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某雖然是精神病患者,但其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對其所犯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法庭同時審理了這起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