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地址

國家設在吉林省的審判機關。接受吉林省委的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審判由本級法院審理的各類一審、二審和死刑覆核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並負責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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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歷史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設在吉林省省會長春市,1948年6月17日成立,前身為吉林省高等法院,設在吉林市;後於1949年9月6日改稱吉林省人民法院;1953年隨省會遷至長春市;1955年1月11日,改稱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1968年1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被軍事管制,省革命委員會下設人民保衛部,人民保衛部下設審判組,行使審判權;1973年1月1日,恢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制;同年12月,撤銷人民保衛部及其下設審判組,正式恢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歷任院長為關俊彥、鮑廷乾、王吉仁、陳東平、沈侖、姚昕、王吉仁、金健民、王洪模、謝安山、楊慶祥、蔡彰、張文顯。現任院長王常松。

主要職責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中共吉林省委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審案件,依法審理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三)依法覆核死刑、死緩刑案件。 (四)依法審理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和需要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 (五)依法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交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受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七)依法審理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八)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匯總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領導全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二)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三)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四)領導全省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領導全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為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審核服務。 (十七)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八)管理省高級人民法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十九)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及職能如下:

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全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文秘、機要、保密、信息、接待、檔案等工作;負責史志辦工作;指導法官協會工作。 (二)政治部 協助地方黨委管理下級法院領導班子;負責全省法院法官等級評定和呈報工作;協助省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省法院機構編制;協助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招錄、補充全省法院工作人員;負責省法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省法院系統的新聞宣傳和記功獎勵工作;負責書記員管理工作;負責省法院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綜合指導處、老幹部處。 (三)立案庭 對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或有關審判庭審查處理;負責案件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司法救助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僑、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監督指導管轄地域內下級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負責指導下級法院開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和三個刑事審判庭對下指導的牽頭抓總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僑、涉邪教犯罪案件,並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三庭 與刑事審判第一庭按照地域劃分案件管轄範圍。依法審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僑、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並監督指導管轄地域內下級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第一、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勞動爭議、房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應由省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第二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依法審理第一、二審智慧財產權、企業破產和涉外、涉港、澳、台等糾紛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理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審判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一)林業審判庭 依法審理全省林區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各類一審案件;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判決、裁定的各類抗訴案件(死刑、死緩刑刑事案件除外);審理省人民檢察院支持的由林區檢察分院提出抗訴的各類二審案件(死刑、死緩刑刑事案件除外);監督、指導全省林業審判工作。 (十二)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理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全省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十三)執行局 依法執行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統一領導全省法院的執行工作,確定執行任務並檢查、監督完成情況;統一辦理全省法院案件的委託執行和提級執行,接受外省法院案件的受委託執行;協調省內和本省與外地法院之間的執行案件爭議;負責組織對全省中級法院執行機構副職領導幹部的考察和任免的建議及備案;處理執行工作請示等事宜。 執行局內設案件執行處、案件監督處、綜合處。 (十四)研究室 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辦理具體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批覆、答覆;調查了解審判工作中執行法律政策的情況,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匯總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負責全省法院審判改革的調研和指導工作;負責全省法院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指導下級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主辦和編髮相關刊物;負責省法院機關圖書管理;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務。 (十五)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協助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案件執行工作;指導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和呈報工作;負責省法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技術處 負責省法院機關計算機網路的開發、聯網及管理工作;負責省法院機關通訊管理及設備維修、保養工作;負責全省三級法院通訊網路規劃、建設及維護工作,負責與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聯網及通訊保障工作;負責全省三級法院計算機區域網路及專線通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三級法院計算機網路開發及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全省三級法院通訊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協調全省人民法院的有關技術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全省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法院系統的武器、服裝、車輛裝備管理工作;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制定全省法院系統專項建設實施計畫;負責專項經費的申報、劃撥和使用監督;指導、監督全省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審計工作;負責省法院機關的經費計畫、財務審計、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十八)監察室(審判管理辦公室) 主管全省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全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對省法院機關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領導、監督全省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案件流程管理和監督工作;批辦案件的受理和督辦工作;差錯案件審查和卷宗評查工作;差錯案件責任的區分、確認、處罰和對違反審判紀律、制度的責任人員崗位責任制處罰的建議工作;審判信息的匯總、分析、運用工作;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 (十九)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辦公室 為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審核服務。對法官提出的涉案技術問題進行解釋或者答覆,對送審案件中的鑑定文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負責死刑執行中的技術監督、指導和確認死亡工作;負責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調研及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拍賣行及有關中介組織的資質認定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工作。 (二十)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省法院機關黨務工作;指導省法院機關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

隸屬法院

下轄長春、吉林、延邊、四平、通化、白城、遼源、松原、白山九個中級人民法院,吉林、延邊、白山三個中級人民法院分院,81個基層人民法院。

院長介紹

張文顯,男,漢族,1951年8月28日(農曆)出生,河南省南陽人,1975年11月入黨,1970年2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哲學博士。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二級大法官著名法學家、現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法院地址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珠海路1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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