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北省青少年田徑錦標賽

2013年湖北省青少年田徑錦標賽

2013年湖北省青少年田徑錦標賽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省直體校、武漢體院參賽。

基本信息

一、主辦單位:湖北省體育局 湖北省教育廳

二、承辦單位:湖北省體育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黃石市體育局 黃石市教育局

三、競賽日期和地點:2013年10月3日至5日在黃石市舉行

競賽項目

(一)18-19歲男、女組(6項)

100米、200米、400米、400米欄、跳遠、鉛球

(二)16-17歲男、女組(18項)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欄/100米欄、400米欄、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10000米競走/女5000米競走、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標槍、鐵餅、七項全能(110米欄、跳高、標槍、400米、鐵餅、跳遠、1500米)/女五項全能(100米欄、鉛球、跳高、跳遠、800米)

(三)14-15歲男、女乙組(18項)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欄/100米欄、300米欄、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5000米競走/女3000米競走、跳高、跳遠、三級跳遠、標槍、鉛球、鐵餅、四項全能(110米欄、跳高、標槍、1500米)/女四項全能(100米欄、跳高、標槍、800米)

競賽辦法

(一)競賽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和有關補充通知執行。

(二)各項比賽必須決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現並列。

(三)各項目正式報名參賽單位不足4個,單項不足6人,接力不足6隊,取消該項比賽。報名參加該項目的運動員經批准可及時更換項目。

(四)運動員正式報名後不得無故棄權,如無故棄權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罰款100元/人)。

(五)比賽使用的器材、器械按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執行,由大會組委會準備。

(六)運動員號碼布由各單位按規則要求自備兩塊。號碼布尺寸:24cm(寬)×20cm(高)顏色為白底紅字,數字高度10cm,應清晰可辨。

參加單位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省直體校、武漢體院

參賽資格

(一)運動員參賽資格按照《省十四運周期湖北省青少年兒童代表資格註冊管理辦法》(鄂體青少〔2011〕5號)執行。

(二)必須持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及保險證明。

(三)運動員必須持有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參賽,並以此確定參賽組別,不可跨年齡組參賽。

(四)市州輸送到省直體校的運動員實行雙重註冊,可代表輸送單位參加年度競賽。

(五)運動員資格審查將採取賽前檢查與賽中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凡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比賽資。

(六)對運動員參賽資格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式舉報。對比賽中的成績判罰有異議,如要提出申訴,必須在成績宣告之後的30分鐘內提出(逾期不受理),按規定提交詳細的書面材料或清晰影像資料,同時繳納申訴費500元後方可受理。如果該申訴被駁回,則申訴費不予退還。

參加辦法

(一)報名人數

按2012年湖北省青少年田徑錦標賽團體總分分配參賽名額,允許自費參賽(進入錄取名次/團體總分)。

(二)年齡規定

18-19歲組(1994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

16-17歲組(1996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

14-15歲組(1998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

(三)18-19歲男、女組運動員、自費參賽運動員(符合運動員資格要求)須交報名費,由大會統一安排食宿,費用自理。

(四)各代表隊在編運動員與工作人員的比例為8:1。

(五)每名運動員限報2項(接力項目除外);全能運動員不許兼報單項。

(六)2014年湖北省青少年田徑錦標賽各單位參賽名額,將根據此次比賽團體總分分配。

九、計分、錄取名次與獎勵

(一)錄取單項前八名,不足8人/隊(含)減一名次錄取,按9、7、6、5、4、3、2、1計分,全能和接力項目計分加倍。

(二)在每一個賽次,全能每一個單項中,達到一級運動員等級標準者加10分。

(三)前三名頒發金、銀、銅牌;前八名頒發成績證書。

(四)各市州按獲得成績依次錄取名次進行排名;省直體校、武漢體院獲得錄取名次,與市州單位分別排名並計相應名次。

報名與報到

(一)報名

1、各參賽單位必須認真填報報名表中各項內容,加蓋參賽單位及醫務部門公章,於賽前20天分別報送湖北省田徑中心及協辦單位,並請註明聯繫人及聯繫電話。逾期報名(以寄出郵戳為準)或報名表錄入不合格,將不予受理。

2、報名截止後,運動員和參賽項目一經確認,不得無故更改和調整。

聯繫單位:湖北省體育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

聯繫人:欒興飛

地址: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三路特1號湖北省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院內省田徑中心

(二)報到

1、賽事主管、裁判長、場地器材及編排人員於賽前3天報到,裁判員、各參賽隊於賽前2天報到。

2、提前報到者按賽區經費標準處理。

3、根據相關檔案規定,凡參賽人員必須在當地保險公司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含往返賽區途中及比賽期間)。各單位報到時,須向大會組委會機構交驗保險單。未辦理保險的單位,必須在賽區保險公司現場辦理,否則不能參賽。

其他事項

十一、裁判員:賽事主管、裁判長及電動計時裁判員由省田徑運動管理中心提名,報省體育局審核批准後指派,其他裁判員由賽區提名,報田徑中心審核批准後選派。

十二、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辦法另定。

十三、設“仲裁委員會”:其職能按《仲裁委員會條例》執行。

十四、設“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監督運動員資格問題,裁判組協助實施。

十五、其他:本競賽規程由省體育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項由承辦單位於賽前45天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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