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
1956年11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嚴格審查與控制1956年基本建設的緊急指示》。指示針對1956年財政和建築材料供應緊張的局面,特規定:一、凡屬準備1956開始施工尚未施工的項目,責成國家經委會同國家計委,各省、市、自治區分別進行逐項審查批准,始得開始施工。二、已經開始施工,但按1957年投資方案肯定將要停工的項目,應當按照不同情況加以處理。三、不論已否經過批准,凡屬1957年不能開始施工或不宜作施工準備的項目,1956年都不設立籌備機構,已設立的必須撤銷。四、凡決定停工的工程必須做好善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