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有序落實,我國企業將獲得更多國際投資貿易契機,我國政府應當以顯而易見的方式,引導、促進"走出去"的企業在進行對外投資時,充分尊重國際環境法和東道國的環境保護法律,並將保護生態及環境作為企業的社會責任。”
2017年9月23日,在天津舉辦的綠色“一帶一路”對外投資貿易環境標準國際研討會上,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教授的發言,受到來自國內外的與會專家學者的肯定。
孫佑海介紹,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多次強調要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攜手打造綠色“絲綢之路”。“建設綠色"一帶一路"必須堅定守護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這就要求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堅持共享原則,全方位推進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
“對外投資企業走出去要充分重視已有的國際環境條約,這是國際環境法制的基石。”孫佑海說,總體上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主要為開發中國家,環境立法本身並不完善,但投資企業不能以此為藉口,忽視環境保護的必要性,否則悖離了“一帶一路”戰略所倡導的互利共贏成就命運共同體的根本目的。
據了解,目前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訂的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當中,較少將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規定其中。即使我國與沿線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中有環境保護條款也頗為籠統,缺乏專門性操作條款。
孫佑海認為,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應當主動引導“一帶一路”建設中的環保合作,率先在雙邊或多邊條約中設立相關環境保護條款,可以適當參考相關已開發國家的經驗,在雙邊投資協定範本中加入環境規則條款,細化“投資與環境”的義務。
“在共建綠色“一帶一路”的過程中,除了遵守基礎性的國際法律依據,也要對國際環境"軟法"給予應有的尊重”孫佑海說。他表示,在推進綠色“一帶一路”的基礎性國際法律依據中,不僅包括與環境保護、綠色發展相關的全球性環境公約、投資協定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硬法”檔案,也涵蓋了宣言、決議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檔案,“軟法”的最大優勢在於能夠促使承擔應有的義務,有助於推動綠色發展。
本次研討會由天津大學法學院、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上海紐約大學等聯合舉辦,來自國內外三十餘位專家學者參加研討,此次國際研討會共分為綠色“一帶一路”和環境標準問題、中國對外投資貿易的環境標準問題、投資環境標準和法治保障措施、全球綠色治理四個專題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