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是計畫於2012年所實施的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當中包括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超過九成八的高票,通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整個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五部曲’法律程式已經全部完成。 香港特區政府將就落實政改建議方案的具體安排展開本地立法程式,2011年3月正式將《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立法會選舉修訂條例》供立法會二讀準備通過。

“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是計畫於2012年所實施的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當中包括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釋法確定了修改程式須走“五部曲”。香港特區政府於2007年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即為“首部曲”拉開序幕,經歷走完“行政長官提交報告”(首部曲)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次部曲)這兩項程式後,在2010年4月14日提出《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當中不少地方均參照2005年被否決的方案。
在此建議方案中,有關修正《基本法》附屬檔案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修正《基本法》附屬檔案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部份,亦即:
立法會增加10個議席至70席,其中5個新增議席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另外5個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及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將由現時的800人增加至1200人,不少於150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必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方能生效,此即為第三部曲程式。
為確保該兩項修正案能在立法會通過,香港特區政府在得到中央政府開綠燈後,於表決前的6月21日宣布接納民主黨提出的區議會功能界別改良方案,讓不屬現存功能組別之選民以一人一票選出立法會新增五席“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以換取民主黨在立法會內的支持票。兩項修正案最終如期在6月23至25日的在立法會席上交付表決,以超過所規定的三分之二、近八成票數支持通過。
6月29日,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兩項修正案簽署同意書文本,並將呈報予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超過九成八的高票,通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整個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五部曲’法律程式已經全部完成。香港特區政府將就落實政改建議方案的具體安排展開本地立法程式,2011年3月正式將《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立法會選舉修訂條例》供立法會二讀準備通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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