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開縣特大井噴事故

12·23開縣特大井噴事故

2003年12月23日深夜21時55分,重慶市開縣(今開州區)高橋鎮羅家寨發生特大井噴事故,富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猛烈噴射30多米高,失控的有毒氣體隨空氣迅速向四周瀰漫,距離氣井較近的重慶市開縣4個鄉鎮6萬多災民需要緊急疏散轉移。事故導致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65000人被緊急疏散安置。

基本信息

案發過程

03年12月25日,事發現場點燃的天然氣大火。 03年12月25日,事發現場點燃的天然氣大火。

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在監測鑽井作業時,地面監測儀突然接收不到安裝在井下的測斜儀發出的信號。身為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的王建東在重新制定鑽具組合時,違章決定卸下原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防井噴裝置。宋濤身為鑽井隊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明知王建東的決定,違反規定卻沒有表示異議,並且按照王的決定,指令他人填寫了作業計畫書,並宣布了卸下回壓閥的指令。

2003年12月23日19時至20時,被告人向一明在帶領工人進行起鑽作業時,違反“每起出3柱鑽桿必須灌滿鑽井液”的規定,每起出6柱鑽桿才灌注一次鑽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壓力下降。檢察機關認為,這是產生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之一。身為錄井員的被告人肖先素,負有監測起鑽柱數和鑽井液灌入量的職責,因工作疏忽,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這一嚴重違章行為,在發現後也沒有履行職責立即報告當班司鑽,致使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

對卸下回壓閥這一嚴重違章行為,身為鑽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的吳斌,未按規定參加班前會和審查班報表,致使回壓閥被卸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在補簽22日的班報表時,吳斌發現回壓閥被卸的嚴重違章行為後,既沒有立即整改,又不及時報告,使得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吳斌沒有按照規定安排專人監視井口的噴勢情況,檢測空氣中硫化氫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確定點火時機、控制有害氣體進一步擴散的相關資料和數據。
被告人吳華在主任工程師請示點火時,以現場情況不明為由不同意點火,但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人員查明現場情況。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匯報後,仍違反規定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華違反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延誤了點火時機,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並進一步擴散,是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人員傷亡

電據央視國際報導,記者從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特大井噴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部獲悉,截至1月4號晚上10時,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死亡人數已經升至243人。

報導說,部分中毒危重病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是死亡人數增加的主要原因。這些病人大多因為中毒過重,導致器官最終衰竭而亡。目前,事故受傷人員中尚有396人正在住院接受治療,其中危重病人還有27人。

同時,事故死難賠償工作正有序進行,死難者遺體認領火化工作也在同步開展。

經濟損失

中新網萬州7月14日電(記者鄒輝)“一二·二三”特大井噴事故案今天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宣讀的起訴書顯示,“一二·二三”特大井噴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達六千四百三十二萬餘元人民幣。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稱,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零四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承鑽的位於開縣境內的羅家十六h井,在起鑽過程中發生天然氣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瀰漫、擴散,導致二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二千一百四十二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六萬五千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已達六千四百三十二點三一萬元人民幣。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斌、王建東、宋濤、吳華、向一明、肖先素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處理

從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國務院調查組獲悉,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認定這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為破壞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認定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事件追責

事故罪名

中新網萬州九月四日電(記者范卉)今天上午九時三十分,備受矚目的“一二.二三”天然氣井噴事故案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廳公開宣判。六名被告人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獲罪。數百名民眾參加了旁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十時,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承鑽的位於開縣境內的羅家十六H井,在起鑽過程中發生天然氣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擴散,導致兩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兩千多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六萬五千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千餘萬元人民幣的嚴重後果。
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吳斌等六名責任人員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鑒於案情重大、複雜,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
該院經審理後認為,該井產生溢流到井噴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業人員在起鑽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鑽具組合中去掉了回壓閥,致使起鑽發生井噴時鑽桿內無法控制,是井噴演變成為井噴失控。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時決定並採取放噴管線點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擴散,造成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
被告人吳斌作為具體負責施工的鑽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鑽井作業過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當班工人卸下回壓閥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在發現回壓閥被卸下後亦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井噴失控後,又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安排專人監視井口噴勢情況,為點火決策提供依據。被告吳斌對井噴失控和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王建東作為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羅家十六H井現場技術組負責人,違規決定卸下鑽具組合上的回壓閥,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宋濤作為鑽井隊技術員,在作業工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被告人王建東決定卸下鑽具組合中回壓閥的行為,違規予以認可,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吳華作為現場搶險負責人,本應按職責要求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及時查明現場情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阻斷危害物源,卻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向一明作為鑽井隊副司鑽,在負責灌注鑽井液時,本應每起三柱鑽桿灌滿鑽井液一次,卻連續起出六柱鑽桿後才灌注鑽井液,對產生溢流到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肖先素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錄井監測工作的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錄井隊的管理要求,在發現連續起出九柱鑽桿未灌注鑽井液時沒有報告當班司鑽,對產生溢流到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六名被告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一二.二三”天然氣井噴事故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但法院鑒於目前高含硫高產天然氣水平井的鑽井工藝不成熟,羅家十六H井在管理、技術、科學等層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氣開採行業缺少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範、規程等客觀方面的因素,同時根據各被告人在案發後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被告人吳斌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險的具體表現,對六名被告人裁量刑罰給予了充分考慮。
該院同時認為,被告人肖先素過失性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較輕,且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
經過分析認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分別處被告人吳斌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王建東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宋濤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吳華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部分被告人家屬表示,將保留抗訴的權利。

各方處理

疏散災民 疏散災民

1223井噴事故發生後,四川省石油管理局,中國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立即派出技術專家,趕往事故現場研究搶險方案。12月24日,天然氣井的放噴管線被成功點燃,部分地減輕了有毒氣體的蔓延。隨後,中石油集團公司也派出工作人員到重慶開縣進行搶險指揮,並且看望了當地的部分受災民眾。

處理結論

經國務院批覆,由監察部直接查辦的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特大井噴事故等特大事故已經結案,165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中石油川東北氣礦“12·23”井噴特大事故6名責任人被檢察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他們是:
吳斌: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隊長
王建東: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鑽采工藝技術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
宋濤: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技術員
吳華:川東鑽探公司副經理、總工程師、安全和井控總監、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向一明: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副司鑽

肖先素:川東鑽探公司地質服務公司錄井4小隊錄井工

社會影響

“12·23”井噴事故的發生、發展和擴大的過程已清晰地呈現出來,這6名責任人中有技術人員,有一線作業工人,也有管理者。雖然他們崗位不同,職責不同,但一個個習以為常的違章,使他們每個人都成為了釀成這場災難的一個個環節,每個人的“小過失”終於疊加成了我國石油行業傷亡人數最多的事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