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6日,原河北省保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李志平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李志平提請抗訴,1984年12月26日,由於疑點太多、案件事實不清,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保定中院重審。
李志平再次抗訴。河北省高院將兩個關鍵證據——足跡和掌紋送至省公安廳復檢。認定掌紋不一致後,於1985年10月,河北省高院將李志平案的卷宗送至公安部,要求對足跡和掌紋進行復檢、覆核,並分別送至天津、湖北、遼寧、黑龍江4省市公安局(廳)技術處進行復檢。
事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刑事審判一庭主辦人、受理李志平案的張志證實:“河北省高級法院在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的簡報中認定,李志平故意殺人案是一起錯案。”1986年3月24日,河北省高院再次撤銷原判,第二次將李志平案發回保定中院,又按照慣例退回保定地區檢察分院,最終將卷宗退回定州公安局。
1990年,李志平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後,一身傷病的李志平開始去外地建築工地上當小工。37歲時結婚。
據為李志平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劉曉原表示,1995年,李志平案引起了時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金國的重視,並批示要複查李志平冤案。但在進行複查時,保定中級人民法院稱審判案卷找不到了,公安機關也稱偵查案卷找不到了,平反撤案工作不了了之。
此後20年,背著一個髒兮兮的公文包,李志平一次又一次地去保定、石家莊、北京申訴。包里裝著一份當年的判決書、被捕時的家屬通知書,還有越來越多的報紙和雜誌。
從2006年起,李志平一案得到媒體關注。
2006年7月11日,定州市公安局解除了對李志平長達16年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同一天,劉曉原代理李志平向該局遞交了《要求撤銷李志平“故意殺人”案申請書》,得到的答覆是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才能撤案。
而劉曉原認為,李志平故意殺人案,當年由定縣(現定州市)公安局所立,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68條規定,在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形下,立案的公安機關就應當撤銷案件。
2010年12月20日,定州市公安局舉行的李志平一案撤案聽證會,李志平興奮地以為“有希望了”。最終聽證結果認為,公安機關當年立的是“6·19”殺人案,而不是李志平故意殺人案,所以不存在撤案的問題。
聽證會後,劉曉原在部落格中寫道:“如果說當年沒有立李志平故意殺人案,但公檢法又將他一步一步推上了審判席,還判了兩次死刑、取保候審16年,至今只是以解除取保候審了事,這樣的聽證決定書出台後,這將會是司法史上的奇聞。”
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定州市公安局一領導,對方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曾接待李志平申訴的原定州市公安局政委肖福娣已經退休,說“不再談這個事兒了”。該局現任政治處工作人員表示“不知道這個事兒”,信訪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領導開會去了,不知道什麼時候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