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辦法》指出,基站的部署是5G系統運營的基礎,而妥善解決5G基站與大量相同、相鄰頻段在用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台(站)之間的有害干擾,是5G基站規模部署的前提。
《辦法》確定了5G基站和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單位開展協調工作的原則和方法,明確了適用範圍和有關協調權責,指出干擾緩解措施等費用原則由相關5G基站設定使用單位承擔;提出了5G基站與衛星地球站、固定業務電台、射電天文台等三類無線電台(站)之間的干擾保護標準、干擾協調區確定、協調程式、干擾緩解工程措施和地球站設備指標要求。
《辦法》明確,5G基站的設定、使用不得對同頻及鄰頻段已依法設定、使用的衛星地球站等其他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
《辦法》要求,設定、使用衛星地球站、固定業務台(站)和射電天文台的相關單位和用戶,應積極配合開展與5G基站設定、使用單位的干擾協調工作,不得以不當理由拒絕、拖延協調請求。
《辦法》提到,為避免5G基站干擾3400-4200MHz頻段內依法設定的衛星地球站(含衛星測控站)、衛星監測站而採取各種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3400-3600MHz頻段內5G基站設定、使用單位共同承擔;為避免5G基站干擾固定業務台(站)、射電天文台而採取的各種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在同頻及鄰頻段設定、使用5G基站的單位承擔。
重要意義
《辦法》是工信部繼許可三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試驗頻率之後,發布的與5G有關的又一重要規範性檔案,對指導相關企業協調解決5G基站與其他無線電台(站)的干擾問題,保護衛星地球站等已有無線電台(站)的合法權益,推動5G的發展和套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