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0年

1740年

1740年是一個閏年,是農曆庚申年,是猴年。年號:清高宗乾隆五年。它的第一天在星期五開始。

大事記

在印度尼西亞發生紅溪大屠殺。

5月31日——腓特烈二世加冕為普魯士國王。

8月17日——本篤十四世當選為教皇。

10月20日——瑪利亞·特雷西亞成為哈布斯堡王朝在奧地利的繼承人。

12月16日——普魯士入侵奧地利,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開始。

出生

3月——約翰·凡·貝多芬,音樂家(逝世於1792年)

6月2日——薩德侯爵,法國色情作家(逝世於1814年)8月13日——伊凡六世,俄羅斯沙皇(逝世於1764年)

8月14日——庇護七世,教皇(逝世於1823年)

8月26日——約瑟夫·米歇爾·蒙特哥菲爾,法國熱氣球發明家(逝世於1810年)

9月23日——後櫻町天皇,日本天皇(逝世於1813年)

逝世

查理六世 查理六世

圖理琛圖病去世。圖理琛,阿顏覺羅民,滿洲正黃旗人,以監生考授內閣中書,遷侍講。康熙五十一年(1712)奉命出使土爾扈特。康熙五十四年(1715)三月還京,往返三載有餘,行程數萬里。將沿途所見道里、山川、風俗、民情等撰為《異域錄》一書,冠以輿圖,進呈康熙帝。授兵部員外郎。雍正帝即位後,任廣東布政使。雍正三年(1725)擢陝西巡撫。雍正五年(1727),以吏部侍郎為副使,隨喀爾喀郡王客駙策凌與俄議界,訂《布連斯奇條約》和《恰克圖條約》。乾隆帝即位後,改任內閣學士。乾隆二年(1737),以疾去職。三年後病故。

2月8日——克萊孟十二世,教皇(出生於1652年)

5月31日——腓特烈·威廉一世,普魯士國王(出生於1688年)

10月17日——安娜·伊萬諾夫娜,俄羅斯沙皇(出生於1693年)

10月20日——查理六世,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出生於1685年)

各月記事

五月

5月31日,腓特烈二世加冕為普魯士國王。

八月

8月17日,本篤十四世當選為教皇。

十月

10月20日,瑪利亞·特雷西亞成為哈布斯堡王朝在奧地利的繼承人。

十一月

11月16日,乾隆帝為新成書的《大清律例》御製序文,並命頒行。《大清律例》四十七卷。其中《律目》一卷、《諸圖》一卷、《服制》一卷、《名律例》一卷、《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五卷、《工律》二卷、《總類》七卷。律、例並行,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條。

十二月

12月16日,普魯士入侵奧地利,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開始。

歷史記載

許民間自行採煤

乾隆五年(1740)二月初六日,因大學士趙國麟奏請,直省凡產煤處,無關城池,龍脈及古昔帝王聖賢陵墓,並無礙堤岸通衢處所,悉聽民間自行採煤,以供炊爨,照例完稅。乾隆帝諭準直隸、山東、山西、湖南、甘肅、廣東等省俱聽民採煤,視各地情形,酌定稅額,自一二十兩,至一二百兩不等。

開鑿通川河道

乾隆五年(1740)七月二十九日,乾隆帝從雲南總督慶復奏請,決定開鑿通川河道。該河道自東川府(府治今雲南會澤),由小江口,入金沙濷,溯流至新開灘,直通四川瀘州,全長千數百里,工費約需數十萬金。

永定河復歸故道

乾隆五年(1740)九月中旬,永定河復歸故道,先是九月初七日,直隸總督孫嘉淦親至金門閘,會同總河顧琮,督率河員於金門閘上,開挖重堤二十丈,挑浚河槽二百七十餘丈,使河水流入金門閘引河內。此引河分東西兩股,先將東股閉塞,令河水專走西股。西股中淺窄處,相度開挖,自楊柳青至李各莊,共三千六百餘丈,民寬挑深。十五日,工竣。十六日,開河放水。頃刻間,永定河水順思安流,復歸故道。

楚粵苗瑤事平

乾隆五年(1740)十二月初六日,張廣泗奏楚粵苗亂已平。先是湖南城步、綏寧苗民起事,又有粵西懷遠、融縣、義寧瑤民聚集千人,欲往城步。知縣、縣丞、巡檢、把總等前往招撫,被瑤民捉走。以楚粵苗瑤聯絡呼應,互為犄角,攻楚急則入粵,攻粵急則入楚,清政府遂責成湖南巡撫馮光裕、提督杜凱調兵辦理,令兩廣總督馬爾泰、廣西提督譚行義負責粵省。楚省調兵萬餘,粵省撥兵二千,會剿數月,尚未寧事。清政府再命貴州總督張廣泗往湖南察看形勢,並與馮光裕等面商軍事。如事無頭緒,頗費周章,由廣泗即留楚一面協助辦理,一面據實陳奏。不久張廣泗上奏:楚粵苗瑤勾結滋事,目無法紀。楚省大兵雲集,自應與粵省會商,剋期並進,使苗眾腹背受敵,不難剪平。乃各省自辦,並不關會,軍機虛實,悉為逆苗窺破。如令兩省提督移駐軍營,就近會商,不分疆域,秉公辦事,庶可肅清。九月初八日,乾隆帝授張廣泗為欽差大臣,總理其事。諭令軍前文武官員,不分楚粵,自提督以下,均受節制,一切功罪聽其賞罰。應奏聞則奏聞,應辦理則辦理,該督撫等不得掣肘。又命兵部即欽差大臣印信馳驛送至,張廣泗調兵遣將,攻寨搜箐,分路進剿,將所有已經查明及從前漏獲“首逆”,悉行拿獲,起事各寨均予攻毀,投順之眾,散歸本寨,皆予安插。於是,楚粵苗疆平定。

御史禇泰受賄擬絞

乾隆五年(1740)四月十九日,因都察院左都御史查克丹及監察御史宮煥文參奏揚州鹽商曹翰思將乙卯綱鹽引十六萬道,賄求四川道御史禇泰,另給無引鹽商認領運銷,禇泰得銀五百兩。乾隆帝諭示:禇泰依律處絞監候,秋後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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