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年2月17日


明朝政府的官僚機構,在洪武初年仍沿襲元朝的制度。
1380年2月17日(明洪武十三年正月十一日),朱元璋借清除丞相胡惟庸之機,廢除了中書省和丞相制,將中書省和丞相的權力分屬給六部,相對提高了六部的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相權。君權合一,加強了中共集權。六部以外,中央還設立了都察院,專管監察檢舉,它的長官稱左、右都御史,為皇帝的“耳目風紀之司”。都察院的官員監察御史和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察各邀。他們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斷”。中央還設立大理寺,負責司法案件的複審,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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