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憲法體制下的中央立法權研究

立基於此,通過對比中央立法權法律文本上的進步與現實當中的倒退,既探究彼時中國法治的真實樣態,同時,也希望藉此洞見近代以來國人移植西法的規律。 此際的中央立法權無論在制度設計抑或現實運作方面,既較從前有較大不同,與此後的新中國更有顯著區別。 鑒於中央立法權既是立法權力的核心組成,亦是配置立法資源的基礎要素,歷來是立法制度設計的重點。

內容介紹

《1947年憲法體制下的中央立法權研究》自中央立法權的源流入手,對權力的主體與內容、行使與保障等作了系統梳理,並對1947年憲法體制下中央立法權的現實運作進行了評價,希圖通過這樣的描述,客觀呈現中央立法權的全貌。立基於此,通過對比中央立法權法律文本上的進步與現實當中的倒退,既探究彼時中國法治的真實樣態,同時,也希望藉此洞見近代以來國人移植西法的規律。1947年憲法的頒布實施,意味著以“大陸法系”為模板的“六法全書”體系告竣,是近代中國移植西法的階段性總結。此際的中央立法權無論在制度設計抑或現實運作方面,既較從前有較大不同,與此後的新中國更有顯著區別。鑒於中央立法權既是立法權力的核心組成,亦是配置立法資源的基礎要素,歷來是立法制度設計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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