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介
2013年10月13日9時許,家住徽縣麻沿鄉的村民黨某某到派出所報警,稱其13歲的女兒魚某某被生於1992年的燕昭強姦了,請求查處。接警後,警方根據被害人魚某某的指控將燕昭抓獲,涉案的駱京、駱雨田、屈軍軍也很快歸案。隨著案件的偵破,4名男子強姦幼女的事實浮出了水面。生於1985年的駱京經營著一處機車修理部,其歸案後供述稱,自己是通過手機聊天工具認識魚某某的,她說過她是小學生。第一次強姦是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與唐成(另案處理)、駱雨田、屈軍軍4人在駱雨田家喝酒。當時唐成正和一女子用手機聊天,大家提議找一個女子來耍耍(發生性關係)。唐成說有一個女子叫魚某某,他聯繫一下。半個多小時後,唐成就把魚某某接來,帶到駱家廳房中,唐成第一個和魚某某發生了性關係後,包括駱京在內的剩餘三人依次與魚某某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法院審理
隴南中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作案時,唐成、駱雨田、駱京、屈軍軍不顧魚某某的反抗依次將其強姦後,駱京又再次強姦了魚某某。而此後,駱京還在2013年7月至10月間單獨強姦魚某某6次。最後一次發生在2013年10月6日,駱京打電話將魚某某叫至麻沿通往高橋路邊一魚池旁的爛土房,給魚某某吃下兩粒避孕藥後強姦了對方。同時,另外一名涉案男子燕昭的犯罪行為也被法院認定,2013年7月的一天晚8時許,燕昭通過手機聊天工具約好魚某某,開車與駱京一起將魚某某從家中接出,後燕昭將魚某某帶至其宿舍內對其實施了強姦。此後,燕昭便以各種理由約出被害人在河堤、荒地、招待所等處對被害人魚某某實施了5次強姦。法院認定,駱京強姦被害人7次(其中輪姦1次)、駱雨田強姦(輪姦)被害人1次、屈軍軍強姦(輪姦)被害人1次,燕昭強姦被害人6次。法院審理階段,以上4人親屬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賠償協定,主動賠償了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表示予以諒解,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隴南中院一審認為,駱京、駱雨田、屈軍軍、燕昭無視國法,姦淫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駱京、燕昭等人均提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不知道其未滿14周歲的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駱京的供述證實他知道被害人是國小學生,與其發生性關係時發現被害人年齡小,身體沒有發育成熟;燕昭的供述證實他知道被害人是國小六年級學生,並聽說其年齡是13歲,且他辯稱和被害人一直在談戀愛,應當明知被害人的基本情況;駱雨田、屈軍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之前雖然不認識被害人,但他們與其他被告人系同村人,經常在一起玩耍,應當明知被害人的基本情況。鑒於4被告人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依法以強姦罪論,應在各自行為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駱京、駱雨田、屈軍軍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應依法懲處。因駱京、屈軍軍、燕昭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各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案發後,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駱京、駱雨田、屈軍軍、燕昭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